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選擇b.罪責刑相來
適應刑罰的輕重,源應當bai與犯罪
分子所犯罪行和承du擔的刑事zhi責任相適應。
其含義dao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性,而且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
2樓:¤→三元
我認為選b
因為刑法第5條規定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行使責任相適應。」
與初犯相比,累犯因無視前刑的體驗而具有更深的人身危險性,故應對累犯進行嚴厲的制裁。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專業獄政管理的,這道題我認為是ab,c拿不準,d不相關
簡述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4樓:蘇年不是偽正太
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麼無論後罪多麼嚴重,也不構成累犯。
同樣,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
主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因為緩刑是對有悔改表現的犯罪份子或者是對社會危害性比較小的犯罪份子,又或者是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適用累犯,對社會的危害性以及影響是非常大的,所以不能適用。
刑法第65條規定了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的原則。刑法第81條第2款規定:「對於累犯及因殺人、**、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累犯適用刑,確定刑事責任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具備一般累犯的條件,還是具備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都必須對累犯在其法定刑的幅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中較長的刑期,沒有靈活的餘地。
第二,對於累犯應當比照不構成累犯的其他犯罪人與初犯從重懲罰,而應該是以下不構成累犯的其他犯罪人與初犯作為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予以從重處罰。
具體地說,就是指當累犯所實施為與某一不構成累犯實施的犯罪行為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當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對累犯從重處罰並非要一律「判滿貫」,即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5樓:初冬晚秋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累犯具有以下特徵:
(1)累犯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2)累犯是一種犯罪人的型別
(3)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一)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應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範圍,重點就是在於懲治那些主觀上處於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 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並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後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後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裡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
(二)特殊累犯構成要件
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罪的累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危害****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罪的犯罪分子。這裡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
其條件為:
①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罪,即構成危害****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罪。
2.時間上沒有限制。這是不同於一般累犯的本人認為很重要的乙個點。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後兩罪都是危害****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累犯,也稱為普通累犯,是指行為人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
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
1、前罪和後罪必須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也應該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犯前罪時必須年滿18周歲
4、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5年內。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還有乙個條件就是,必須年滿1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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