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台河李陽平
從法律層面是社會保險法。
哪項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各自的繳費比例?
2樓:
勞動合同法bai
:第十七條
du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zhi款:dao(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專八條屬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各自的繳費比例按照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繳費比例執行。
3樓:山野柴胡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請問國家哪一條法律規定公司一定要為職工購買社保? 10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呀:真不知道有什麼臉上網來問這個問題。這種有規定的法律太多了,你竟然不知道!***的「黑老大」都不會這麼裝羊吧?!
6樓:匿名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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