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農田裡建養殖基地合法嗎,農民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養殖場合法嗎

2021-03-26 03:17:53 字數 3590 閱讀 6090

1樓:韋旭華

發展畜禽養殖業,對於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家對此是大力支援的,但從事畜禽養殖業也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

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建養殖場所在土地所在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占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其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另外我們從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規定可得知: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2樓:匿名使用者

自家農田是集體土地是合法。

普及法律知識:

1、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2、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農民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養殖場合法嗎

3樓:匿名使用者

du場合法

國土zhi

資源部制定dao的《全國土地分內

類》和《關於養

容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4樓:15076719575冤

沒有審批手續是違法行為。

農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養殖場可不可以???

5樓:

絕對不可以。國家的土地性質劃分是很明確的,農地分農田、林地、牧地、養殖用地,專地只能專用。

根據國家規定,農田只能種植糧食作物和一些經濟作物,而建養殖場,需要土地性質為養殖用地,無論誰的無論哪塊兒土地在土地管理局都有明確備註,不得隨意更改土地用途,否則,國家有權進行處罰,甚至沒收土地,更嚴重的還有刑罰。

無論是承租於集體的還是個人的土地,性質屬於養殖用地的,當然可以審批建設養殖場。不屬於的,就要執行以下程式。

首先就需要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其次建立的配套設施更是需要審批立項和規劃通過,第三點來說,養殖場又屬於規模經營,還需要主管的農副部門審批,衛生防疫部門報備,甚至工商執照辦理和稅務登記,第四點來說,現在新進需要環保部門審批,因為養殖場算排汙企業了。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承包的是不是耕地。耕地就不行了。 非耕地要看你們簽訂的協議上約定的土地用途是什麼。

7樓:漫杉月

自己承地,能逮建乙個簡單牛場嗎

8樓:小山村情懷

農民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建養殖場合法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中的「承包」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屬於「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中的「承包」,你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屬於此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你可以在承包地上建養殖場(養殖業屬於農業),但是前提條件是不能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二種是屬於你轉包(或者說是承包)的他人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情況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果屬於此種情況,那麼就應該根據你和對方的合同辦。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照上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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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淺憶昔末顏

可以養殖一些容易捕撈的大型魚類或喜深水的魚類。如美國匙吻鱘、中華鱘、鰱鱅、翹嘴鮊、鱸魚、鱖魚、草魚、青魚、鱤魚等。

如果池塘邊有斜坡,還可以養殖甲魚,用地籠捕撈或放水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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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 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 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可以在承包地上建養殖場 養殖業屬於農業 但是前提條件是不能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依法的話是不容易獲批的,但在實際中特別是農村這完全取決於你與地方官包括村官的 感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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