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師張老師
傅瑩表示按計畫2023年完成民法典編纂工作
具體內容:
發布會上,有**提問,民法總則草案即將提交本次大會審議,其中涉及到很多問題都是老百姓非常關心的,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是不是要下調到6歲。請問發言人,民法總則草案有什麼特點和重要意義?
傅瑩回答說,30多年中國社會大家也知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法律也要與時俱進,所以在制定民法總則的時候,也根據新的情況有不少調整、創新。比如**很關注的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社會老齡化的趨勢,在民法總則裡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也擴大了監護範圍,尤其是注意到對失能老人的保護問題。再比如,社會實踐中法人的形態發生了很大變化,所以也進行了新的科學分類,也增加了法人的類別。
比如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居委會,也都賦予了特殊法人的資格。
對於年齡下限的問題,傅瑩稱,也還在討論當中,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時候,年齡的下限到底是應該放到6歲還是10歲,怎麼樣能更有利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發展,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樣,我想你也有你的觀點,有很多問題還會在這次審議當中經過代表們充分地審議、充分地發表意見,進一步完善這部民法總則。
傅瑩還透露,民法總則的制定對下一步民法典各個分編的編纂有統領的作用。按照我們現在的計畫,應該在2023年完成民法典編纂工作,這對於我們國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2樓:13862590347林
您好!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
大會發言人傅瑩在4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將在本次大會提交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精神,對監護制度、法人類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等方面作出了完善和調整。根據計畫,全部民法典的編纂工作預計將於2023年完成。謝謝閱讀!
3樓:萬國法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3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絡十分密切。
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那民法典的出台將對法考產生什麼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台對法考民法最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範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最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並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並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這裡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麼《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於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於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解析抵押物轉讓在《物權法》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曾經,老師給學生們的總結如下:
(1)抵押物僅指抵押物所有權變動而言如出賣、贈與、互易、出資、抵債,對抵押物設立抵押、質押、出租則不受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滌除權即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可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也未行使滌除權時,抵押物是否能發生轉讓,在動產情況下,得看受讓人是否善意,在不動產情況下,就不能轉讓。
如今,根據《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關於抵押物的轉讓,原則上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不論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並且,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事實上,對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抵押物在誰手中,只要抵押權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更有利於抵押物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此一改變,順應時代發展之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出台對法考民法影響深遠,同學們不可不察!
目前民法典編纂工作情況如何?
民法典編纂為什麼要分「兩步走」
編纂民法典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是什麼?
4樓:女神的為尾巴
民法典將於2023年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將在多個方面影響我們的生活,那麼,大家是否了解編纂民法典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呢?編纂民法典的總體要求是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民的法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法律,編纂民法典有什麼意義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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