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尊而光劉律師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樓:還俗的唐朝和尚
欺詐脅迫是違法的,違法的是無效。
3樓:揚從珊似璟
《合同法》調整的是合同行為;《民法通則》除了合同行為外,還調整其他民事行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這種行為的後果,放棄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者長期不行使撤銷權,人民法院對此應該是「不告不理」,承認合同的效力,以上體現在合同自治原則。
而《民法通則》中構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為要求行為結果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為什麼不是無效合同
4樓:官俊暉宣華
無效的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但是《民法通則》第58條第3項規定這種民事行為無效。
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為無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要根據以下二種情況來分析其法律效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2、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6樓:六盤水的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章,第52條,第一款,當然是無效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作無效合同對待
2、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但未損害國家利益,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體現了充分尊重被欺詐人、被脅迫人的意願
無效合同的危害範圍 「危害國家、社會和第三人」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危害範圍僅為 「當事人」
8樓:游擊一族
只要你有證據能證明一方確實是欺詐和脅迫,應該是無效合同.
受脅迫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9樓:誠心為您諮詢
屬於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0樓:朱笑萍漆穹
「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集體利益的」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合同法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這裡的國家利益是指公法上的利益,當然不包含集體利益。
而第二項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前面的限定是惡意串通。因此以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導致合同無效,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是可撤銷合同。
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有效嗎,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無效,可撤銷。
但問題在於,在實踐中很難證明對方用詐騙手段了,有詐騙行為的話,你起訴後,法院在審理時查證屬實,會將案件移送公安。
受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的行為,是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還是屬於「可撤銷、變更的法律行為」?
12樓:妖魅少爺
《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合同法》第54條第2款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是一般法與特別法、舊法與新法的關係,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定,合同行為應該按照《合同法》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這個問題要分情況 看你問的 是「法律行為」還是專指「合同」
因為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是有出入的,所以如果適用合同的話 就拿合同法規定,其他的法律行為由民法通則規定,具體如下 希望對你又幫助
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瑕疵: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是屬於無效,當然無效。
可撤銷: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合同:無效:欺詐,脅迫,有損國家利益。
可撤銷變更的:欺詐脅迫,無損國家利益。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我是司法考試的考生,這些都是教授總結的提綱,所以 希望對你又幫助
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怎麼判斷到底算無效合同還是可撤銷合同? 30
14樓:戚廣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15樓:優等射手
算無效是因為勞動法按照民法通則來的,算可撤銷是按照合同法來的。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在同一問題上表述不一致。合同法是特殊法,特殊法高於一般法,所以按照合同法的標準就行了。
16樓:新大道至簡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注意:如果損害的是集體利益或個人利益,那麼此合同是可撤銷或者可變更合同,可能你感到困惑的正是這點);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符合以上兩點之一的都是無效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7樓:李永輝律師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這樣的合同定性為可撤銷合同。撤銷權要在一年內實施。
欺詐、脅迫的民事行為到底是無效的還是可撤銷的啊???
18樓:匿名使用者
好專業的問題啊!呵呵。
是這樣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欺詐、脅迫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
但是,合同法又進一步做了區分,規定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損害的是非國家利益的,是可變更、可撤銷。
所以,最終的適用結果是:
損害國家利益了——無效。
損害非國家利益的——如果是合同法律關係的,可變更、可撤銷(民法通則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別法,所以合同領域適用合同法)。
如果非合同法律關係,無效。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但是同時違反國家利益的就是無效的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 但危害公共和第三人就是無效的了
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21樓:上海方燕律師
上述情形下簽訂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屬於有效合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22樓:匿名使用者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是無效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經濟法題目)
上述情形下簽訂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屬於有效合同。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是無效,依據民法總則規定,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採納謝謝 你說的是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是有效...
怎麼理解欺詐脅迫在民法中無效在合同法中可撤銷
您好!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例如欺詐條件 1 一方故意隱瞞或者故意告知虛假事實2 合同相對方陷入因此陷入錯誤認識。3 並因錯誤的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