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兒子婚前給他買了套房子,婚後不久兒子意外死亡,公婆和媳

2021-05-01 19:52:14 字數 3330 閱讀 2404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月光一族於

婚前買房如果沒有公證檔案,那麼就應該在兒子死亡以後,財產有媳婦和婆婆分割,不能全部歸媳婦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歸個人,屬於您兒子單獨所有。但是孩子死亡,您和兒媳婦都是繼承人。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的,但兒子出意外以後有三人共同繼承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房子首選是屬於婚前財產,既然是婚前財產,兒子去世了,只能是父母繼承;如果是貸款買的,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應該會給媳婦兒一定的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有公婆和媳婦平分,三人各佔三分之一。

按照新婚姻法,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婦沒份啦?

7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是的,如果父母明確是贈與一方的,配偶是不能享受房子所有權的,該條例在《婚姻法》沒有規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樓:與各位同行

需要分情況考慮:

一,如果是在婚前給兒子買房,一般是兒子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如果是在婚後:

1,登記在兒子名下,是兒子的個人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否則,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9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是的如果媳婦厲害的話,能夠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那就屬於共同財產

10樓:小超

應該是父母給兒子買房,登記在兒子名下,並且離婚時才沒媳婦兒的份兒

如果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那還是共有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解答:新婚姻法規定不管是婚前婚後有一方父母出資為兒女買的房子歸自己的子女所有(雙方共同出資的除外)。這是對的,沒有錯,以免以後離婚時為財產爭論不休,也就相當於婚前的財產公證,沒有錯。

假如您為兒子買套房結婚,過不了幾年兒子兒媳離婚了,你希望兒媳分你一半的房產嗎?假如您為女兒買套房子結婚,過不了幾年女兒女婿離婚了,你希望女婿分你一半的房產嗎?離婚是大家都不希望看到的,這是對出資方利益的保護,也是為以後有類似離婚經濟糾紛提出乙個法律保護,免得糾纏不清,有了依據就好說話了嗎。

當然不離婚更好,他們可以白頭偕老這不是更好嗎,那樣的話似乎就與房子沒有多大關係了,有地方住就行。

12樓:

相對比較客觀的解釋:

作為完全的婚前財產(也就是說那房子在結婚前就已經交完貸款)兒媳婦是沒份了;如果在結婚前就買了房子,但是結婚後仍有兒子和兒媳婦來供養貸款的,供養貸款的部分則是作為婚內的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雖然房產證上兒媳婦沒份,但只要是在結婚後還供養貸款的、萬一離婚,可以要求對方補償共同供養的貸款部分的出資、以及房子公升值後的這部分金額的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除非一開始 或以後寫上兩個人的名字。就有份

14樓:深圳110王律師

適用此條款,是有先決條件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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