1樓:淮安浙江人
一、 "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幼兒園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這為過錯導致的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因此,過錯責任原則是作為認定幼兒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即 "有過失就有責任","無過失即無責任"。因此,有無過錯是確定幼兒園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
如果傷害事故發生,幼兒園存在過錯,將根據幼兒園自身過錯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監護人承擔 "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必須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承擔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監護人(父母)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 "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你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無論監護人有無過錯,是否盡到了監護責任,都應承擔民事責任。雖然這種責任會因為監護人盡到了責任而減輕,但決不能免除責任。
因此,在幼兒園幼兒由於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或被他人損害時,應由雙方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幼兒園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
三、幼兒園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無故意或過失行為,是確定幼兒園有無過錯的依據。
幼兒園幼兒傷害事故基本分為兩類,一是責任事故。即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事故,瀆職造成的事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造成的事故,幼兒園發生此類事故無疑是要承擔責任的。
另一類是意外事故,即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是不能避兔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預見的,它具有客觀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此類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將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申,能夠預見幼兒某些行為存在危險卻沒有及時糾正或引導,導致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那麼將根據教師自身過錯的大小由幼兒園來承擔民事責任。
2樓:乙隻男神經
這種情況應該與幼兒園協商,因為畢竟是自己的孩子推倒受傷的,但是幼兒園必須要負管理不善的責任
3樓:哥不帥但很瀟灑
這個抄問題首先得分你襲
自己怎麼看。
乙個是出於責任的問題,小孩在幼兒園受傷,首先負責的應該是幼兒園的老師,而不是家長。
其次是出於個人情感,孩子把別人的孩子弄受傷了,不管有沒有責任,你起碼得應該去跟人家家長見面說點好話,人之常情。
最後,是需要你自己自責,事故出現偶然的機率小,先有因才有果,所以家庭和學校還是多多溝通,共同管理好學生才是正道,切莫因小失大,因為這個所謂的責任,耽誤了孩子的成長,看清問題的實質才是最重要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負責任的,畢竟是你家孩子弄傷別人的孩子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協商處理吧!推人的被推的和幼兒園各承擔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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