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是否有權禁止客人外帶食品飲料

2021-03-03 23:31:08 字數 5334 閱讀 3153

1樓:匿名使用者

從道義上講,如果餐廳也有你外帶的食物和飲料並且**一樣就不要帶了。畢竟餐廳也要生存。否則應當據理力爭!

2樓:巧遇

肯定是不合理的呀!這是哪門的法律呀!

只是有些餐廳它建議客人不要自帶食品,並非禁內止!

甚至會動手搶,或驅容趕客人....

這樣的事都有???可以到有關部門反映,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報警,...太過分了,怎麼可以這樣?

餐廳有警察來了,對他們來說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真的,動手搶,或驅趕客人.那還了得!

ktv不讓自帶飲料有什麼法律依據麼?

3樓:小生探職場

1. 認為沒有權利不讓顧客自帶酒水: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反不當競爭法》第十二條關於禁止搭銷的規定中明確指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條件。

2. 認為有權利不讓顧客自帶酒水的:

一、有關ktv「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糾紛屬於服務合同糾紛。持該觀點者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ktv經營者在大堂、超市收銀台及包廂內張貼「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的告示牌,應當視為經營者提出了包括「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在內的提供服務的合同條件,「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屬於合同法意義上的要約行為,對此要約,是否接受或交易由作為消費者自主決定。

消費者如果不願接受,則形不成合意,服務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同意不自帶酒水在被告處消費,就意味著接受了要約,則服務合同關係形成。經營者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費者「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消費者仍選擇在經營者處消費,足以說明雙方就此問題達成一致,服務合同成立並有效。

雙方當事人均受合同約束,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二、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持該種觀點者認為:根據該法第9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但對消費者的交易自主選擇權不應片面和絕對化理解。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此規定意味著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作為民事活動主體,經營者同樣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在乙個可以充分自由競爭的市場,除非享有獨佔或壟斷地位,經營者也享有同樣的交易自主選擇權,與誰交易、以何種方式和條件交易經營者同樣具有選擇權。

消費者與經營者在交易時只要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民事行為即合法有效,對於雙方的合法權益法律均平等地加以保護。ktv的經營者,就「謝絕自帶酒水、食品、飲料」行為而論,經營者不處於壟斷優勢地位,其行為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事先向消費者盡了告知義務,依法保證了對方的知情權,其行為本身合法。

4樓:匿名使用者

ktv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這種做法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違法了有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ktv不讓自帶飲料並沒有法律依據。並且應當是侵犯了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6樓:匿名使用者

這不是合法依據的問題,是基本的生活和經營邏輯。

就好像有人到飯館吃飯,隨便要了1個菜,然後開始吃喝自己的東西。這麼乾是保護消費者了,可餐館怎麼辦?這樣的話人家就不能靠賣飯維生了,只能靠租給你桌子椅子維生了......

說保護消費者,只是平衡保護利益而已,一味的打壓經營者和一味的打壓消費者一樣,最後誰也過不好。

只能說飲料的**限度是有限度的,具體請參考當地物價局。而且不是所有飲料都限價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個人認為,民事活動的參與者,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做出一些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規定。

雖然你說的情況,涉嫌構成霸王條款,但是實際生活中,這樣的事情太多了。

個人認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服務提供者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這在法律上是要約,如果消費者不能接受,完全可以不去消費的。

雙方都是平等的。

所以這樣的事情,應當由市場決定和調節。

河南 曹律師

8樓:嘆盡全世界

本來就是嘛.

你帶來勒. .人家賺什麼阿?

就賺你點房費阿?不是很貴阿.啤酒100多一打.

沒收了還要扣錢捏.!

餐飲店和ktv的這種做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他們的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您的權利。如果您要維護自己的權益,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是人們個個為了面子以及時間各方面的問題而放棄去消保委投訴之類的,其實這種屬於霸王條款,但是這些條款也已經成了這類行業的潛規則,但是你如果想訴諸於法律的也可以,只是投入與產出的比例使得人們不願為了這些小利去申訴,就是這樣!

10樓:沒事偷著樂

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消費者有權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項服務。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在裡面喝他們提供的免費白開水啊!

12樓:金牛的聰明仔仔

沒錢消費就不要去,人家是靠酒水賺錢的,就那點包廂費不夠人員工資水電房租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按照規定來說,ktv沒有權利阻止顧客自己帶酒水和飲料。一般ktv都沒有執行這個條款。

14樓:孤巷裡遇見你

不合法的。我國法律是說可以帶的,ktv這個不讓帶是屬於霸王條款。

15樓:將至的奔跑

合法。ktv 本來就有酒水飲料,不需要另外攜帶,若是價錢貴一些,可以不飲用,或者換地方。

16樓:嗨嘍咪呀

ktv讓自帶酒水小吃的話~~~還會有ktv這種行業存在嗎?這個行業怎麼盈利?怎麼讓投資回本?還有人會投資做這個生意嗎?

國家關於餐廳不允許自帶酒水怎麼規定的?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餐廳不可以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都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定合同的權利」;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消費者權益保**》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是有自己的選擇權的,而一些酒店為了自己的利益,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是不合法律規定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合同法禁止自帶酒水屬於霸王條款。

餐廳不可以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者允許自帶酒水但收取開瓶費。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消費者在餐飲經營者提供服務時遭遇霸王條款產生糾紛,可適用《消法》的規定,而不能適用《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指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均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19樓:劃破天空的貓

餐廳不可以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也不可以未經消費者同意收取開瓶費。

收取開瓶費與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都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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