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星篇
大清律,大明律。基本是以判列法為主的法律,如清順治時的《大清律例》。
2樓:唯愛一萌
古代叫律、例、令、禮、法,不同朝代叫法不統一,意思都一樣。
在古代的法律叫什麼?長什麼樣?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博大精深,為使法律通俗易懂,人們用各種比喻來說明法律。我國古人曾把法律比作獨角獸、規矩繩墨、天平等。認真品味這些比喻,有助於更好地認識法律。
我國「法」字的古體為「 」,其中「廌」是一種傳說中的獨角神獸,能夠「觸不直者去之」,可謂「天生一角聖獸助獄為驗」。這種神明般的裁判是法律欲臻之最高境界,也是法律所求之終極目標,於是,獨角獸就成了法律所崇拜的偶像和化身。時至今日,仍有人把它充當法律類事物的標誌。
顯然,這是遠古時代先民們圖騰崇拜在法律中的具體反映。那時的人們對越是神秘的事物越是敬畏崇拜,這種誰也沒有見過只是傳說中的神獸更是「威不可測」,把法律比喻成獨角獸有利於貫徹和推行強制性的法律,維護和伸張法律的權威性,就像把皇帝喻為子虛烏有的龍一樣。尤其是他們還未完全脫離動物界,往往把所崇拜的動物神聖化為神獸,並把一切想像都附加其上,人們敬畏什麼就說它具有什麼或就是什麼,結果把它說成既神通廣大,又面目猙獰,半神半獸,使得人們對它既敬又畏。
如果說在遠古時代,這還可以唬住蒙昧尚未開化的先民的話,那麼它對於無所畏懼的現代人來說就不靈了。如果說獨角獸「神通廣大」的神性還令人崇拜有敬的話,那麼它「面目猙獰」的獸性就與現代法律的屬性和要求風馬牛不相及了。況且,對於人間是非曲直,要由乙隻傳說中的獸來評判,這對於「天地間,人為貴」、「人是萬物之靈長」、「人是萬物之尺度」的人來說,是斷然不可接受的。
管子曾對法律作過一連串的比喻:「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鬥斛也,角量也」,並一言以蔽之——「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規矩繩墨也」。這是很有道理的。
世間萬事萬物,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繩墨不知曲直。法律是人們的行為規則,是非曲直的尺度,定紛止爭的標準。但法律又不僅僅是規則,尤其不是如規矩繩墨那樣固定、劃一和刻板的規則。
否則,用法律去規範人的行為,就像用固定的規則去應對變動不居的人的行為,是刻舟求劍;用法律去評判是非曲直,就像用刻板的尺度去取捨大小長短不一的事物,是削足適履;用法律去定紛止爭,就像用劃一的標準去衡量參差不齊的事務,是一刀切。法律是一種與規矩繩墨有所不同的規則:它是抽象性規則,揚棄各種特殊性,不苛細小,大致規定,存有幅度,因而能伸縮自如,靈活應對,那種深陷細小、具體而微、錙銖必較的規則難以充分適用;它是普適性規則,不僅要放之四海而皆準,而且能與時俱進,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那種整齊劃
一、一刀切的規則猶如「普洛克路斯忒斯鐵床」(古希臘神話中的故事:惡魔普洛克路斯忒斯讓來往行人躺在一張鐵床上,把身材高的截短,矮的拉長,使之與床等長);它是思想性規則,背後有深厚的思想內涵和崇高的精神旨求,必須依照這些思想和精神去運用法律規則,不開動思想,不把握精神,就規則論規則,就運用不了規則。這些都說明,法律不同於規矩繩墨,並要求人們不能像搬弄規矩繩墨一樣運用法律。
商鞅曰:「法者,國之權衡也。」這是把法律比作天平,形象地說明了法律的乙個重要屬性和基本旨求——平等和公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為法治的首要原則,人們也要求法律像天平一樣保障和維護人間的平等和公平。但常識告訴我們,天平的平衡是微妙的、短暫的,條件是苛刻的——也許只有在真空環境裡天平才能始終處於平衡狀態。但現實世界並非真空環境,相反,利來利往,風起雲湧,變幻莫測,不平衡才是天平的常態。
天平的平衡既來之不易又稍縱即逝,筆者覺得把對平等和公平矢志不渝的法律喻之為天平,總是別有一番滋味在心頭。況且,法律除了平等和公平以外,還有自由、人道、權利等價值理念,尤其是法律還具有強制性、懲罰性,而這些都是天平所比喻不出來的。
這些古老的對法律的比喻之所以流傳下來,反映了我們的先人抓住了法律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特徵。任何比喻都是用簡單、形象、通俗易懂的事物去說明複雜、抽象、深奧難解的事物,在這種比喻的過程中,人們獲得了對某事物形象、生動、清晰的說明,與此同時,比喻也對該事物進行了簡化和「打折」。從這個角度看,任何比喻都有偷工減料之嫌,因而都有點蹩足。
因此,人們應充分注意到,比喻只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某事物,但並不就是該事物本身。古今中外對法律的各種比喻,大都如此。
4樓:匿名使用者
獬豸(xiè zhì),也稱解廌或解豸,是古代傳說中的異獸,體形大者如牛,小者如羊,類似麒麟,全身長著濃密黝黑的毛,雙目明亮有神,額上通常長一角,俗稱獨角獸。它擁有很高的智慧型,懂人言知人性。它怒目圓睜,能辨是非曲直,能識善惡忠奸,發現奸邪的**,就用角把他觸倒,然後吃下肚子。
當人們發生衝突或糾紛的時候,獨角獸能用角指向無理的一方,甚至會將罪該萬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慄。帝堯的刑官皋陶曾飼有獬豸,凡遇疑難不決之事,悉著獬豸裁決,均準確無誤。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了執法公正的化身。
中國古代「法」和「律」的區別
5樓:薇薇甘草
「法」在古代主要是刑法的意思,而「律」的意思主要是法則、規章、約束。「法」與「律」相比,「法」偏重指刑罰,「律」偏重指文本性的準則。
古代漢語中「法」的含義是複雜的多樣的,其中最為主要的意義是:
(1)法象徵著公正、正直、普遍、統一,是一種規範、規則、常規、模範、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義,是公平斷訟的標準和基礎。
(3)法是刑,是懲罰性的,是以刑罰為後盾的。
律:⑴法則,規章:紀~。法~。定~。規~。清規戒~。~師。
⑵約束:~己。
⑶中國古代審定樂音高低的標準,把聲音分為六律(陽律)和六品(陰律)。合稱「十二律」:~呂(古代用竹管製成的校正樂律的器具,以管的長短來確定音的不同高度,從低音管算起,成奇數的六個管稱「律」;成偶數的六個管稱「呂」,後來「律呂」作為音律的統稱)。
⑷舊詩的一種體裁:~詩。
⑸姓。在古代文獻中,稱法為刑,法與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湯刑、周朝之呂刑,春秋戰國時期有刑書、刑鼎、竹刑。
魏相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改刑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
」這裡的刑,原為侀,出於井田,含有模範、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釋法,表明模範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罰。
《鹽鐵論》:「法者,刑罰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古代中國法又往往與律通用,「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不也。」(《唐律疏義》)據史籍記載,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從此「律」字廣泛使用,其頻率高於法,中國古代法典大都稱為律,如秦律、漢律、魏律、晉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稱刑統,元朝稱典章。
《說文解字》說:「律,均布也」。段玉裁注疏說:
「律者,所以範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管子說:「律也,定分止爭也。
」律原為**之音律,**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諧,否則雜亂無章。均布是古代調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製,長七尺。
律後來引申為規則、有序,範天下之不一而一,成為規範所有人及其行為的準則,即規範天下千差萬別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趨於整齊劃一(統
一、協調)。《史記?律書》說:
「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軌,壹於六律,六律為萬事之根本焉。」丘濬說:「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止,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
」(《大學衍義補》第120卷)
最早把「法」、「律」二字聯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時期的管仲,他說:「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又據《史記》記載,秦始皇滅六國,「法令由一統」,二世用趙高,早法令,「更為法律」。
(始皇本記)後來漢代晁錯曾經說:「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後漢書》有「皋陶造法律」等說法。
但總的說來,「法」、「律」兩字是分開使用的,直到清末民初是才被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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