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墨汁諾
1、貸款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二年,意思是擔保人在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期限之日起兩年內都要承擔擔保責任。
2、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是指債務人應當償還貸款本息的最後期限已經到來。如果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仍沒有履行的,擔保人即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3、債權人(銀行)有權在主債務到期之日起兩年內的任何時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在兩年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的責任消滅。
《擔保法》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條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
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一,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係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於保證合同。
《擔保法》第15條把「保證期間」的約定作為保證合同的乙個基本條款;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第二,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物件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
方式不限(最好書面方式便於舉證),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於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注意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連帶保證中)保證債權,則保證期間因此而早於約定的期間提前結束,但保證責任並不因此而結束。即使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仍然可能承擔責任。
例如一般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一年。債權人因債務人在超過主合同履行期10個月仍未能履行(未還完錢),遂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
此時保證期間終止(完成它的作用),若只起訴一般保證人,法院一般請債權人新增債務人做共同被告。勝訴後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未果之時,可要求一般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即申請強制履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主債務最終的履行期屆滿第二天開始算,有效期2年。
3樓:閒耕
意思是:借貸主合同到期日的第二天起,借款人又未償付(或未完全償付),之後兩年內,擔保人負有代償責任。貸款人可直接向擔保人要求償付。
連帶責任保證也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怎樣的情況?78
4樓:夜_夜_夜_夜
你問的問題可能不是很明確。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法定的保證期間就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超過這六個月,債權人還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
舉個例子。甲向乙借入十萬元,約定於2023年3月1日歸還,由丙為甲的借款行為向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則,如過了2023年9月1日,乙仍然沒有還款,而甲也沒有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則丙的保證責任免除,甲自此不得對丙主張保證責任。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是什麼意思
5樓:匿名使用者
1、通俗的說法就是:欠條既然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償還,但要給借款人必要準備時間,保證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償還時開始計算6個月。在這個期限內可以起訴欠款人,過期則不受保護。
2、這個概念出自《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5、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6、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1、2023年1月,戴某和應某一起找到馬某,希望馬某借款20萬元救急。馬某自己經營一家小廠,手頭上有現金存著,便爽快地答應了,並將20萬元現金直接交給戴某。
2、借條上寫明,戴某向馬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截止到2023年2月還款。應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籤了字。然而借款到期後,戴某由於經營企業失敗已不知去向,企業也被法院查封。
馬某想起當時應某是作為擔保人簽字的,於是轉而向應某追討借款。今年9月,馬某向餘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應某承擔擔保責任,歸還借款20萬元,賠償損失1.5萬元。
3、近日,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根據《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本案中,馬某和應某之間的擔保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那麼馬某有權自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截止到2023年8月。但馬某是9月才起訴的,且未能提供在保證期間內要求應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因此應某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
5、因此,法院駁回了馬某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網易新聞《債務履行期間屆滿超過6個月債權人訴請被駁回》
6樓:可愛的小妞
如果主債務約定履行期限了,約定的期限屆滿即為履行期限屆滿。
履行期限屆滿次
日起6個月即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如果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主張債權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即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的很明確,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法定的保證期間就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超過這六個月,債權人還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
7樓:冰bd冰
你的朋友甲向乙借了5000塊錢,約定2023年1月1日還錢,假如你是保證人,和乙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主債務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乙沒有提出要你承擔保證責任的,之後你就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了。
這裡的主債務就是你的朋友甲欠乙5000塊錢這個債務(相對於你的保證合同而言,保證合同是從合同,那個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也即2023年1月1日是主債務屆滿之日,六個月內就是應該在7月1號前找你承擔保證責任。
不知道看懂沒
8樓:倉蒼醬
《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比如甲借乙5000元錢,約定2023年12月21日之前還清。則2023年12月21日就是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
如還***人,則保證人有義務在從該日期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從債務)
而在該日期還沒到之前不承擔保證責任,過了6各月的保證期間後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2023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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