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司考我知道
bai不需要證人作證,你提供了du遺囑,在法zhi律上你的舉證責任已完成。
dao如果有人反回駁稱遺囑並非答
老人親筆所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規定,由提出反駁意見方負有舉證責任。即由對方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筆跡鑑定的申請。就筆跡鑑定的事項來說,必須由對方提供老人生前歷史文字資料等等。
如果對方逾期拒不提交鑑定申請,則應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望採納,有問題可繼續追問,謝謝!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證人的遺囑一樣有效
3樓:聖仔網路
這樣吧,這是乙個辦法,也可以去公證處
筆跡鑑定,可以個人去做嗎? 50
4樓:吖頭的小蜜蜂
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檔案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檔案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
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一般筆記鑑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分別檢驗:是發現與確定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各自的特徵;
2、比較檢驗:主要任務是確定檢材筆跡和樣本筆跡兩者之間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為綜合評斷提供依據。
3、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可以到有資質的司法鑑定中心。
筆跡鑑定!?!?不能鑑定「該兩個簽名是否為乙個人所寫?」
6樓:銀月讀公主
首先你要明白筆跡鑑定的基本原理,筆跡鑑定是通過收集當事人的筆跡書寫樣本,通過觀察分析,找出其穩定性的書寫規律,再與要檢驗的字跡進行比較,確認是否同乙個書寫,通常情況下,孤立的兩個簽名是不能進行比較的,因為單個字跡不能反映穩定的書寫特徵,但也不是絕對不可以,如果兩份筆跡都是書寫自然,沒有偽裝,而彼此間書寫水平有明顯差異,還是可以做出同一人或不同人書寫的結論。
找不到簽字人並不是拒絕鑑定的理由,如果這樣遺囑都不能鑑定了?但難度很大,正如前面所講,因為鑑定需要提供比對樣本,而樣本是需要訴訟雙方當事人當庭質證後才能使用,鑑定機構不對樣本的真實性負責。但法院也可以依當事人申請調取樣本,尋找簽字人以前書寫過的而且是沒有爭議的簽名,如婚姻登記,身份證更換,公證書或房屋交易等非本人無法辦理的事情,或有證據證明是簽字人書寫的字跡都可以做樣本,根據這些樣本進行鑑定。
對方如果要推翻鑑定結論首先必須證明以上簽名虛假。如果你能收集到簽字人的書寫樣本,法院是沒有理由拒絕鑑定的。
7樓:葬心月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
第八十五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人民法院為了訴訟的順利進行,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技術、經驗的專家證人,在訴訟中,以鑑定結論、專家意見書或其他方式作證。
第八十六條 當專家證人與本案的當事人有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的,或認為自己不能勝任本專門性問題陳述的,可以申請迴避,公訴機關、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可以另行聘請或指派。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聘請有鑑定資格的專家,進行鑑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鑑定的,鑑定費用由國庫列支。
第八十八條 鑑定人有權了解鑑定所需要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或檢視現場、查閱案件有關證據內容。
第八十九條 做出鑑定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由鑑定人、鑑定單位在鑑定書上簽名、蓋章。數人共同鑑定的,應當分別表明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由所有鑑定人簽名。
第九十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聘請鑑定人進行鑑定的,所需費用由聘請的當事人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承擔。公訴人所聘請的鑑定人的鑑定費用,由國庫列支。刑事案件當事人聘請鑑定人進行鑑定的,所需費用由自己承擔。
第九十一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聘請鑑定人進行鑑定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鑑定的,所需鑑定資料為他方所占有,而該當事人拒絕提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或者人民法院直接決定其提供。拒不提供的,以蔑視法庭行為論處,並依本法關於舉證妨礙的規定處理。
刑事案件當事人聘請鑑定人進行鑑定,所需鑑定資料為公訴機關、偵察機關所占有,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機關提供。
第九十二條 公訴人或當事人聘請、人民法院委託鑑定人進行鑑定,鑑定人接受委託後,應當向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或者接受委託的人民法院出具具結書,結文與證人具結相同。
第九十三條 公訴人或當事人對於鑑定人做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經釋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鑑定人進行鑑定,協商不成的,由雙方當事人各指定一名鑑定人,人民法院再依職權指定一名鑑定人,進行共同鑑定,並在共同鑑定書中表明各自的鑑定意見: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手段或儀器等違反科學常規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第九十四條 鑑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鑑定意見書,並接受公訴人、當事人、人民法院的詢問,數人共同鑑定的,可以選派一至二人出庭,接受法庭調查。
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或經公訴人、當事人通知,鑑定人沒有到庭的,該鑑定結論沒有證據能力,但控辯雙方或當事人雙方同意的除外。
第九十五條 公訴人或當事人可以聘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專家證人出席法庭,對案件中的鑑定結論等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或論證。該專家證人在作證前,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專家證人作證具結書,結文與行為證人作證的結文相同。
在民事訴訟中,專家證人所需費用,由聘請該專家證人的當事人一方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承擔。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聘請的,由國庫列支,當事人聘請的,由自己承擔。
第一百三十七條 物證應當提交和出示原物,提交和出示原物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原物的複製件、對原物所做的視聽資料、勘驗筆錄、專家意見書、證據公證文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書等。
第一百三十八條 對物證的調查,可以適用本法關於文書證據、視聽資料證據調查、勘驗證據的調查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占有證據的當事人,雖然不承擔舉證負擔,經有舉證負擔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並經釋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該不承擔舉證負擔的當事人,立即或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所占有的證據。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依蔑視法庭行為處罰,並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如果該拒不提交行為,導致有舉證負擔的當事人一方對該證據提出不能,人民法院即可認定該方當事人對該證據性質和內容的主張,成立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並由實施舉證妨礙行為的當事人,對該拒不提出的證據的性質和內容,承擔舉證負擔;
(二)如果該拒不提出的證據是原件,人民法院應當將有舉證負擔的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的複製件、摘錄件、以及根據原件製作的視聽資料的內容視為真實。對此項認定,實施妨礙行為的當事人不得提出異議,但可以舉證證明;
(三)如果該拒不提出的證據,是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唯一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證據方法與內容真實,並據此認定該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成立。
人民法院在做出前項認定前,應當給該當事人適當的辯論機會。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為證明文書形式真實與否,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核對該文書製作人的筆跡,有關當事人或其**人拒絕提供據以核對的筆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他證據,認定該文書形式是否真實。如果再無其他證據,則根據該當事人拒絕提供據以核對筆跡的行為事實,推定該文書形式真實。
第一百八十八條 占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雖然不承擔舉證負擔,但對自己所占有的證據,有隱匿、毀損、遺棄,或有導致該證據難以使用行為後果的情形時,如果該證據為證明本案事實的唯一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他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性質和內容的主張成立,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當事人事實主張成立。
8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堅定的時候需要左右手同時寫相同的字
我的意思你懂麼?
乙個人不同的字換個手就絕對不同的!
所以尋找兩個不同的字型,必須擁有其他的證明檔案或者他所簽訂的字跡而不是兩個名字就能拿去鑑定吧!
9樓:山野柴胡
向人民法院申請「文檢司法鑑定」,應當有明確的書寫人,應當有可以進行比對的檢材,沒有檢材無法鑑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沒有比對。
就是鑑定出來,也沒有法律效力。
你怎樣證明哪乙個可以作為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個人認為:法院說的正確。如果找不到人沒辦法比對鑑定真偽,就是這個道理。
12樓:無盡ぁ空虛
感覺你所說的只是要求簽定這兩個簽名是否為乙個人所寫出的應該不需要簽字者吧。呵呵,只是個人的想象。
13樓:非點不可
至少可以證明假簽字的那份檔案不具法律效力或效力待定。
14樓:正義金箍棒
建議你請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法院的說法不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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