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上述情形下簽訂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屬於有效合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2樓:法之道
不是無效,依據民法總則規定,屬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採納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是有效的。
一方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上述合同,受脅迫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撤銷後才是無效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訂立的合同,同時損害了第三人利益的。
4樓:馬具偉
是屬於可撤銷民事行為,雖然在民法通則裡說的是屬於無效民事行為,但合同法裡把這個歸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因為我國法律的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所以應該按合同法的說法來區分!以欺詐和脅迫的手段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才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所以主要是看其是否是損害國家利益!
5樓:東來西往
只有違法(包括各種法律性檔案)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才算無效。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或者重大誤解的屬可撤銷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很明顯的可撤銷合同。沒有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也不會是無效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7樓:漆腿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因此,對於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究竟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關鍵是看其後果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怎麼界定這個事實法律: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15
8樓:匿名使用者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
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變更的平等自願原則,勞動合同即使訂立,也非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法律對其效力予以否定。
9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理解,個人覺得你沒有很好的理解其中的含義
(一)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詐他人的行為,並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這是對欺詐所作的準確定義。
(二)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而訂立合同。脅迫行為包括兩種情況:(1)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2)脅迫者以直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
(三)一方乘人之危與對方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實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親友為搶救危重病人急需借錢之機,借款人藉機提高利息,這就屬於乘人之危的行為。
由此可見,如果受害人不願意保持合同的效力,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在表意時的狀態就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10樓:趙新春律師
這裡的「真實意思」,即是其「本意」的意思。也就是說,簽訂本合同並非出於其本意,而是受到了欺騙或者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所簽訂的,所以此類合同是可以撤銷的。
舉例來說,甲急需一批a牌貨物,此時恰巧乙存有同類b牌貨物,乙謊稱其為a牌貨物,致使甲在不知真情的情況下與乙簽訂合同,此時,乙即違背了其「真實意思」,故本合同可以撤銷。
1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欺詐,這個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方存在過錯,應當給予賠償。
12樓:濤聲依舊
證據是最為關鍵的,要有相關證據證明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進而得到法官的支援。法律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只就事而不對人。
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13樓:上海方燕律師
上述情形下簽訂的合同,不是無效合同,而是可撤銷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一年內,請求法院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不是同一概念。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屬於有效合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14樓:匿名使用者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是無效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因此,對於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究竟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關鍵是看其後果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法律問題: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屬於()行為。下列選啥?
16樓:
關於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
在民法通則中的規定,只是做為民事法律範疇內一種共性的規定,在通則中,它只是規則了一般性原則,如果有特殊法另行規定的,按照特殊法規定,所以這裡說的意思是,一般民事行為,不包括合同行為,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該民事行為無效;而合同行為由合同法規定,法定的無效合同,在合同法中規定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定立的合同無效。
而且,這裡所說的欺詐是指被欺詐的一方當事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意思表示,基於這個錯誤的意思表示,處分了財產。脅迫是指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為了違背自己本來意願的行為。
17樓:連玉枝錢卿
正確答案:d
解析: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所以本題選d
一方以欺詐脅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為的【非合同】民事行為無效。
18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在民法通則中的規定,只是做為民事法律範疇內一種共性的規定,在通則中,它只是規則了一般性原則,如果有特殊法另行規定的,按照特殊法規定,所以這裡說的意思是,一般民事行為,不包括合同行為,當事人一方以欺詐。。。。。。。該民事行為無效;而合同行為由合同法規定,法定的無效合同,在合同法中規定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定立的合同無效。
而且,這裡所說的欺詐是指被欺詐的一方當事人因欺詐,而產生錯誤意思表示,基於這個錯誤的意思表示,處分了財產。脅迫是指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為了違背自己本來意願的行為。
19樓:斷刀客
合同法中對欺詐脅迫也有明確規定,你誤解了。
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到底是無效的法律行為還是可撤銷的法律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欺詐脅迫是違法的,違法的是無效。合同法 調整的是合同行為 民法通則 除了合同行為外,還調整其他民事行為。合同法 中,一方以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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