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學習一些關於法律的知識,目前想先了解一些關於合同法方面的!拜求介紹一些關於合同法的一些書籍

2021-03-27 08:15:15 字數 6744 閱讀 4027

1樓:逍遙

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合同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注釋本》都可以!合同法很多貼近於生活,學起來不是太難,只是一些法律專用語可能看不懂,如:效力待定、表見**、合同保全等!!

只要你肯學,沒有學不會的,建議先看一下理論,再看法條,並結合案例一起學習!!加油,祝你成功!!

2樓: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用版 2015最新版)》

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文,就重點條文作了詳細具體的釋義,幫助讀者了解法條的精髓;其後收錄相關配套規定及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等實用附錄,方便讀者了解我國合同法領域的法律規定,便於讀者日常學習使用。

二、《企業法律與管理實務操作系列:勞動合同法實務操作與案例精解(增訂第6版)》

通俗化解讀,案例化論述,對策經分析,實戰化操作。企業人力資源培訓最佳參考、管理人員實務操作最細指南、涵蓋最新立法政策口徑精準、列舉勞動爭議預防最全對策等。

三、《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法規全書》(含示範文字)

收錄改革開放以來至2023年10月期間公布的現行有效的全部合同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重要的部門規章、相關政策規定。內容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全部合同,以及常見的其他合同,如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旅遊合同等,全面覆蓋合同法律的方方面面。本書具有體系清晰、查詢方便的特點。

3樓:安民先生

網友: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於2023年3月15日第九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10月1日起實行。是我國現行規範市場交易的一部最基本的法律,該法分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分則牽涉的合同內容比較多,主要對買賣合同、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十四種合同作出了詳細具體規定。

主要參考如下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細則

《「四五」普法2005讀本》

《合同法規與合同試樣彙編》

希望我的答覆對你有幫助!

合同法屬於什麼法律?

4樓:華律網

合同法是民法的範疇。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範疇。

5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合同法律是關於市場交易規則的法律,不僅與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也與人民群眾的生活密切相關,因而是"適用頻率最高"的法律之一。

總的來說,合同法是約束合同的制定,效力等的一部法律,屬於民法範疇之內。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樓:匿名使用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屬於基本法律,人大通過的法律屬於一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是屬於《勞動合同法》的

法律 合同法

8樓:誠心為您諮詢

陸晗與投資顧問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版投資顧問公司權

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支付工資等義務。

理由是:

第一,陸晗與投資顧問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年滿18周歲,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第二,陸晗在與投資顧問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按規定付出了勞動,公司向王某支付了部分勞動報酬並對其進行管理,這完全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

第三,陸晗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經明確告知了公司其是應屆畢業生,投資顧問公司對此完全知曉,雙方在此基礎上就錄用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並無違法法律的規定。

關於法律合同法 10

9樓:飛機の享

平安機械廠與光明公司於2023年4月13日簽訂的合同應當屬於《合同法》第一百三專十條規

定的買賣合屬同,該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後來因為平安機械廠生產的部件不能完全符合m裝置的要求,故光明公司要求平安機械廠按其提供的圖紙進行生產,平安機械廠對此同意。這件事屬於合同變更,由於這一變更,合同的選擇發生變化,由原來的買賣合同轉變為承攬合同,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不論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提交的產品都必須符合質量標準和要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屬於不論屬於哪種合同,平安機械廠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光明公司的要求是合法的。

法律合同法

10樓:羅士傑律師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 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返回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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