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表示疑義,法院如何認定

2021-04-01 16:07:00 字數 3155 閱讀 3958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表示疑義,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影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時出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表示疑義的,法院會結合其它的證據及審理情況,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進行審查後進行認定:

1、如果經法院審查,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的,則法院會依法採信該證據,並依法認定被告的異議不成立。

2、如果經法院審查,該證據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的,則法院會依法對該證據不予採信。

3樓:愛烏鴉的稻草人

僅證明可能是不夠的。如果法院採納,必須是此資料違背常理,或者原告有違反約定或相關規定的情形。比如說患者認為醫院的病歷有被修改的可能,應該拿出其要求複製病歷而被醫院拒絕(違反規定)的證據。

就計算機這個例子來說,被告還應證明原告有修改資料的企圖或者違反約定規定的行為,也許獲得採納的機會能大一些 。

4樓:贛州邱律師

被告只是證明對原告出示的證據存在可複製或者可修改的“可能”並表示疑義,這樣的證據法院是不可採信的,理由原告的證據己經公證,證明其效力,被告沒有直接的證據和與其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原告所提供的證據的修改過。

5樓:愛木愛木

如果你可以證明“該資料在取證公證之前就存在修改的可能性的”,法院也認為你的證據有證明力,足以採信,那麼會採信的你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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