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特別氣派
如果已經可以確定是僱傭關係,申請工傷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不予受理的。最簡單有效的辦法是:盡快到當地法院起訴工地總承包人,同時將承包單位列為連帶責任。
如果知道承包單位名稱、位址、法人,可以直接以人身損害賠償起訴承包單位及工地總承包人。
2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與你父親有直接僱傭關係的分包人也沒有給他辦工傷保險吧?如果是那樣的話你就直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
3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1、工傷認定需要乙個必要的條件,就是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賠付的標準較高。
而非勞動關係(僱傭的勞務關係)按照一般民事傷害賠償的標準。
2、確認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可以參照勞社部《關於確定勞動關係通知》(2005)12號文, 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另外,第四款之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沒有任何資質的包工頭名義招用的農民工,實際上已經與施工企業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不管是否層層轉包,哪家施工企業具備資質哪家就應當承擔《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當然也包括工傷賠償責任。
3、法律救濟途徑:
到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傷認定,同時到勞動仲裁部門將包工頭、建築施工方、開發企業列為共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之的勞動關係,在這之前需要收集證據,比如:加蓋包工頭或者建築施工方或者開發企業花名冊、工資表、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以及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或者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一切能證明與上述單位有關聯的證據。
一旦確認與他們任何一方的勞動關係,工傷認定的事情就好辦了,只要在工作地點、時間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內容(只要不存在飲酒、吸毒。故意的情形)即便勞動者違章作業也不能排除工傷認定。
我父親是工頭我堂哥在我父親的工地幹活哪天我堂哥喝多了去工
你父親的責任,工傷保險條例裡有醉酒不算工傷,僱傭關係裡沒說醉酒不算,法院大概會酌情判決少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
我是在工地幹活受傷現在老闆不管,公司說給我都辦可都一星期了也
還要看 他有沒有為你拒絕別人 為了土豆我可以拒絕世上所有的雞肉卷 這才是真愛啊 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公司 在工地幹活受傷了,中老闆不管了也找不到人,我們給怎麼辦,有沒有勞動合同,公司位址都查不到 根據公司名字可以查到其位址,向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反映情況。沒有勞動合同,你可以通過工友證明,單位 單位發放...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在工地幹活了月老闆就給了幾百塊錢路費剩餘的錢說回家算,請問剩下的錢可以要回
我估計他是不想給你了吧!兄弟你做事了,都辭工走了,你想別人還會給錢給你嗎?我覺得不可能!工地的包工頭有幾個是好心腸的?所以你能要多少盡量多要點吧!不然白幹乙個月,那幾個百塊就被人打發走了,我感覺太划不來了!你好,我在工地上做事,工程做完了,老闆只給路費回家。其餘錢過年給 恩,可以的。這是你的正常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