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死亡,就是生命的終止.判斷乙個人的死亡,常用的臨床死亡的傳統標準是:心跳、自主呼吸停止,血壓為零,瞳孔擴散,反射消失,即常說的"心死亡".
2樓:北京劉曉原律師
法律上的死亡有三種形態
一是自然死亡(如生老病死,因意外事故而死,或受傷害而死,或被依法執行死刑.),以醫學上認定死亡標準作為依據.對於死亡標準,醫學界一向把呼吸和心跳停止作為死亡的唯一標準,視心肺功能為生命最本質的特徵.
二是宣告死亡,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三是推定死亡,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的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的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樓:郭永生
現行法定的判定死亡的標準是腦死亡。
4樓:匿名使用者
停止呼吸、心臟停止跳動
現今我國法律對於死亡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5樓:中顧法律網
腦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腦(包括小腦、腦幹)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通常情況下,由於心、肺、腦三個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間存在不可分離的緊密聯絡,任何乙個器官不可復性的嚴重損傷和功能障礙,必然會影響其他兩個以及人體所有器官組織的機能,最終導致死亡。但是,在現代醫學技術條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許多原來臨床上檢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復活;同時,隨著人工呼吸機等的發展,能使不可逆性嚴重腦損傷的人(已經不能復活),長時間(數年、數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壓和呼吸而不「死」。
腦死亡的概念,就是針對這種情況,最早於2023年由美國哈佛醫學院乙個由醫師、神學家和律師等組成的關於腦死亡的特別委員會提出來的
目前,腦死亡的標準已經有幾十種方案,並沒有乙個方案得到廣泛公認。下面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哈佛標準」:。
1、腦昏迷不可逆轉。對刺激完全無反應,即使最疼痛(壓眶)刺激也引不出反應。
2、無自主呼吸。觀察1小時,撤去人工呼吸機3分鐘仍無自主呼吸?
3、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轉動患者頭部或向其耳內灌注冰水也無眼球運動反應;無眨眼運動;無姿勢性活動(去大腦現象);無吞嚥、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無腱反射。。
4、平直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其技術要求包括5μv/min,對掐、夾或喧嘩無反應,記錄至少持續10分鐘
6樓:宛如昨日
關於死亡標準,我國法律目前採取綜合標準說,即自發呼吸停止、心臟停止、瞳孔反射機能停止!
以「腦死亡」判定死亡的新標準有望在中國試行。
死亡判定新標準出台
中國衛生部從2023年開始制訂腦死亡判定標準,2023年在《中華醫學》雜誌上刊登,並註明討論稿。但文章刊登後,國內**誤認為腦死亡立法,衛生部不得不擱置該標準的正式出台。
日前,正在由國家衛生部腦死亡法起草小組制訂的腦死亡診斷標準首次被披露,這個標準對腦死亡作了嚴格定義。
診斷標準中規定,腦死亡是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患者的臨床症狀為深昏迷,腦幹反射全部消失,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陽性),腦電圖平直,經顱腦都卜勒超聲診斷呈腦死亡圖形,且觀察12小時無變化,方可確認為腦死亡。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表示,中國已從技術角度擬定了腦死亡的判定標準。目前,有關推進腦死亡判定標準的工作正在專家層面進行進一步的研討。
據專家透露,衛生部將於近期具體討論腦死亡診斷標準的定稿,腦死亡供者捐獻器官的相關辦法也在研究中。研究內容包括:判定腦死亡醫生的資質,判定腦死亡後如何執行捐獻,供者器官如何分配管理,如何建立供者的補償機制等。
「這意味著中國可能會啟動腦死亡的臨床實踐。」6年來一直致力於腦死亡宣傳與實踐的武漢同濟醫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陳忠華說,腦死亡判定標準將選擇哪些城市試行,目前尚不明確,但至少會在醫學界達成乙個共識。
推行時機成熟
陳忠華最初推廣腦死亡概念時發現,「走到**,誰都不懂,他們只知道『腦死亡』三個字」。很大一部分醫學專家對腦死亡的理解僅僅停留在字面上,他們沒有定義,沒有標準,也沒有深入到臨床實踐。
腦死亡是乙個已經被嚴格定義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腦幹功能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喪失」。這一提法的科學依據在於:以腦為中心的中樞神經系統是整個生命賴以維繫的根本,由於神經細胞在生理條件下一旦死亡就無法再生,因此當作為生命系統控制中心的全腦功能因為神經細胞的死亡而陷入無法逆轉的癱瘓時,全部機體功能的喪失也就只是乙個時間問題。
2023年,陳忠華開始推廣乙個新概念,即以呼吸機為中心重新定義腦死亡這樣乙個學術思想,把腦死亡的定義更明確化。
他介紹,新定義下的腦死亡是以中樞性自主呼吸完全停止為首要特性的腦幹或全腦功能永久性喪失,並且正在使用呼吸機機械通氣維持心跳的一種特殊臨床死亡狀態。也就是說,腦死亡與呼吸機使用的狀態有關係。
統計資料表明,腦死亡僅佔住院死亡的3.3%,佔重症加強**病房(icu)死亡的11.7%,而icu病房中使用呼吸機的頻率比較高。
從臨床死亡來看,大概90%屬於心死亡,10%屬於腦死亡。
「這樣就糾正很大的誤區,並非人人與腦死亡有關係。」陳忠華決定將研究結果在4月討論會上公布。
他強調說,一是沒有呼吸機就沒有腦死亡判定;二是既然腦死亡是與呼吸機運用息息相關的特殊急救學應用問題,應該按急救醫學的標準和規範來解決,既要避免將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也要避免將可以近期解決的問題長期擱置化。
陳忠華認為,當前智慧型化呼吸機廣泛用於臨床就是腦死亡判定標準和配套政策理應出台的時候。「腦死亡判定標準臨床應用啟動時機非常成熟,不能再擱置,否則會產生諸多弊病。」
「病人如果到了腦死亡,而沒有按照腦死亡判定標準判定死亡,那麼病人家屬每天要多花500010000元,平均要延長20多天的時間,心臟才慢慢衰竭。」據統計,國家每年據此項所支出的醫療費用達到數百億元。陳說,對腦死亡者搶救還會嚴重影響醫務人員的搶救工作,將稀缺的醫療資源用於死亡不可逆轉的人,而不是用於有希望搶救過來的人身上,「這是一種資源分配不公正」。
7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現行法律對死亡的定義是心臟死亡,腦死亡可以在這個人是植物人的時候存在,但這個人法律上來說還是乙個個體
中國公民的出生和死亡的標準是什麼?
8樓:王后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所以,公民的出生及死亡時間關係到公民民事權利的享有期間,我國法律確立了以下幾種確定公民出生及死亡時間的辦法。
一、公民出生時間的確定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出生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出生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
二、公民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公民死亡分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對於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我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理論上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腦死亡作為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呼吸和心臟均告停止作為生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
我國司法實踐中,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死亡時間為準。
不同的歷史階段和不同的國家,關於死亡的概念及判定死亡的標準是有差別的。中國社會一般的死亡概念是:乙個人只要心跳完全停止,自主呼吸消失,就算是死亡,即「心死亡」。
這一概念一直指導著我國傳統的醫療和法律。
9樓:熱心網友
一、出生標準
中國國籍採用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即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出生在國外,但出生時不能取得外國國籍的,具有中國國籍,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人,只能選擇中國國籍或不具有中國國籍。出生在中國,但其依據其父母的國籍法確定,具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反之可以取得中國國籍
二、死亡標準
被救者及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二條也規定:「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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濤聲依舊 法律上的故意一般是指刑法中的。刑法理論中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給他人造成損害去為之,也即行為人為達成損害目的而去故意事實行為,對損害後果是期望的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會給他人造成傷害而仍然為之,對損害後果不期望也不反對,是一種放任損害後果發生的心態。 行為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