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經濟犯罪的概念
科學的概念應當是社會生活中千千萬萬具體事物的抽象,它反映的是客觀事物的一般的、本質的特徵。近年來,經濟犯罪已經成為一種案件多發、金額巨大、危害嚴重的犯罪型別,往往引起社會民眾的極大關注。但人們對其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的認識是有限的,準確定義這一概念仍有困難,筆者在此做一**。
1、境外經濟犯罪的概念
從境外學者對經濟犯罪的定義看,大致可以分為犯罪學和刑法學意義的經濟犯罪概念。
從犯罪學的角度提出的經濟犯罪概念,可以追溯到18世紀末期。英國學者希爾(e.c.hill)以「犯罪的資本家」(criminal capitalists)為題演講,並說明經濟犯罪的重要性。半個世紀後的2023年,美國學者薩遮蘭提出了「白領犯罪」的概念,指具有體面地位,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或者專門職業的人實施的與其從事職業有關的犯罪。
之後,學者認為這一白領犯罪是經濟犯罪的一部分。
從刑法學角度,最早由德國學者林德曼在2023年闡述了經濟犯罪的概念。他強調經濟犯罪是對經濟生活的超個人的(社會的)法益的侵害,指出「經濟犯罪是指在經濟生活中完成的追求經濟利益的犯罪,這種犯罪造成了經濟生活中超個人法益的損害或者採取了濫用經濟生活的工具」。 這個概念是德國犯罪學詞典中對經濟犯罪的典型解釋。
林德曼強調經濟犯罪是對經濟生活中社會法益的侵害,試圖把經濟犯罪同以侵害個人財產的傳統財產加以區別。
2、國內關於經濟犯罪的概念
我國學者林山田教授認為:經濟犯罪是指意圖謀取不法;用法律交往與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濫用經濟秩序賴以為存的誠實信用原則,違犯所有直接或間接規範經濟活動之有關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經濟活動與干擾經濟生活秩序,甚至於破壞整個經濟結構的財產犯罪或圖利犯罪。刑法學界對經濟犯罪主要有以下幾種主流觀點:
1、經濟領域說。這種觀點認為,經濟犯罪就是經濟方面的犯罪或者經濟領域的犯罪。在我國。
經濟犯罪應包括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犯罪(刑法分則第三章的規定);侵犯財產的犯罪(刑法分則第五章的規定);刑法規定的其他破壞經濟的犯罪(如瀆職罪、販毒罪、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廠礦企業重大責任事故罪等);各種經濟行政法規中有關經濟犯罪的規定。
2、客體說。認為經濟犯罪的本質就在於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一切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行為,而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行為主要集中於刑法第三章所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這一章。
3、行為方式說。這種觀點認為,經濟犯罪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濫用經濟交易所允許的經濟活動方式,違反相應法規,足以危害正常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活動的行為。
(二)刑法謙抑性視角下定義經濟犯罪
刑法的謙抑性謙是指刑法作為懲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要求刑罰不能過於廣泛的介入社會生活,要本能的保持「謙虛」,不能一有違法行為就馬上動用刑法對其進行處罰,必須有所抑制。強調刑法是第二性的,保護性的法律。經濟刑法作為一種學理概念,其本質仍屬於刑法範疇,因此,其本身也具有謙抑性。
理解這種謙抑性在經濟犯罪中的體現,將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經濟犯罪。筆者從以下方面論述:
1、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的立法是在1997刑法典頒布後,逐步完善的。在79刑法中,由於我國一直實行計畫經濟,對於經濟犯罪的概念一直十分模糊,甚至有些人聞所未聞,僅僅是在投機倒把等罪名中有所涉及。伴隨著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犯罪的危害性逐漸顯露,人們越來越關注這一類犯罪,刑法用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來規制這種行為。
治理這類犯罪的根本出路在於經濟的發展、社會進步、人們道德水準的提高。運用刑法調控只是治理經濟犯罪的整個系統工程中的乙個次要組成部分,而且是最後的,不可避免的輔助手段。
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經濟犯罪案件都涉及民事、經濟等法律法規,經濟糾紛、民事糾紛和經濟犯罪不容易區分,例如,對於一些經濟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中,就不能輕易都用刑法來調整。經濟合同是倆個民事主體在經濟執行中的約定,主要屬於私權範疇,如果過多的將這一類糾紛用刑法來調節,難免有公權干涉私權的嫌疑,這一問題,在現實生活中,爭議也比較大。有的學者也提到,刑法作為強制規範和行為規範介入社會生活,雖然在本質上是維護和擴大自由,但是這種目的的實現是以不得不限制某些自由為代價的,如果沒有處理好保護權利和限制自由的關係,不僅刑法的目的難以實現,而且因其以利用暴力手段調整社會生活而付出高昂的人權代價,可能會出現適得其反的惡果。
因此,在確定刑法的調控範圍時,應當最大限度地為社會和個人預留自由空間,以保障社會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力的發揮,促進社會進步和個人發展。
筆者認為,對於經濟犯罪主要打擊的是一種破壞經濟秩序的行為,市場經濟秩序作為一種商品經濟的執行體制,反映了動態的財產理由和財產流轉關係。從巨集觀上它存在於商品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各環節;從微觀上看,包括金融、**、稅收、會計等各項經濟環節的制度和規則。這些規則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產生動態的變化。
而刑法作為最為嚴厲的制裁手段,也是權利保障的最後一道屏障,必須保證其穩定性、和嚴肅性。面對不斷產生和發展的經濟不法行為,刑法所體現出的滯後性是必然的。不能因為某一階段的經濟犯罪形勢嚴峻活著出現新的犯罪形式希望只通過制定嚴厲刑法來遏制其勢頭,而忽視了刑法的謙抑性。
2、經濟犯罪與一般財產犯罪
一般財產犯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產的行為。而經濟犯罪是指,在生產流通領域,以違法或者規避法律的手段採取的經營行為,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在實踐中,乙個人向另外乙個人借錢,到期不還,債權人每次要錢,債務人都明確表示願意還錢,但卻一直以「目前確實沒有錢」為由,拖延還款,甚至有錢時,也隱蔽揮霍,惡意欠款。面對這一問題,由經偵部門管轄還是由刑偵部門管轄,曾引起引起爭議,例如,有人曾質疑,口頭合同仍然是合同範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因由經偵部門負責;也有人認為,這類「千年老賴,萬年不還」的行為僅僅是一般財產犯罪,不構成經濟犯罪。如果主體不是倆個人,而是倆個企業時,確定管轄部門的問題更加複雜,因此,在實務中,這類問題令有關部門焦頭爛額。
筆者認為,將刑法謙抑性的思想做進一步延伸,經濟刑法(這一概念理論界仍有爭議)作為刑法的乙個類概念,本應該也具有謙抑性,因此,一些一般財產犯罪不應由經偵部門負責,否則就是利用公權干涉私權之嫌。如何明確是一般財產犯罪還是經濟犯罪,筆者認為,犯罪客體的認定是關鍵,犯罪主體的明確是標準。
經濟犯罪的客體,都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為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秩序,次要客體為財產所有權及財產帶來的相關附屬權利。如果一類行為,發生於經濟生產執行當中,包括生產、流通、分配、消費,這類行為又對市場的秩序產生影響,主體涉及到相關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我們就可以由經偵部門負責。
如果侵害的客體僅僅是一般財產所有權,沒有對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秩序造成影響,主體也是私人之類的財產關係,經濟刑法就應該體現其謙抑性,不應啟動,由《刑法》中保障一般財產權利的條文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益侵犯角度。
首先找到經濟犯罪的罪名,比如生產假藥罪,然後查詢他的法益是什麼,或者說,是什麼法律關係在受到侵犯時得到保護。
然後結合犯罪論,四要件或者三階層都可以,進行論述。
經濟犯罪種類很多,但是他們的法益是不同的。所以可以進行歸類分析吧個人建議哈
如何理解經濟犯罪的概念 10
3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犯罪,顧名思義,是指與經濟有關的犯罪,包括**、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企業內發生的與經濟相關的犯罪行為等。經濟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名個層面,因此,經濟犯罪也就無處不在。
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法律所允許的自由,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或實施**賄賂(包括相關的行賄行為)違法有關的法律,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特徵:
1.貪利性。
2.法定性。
3.雙重違法性。
4.複雜性。
5.智慧型性。
6.隱蔽性。
4樓:匿名使用者
對經濟犯罪的新認識
(一)關於經濟犯罪的概念
科學而準確地界定經濟犯罪的概念,是非常困難的。但是,筆者認為,在這裡首先要強調的是,我們必須真正弄清楚建立經濟犯罪這個概念的價值所在。筆者贊同學者所提出的「我們研究經濟犯罪的價值目標是『把握規律,優化對策』」 .
「把傳統財產犯罪(盜竊、搶奪、搶劫和普通詐騙等罪)與新興經濟犯罪結合起來進行研究,也並非絕對不可取,二者之間確有某些聯絡,它們除各有自己的侵害客體外,也具有相同的上述相同的客體即經濟關係,此其一。其二,有些具體罪案,二者互有交叉卻難區分彼此;其三,近年來隨著新興經濟犯罪增長,傳統財產犯罪也有所增長。然而,二者各自具有不同特點,從控制犯罪的角度看,尤其需要探索它們的差異。
」 而且,對犯罪的定義而言,筆者認為,必須符合這樣的要求:一是要有這樣的一種或者一類犯罪行為實際存在,而且這些犯罪行為還缺乏行之有效的打擊對策及其理論依據,二是要名副其實,做到犯罪行為和犯罪概念相一致。
基於以上認識,筆者認為,小經濟犯罪的概念最為符合我國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最為科學、準確。因此,筆者贊同馬克昌教授的觀點,即「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執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二)關於經濟犯罪的特徵
弄清了經濟犯罪的概念,就不難理解和把握經濟犯罪的特徵。對於經濟犯罪的特徵,我國學者也同樣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研究。筆者認為,科學而準確地理解和把握經濟犯罪的特徵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首先,經濟犯罪的特徵是多方面的。基於不同的視角,可以看出經濟犯罪的不同特點。具體而言,經濟犯罪的特徵,既可以從刑法學的意義上進行考察,也可以在犯罪學的意義上進行考察。
其次,對經濟犯罪的特徵的考察,應當結合不同的價值追求來進行。例如,對經濟犯罪的特徵進行犯罪學意義上的考察,我們可以從經濟犯罪的根本狀況進行,也可以從乙個國家某個時期進行有針對性的考察。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我國學者在論述經濟犯罪的特徵的時候,總是不加區分地進行論述。這不僅是理論研究上的不夠嚴謹,而且不利於推動經濟犯罪的研究。
在此,筆者擬對對經濟犯罪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即從刑法學的規範意義上進行考察。筆者認為,經濟犯罪,也就是我國刑法中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具有以下特徵:
1、該類犯罪的客體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該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在市場經濟執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
首先,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本罪是法定犯,以違反一定的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為前提。否則,如果行為不違反一定的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就不發生此類違法問題,更談不上犯罪。
也正是因為如此,才有學者從經濟法規的視角出發,給經濟犯罪下定義的。進一步說,「經濟犯罪先有行政違法性,後有刑事違法性。從違法的層次上看,經濟犯罪的行政違法性是第一位的,刑事違法性是第二位的。
行為人不觸犯某類管理經濟的行政法律法規,就不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其次,在市場經濟執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非法經濟活動。這也是本類犯罪行為的顯著特點。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都是在市場經濟執行或經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所以這類犯罪行為首先表現為一種經濟活動。
第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這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關鍵要件,是劃分經濟違法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種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法規,但還沒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那就不構成犯罪。
3、該類犯罪的主觀方面,絕大多數經濟犯罪都表現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還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只有個別犯罪出於過失。
4、該類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值得注意的是,我國97年刑法典在總則部分規定了單位犯罪。應當說,大部分經濟犯罪,都可以由單位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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