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二十年坐牢,法院判錯二十年後,法院無罪釋放

2021-05-02 04:10:58 字數 5884 閱讀 4628

1樓:李建成律師

法院判錯二十年後,法院無罪釋放,可以參考如下法條申請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一節 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2樓:天涯y咫尺

事情沒那麼簡單吧,坐牢20年,你一句無罪釋放就完啦,天下有那麼便宜的事嗎?這個賠償,就算一年賠1萬,都是20萬!20萬對一個國家來說簡直是九牛一毛!

3樓:匿名使用者

要進行國家賠償的,還要追究相關(辦_案)人員的法律責任

4樓:

什麼意思 這種情況國家應該會給相對應的補貼的

坐牢屬於什麼法律制裁

5樓:匿名使用者

坐牢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權利,關在監獄裡。

1、坐牢:即服刑,屬於刑事處罰。在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嫌疑人刑罰後,犯罪嫌疑人就轉變為罪犯。

2、坐牢即在監獄內服刑改造。《監獄法》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替人頂包,坐牢,法律查出來會被怎麼判?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樣坐牢!你犯的是包庇罪

關於坐牢的法律問題

8樓:圖什

第一這種行為如果不是你的朋友主使的話,你的朋友只能算作從犯,按刑法,從犯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當然也要看是否初犯以及認罪態度)

第二,如果沒有公安機關介入的話,是不會進入刑事程式的,也就是說不會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就更沒有坐牢的可能。

第三,公司罪追究這種事情的時候會追究主犯,也就是你所指的領導,如果你的朋友是受脅迫的,則有可能完全免除刑事責任。

第四,坐牢還又見外執行的可能,必備的藥品是可以帶進去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還有領導嗎?要是可以帶的,10年以下,1年以上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吧.以什麼罪名起訴的呢?

最新法律規定欠錢不還會坐牢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欠錢不還一般不會坐牢的,只有刑事犯罪才會坐牢,而欠錢屬於民間借貸是民事案件,所以一般不會坐牢。

但是以下情況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法律予以處罰,嚴重者或將坐牢:

1、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擴充套件資料:

追討債務的方法:

1、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協助討債

所謂利用行政干預手段幫助實現討債,是指債權人在討債過程中,經過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情與支援,通過債務人的上級領導機關對債務人進行說明教育,勸其儘快履行債務。

需要提醒債權人注意一點,討債人在討債過程中請求債務人的上級主管機關幫助討債人實現討債目的這一手段的範圍是有限的,這是因為債務人的主管機關對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並沒有任何強制措施,就是說主管機關沒有權力命令或者裁決債務人必須履行債務。所以利用行政干預手段討債對討債人來講只能是作為其它討債手段的一種輔助手段

2、向法院起訴

在實在要不回來,而借的數量也多的情況下,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藉助法律的力量實現自己的債權。但是要打贏官司就有一個問題,就是證據。有借條或合同的最好了,如果沒有就可以想想其他辦法,諸如錄音、簡訊、聊天記錄等都是可以作為有力證據的。

對沒有欠條情況下證據的採集要把握時機。你可以悄悄帶一個錄音機或其他錄音裝置一起去找朋友,問他還錢,然後將你們的談話錄下來。或者在**語音聊天的時候自然引導話題將借錢這一事實記錄在錄音裝置裡,這是比較好的證據。

對於簡訊和聊天記錄一類的蒐集,與錄音類似,都是藉助電子產品將借錢事實記錄下來用作法官參考的證據。

12樓:韓苗苗

欠款屬於民事糾紛,一般是不會坐牢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以下情況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1.如果債權人去法院起訴債務人,法院判決債務人如期給付欠款,債務人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確實沒有能力給付,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司法拘留,一般不超過十五天。

2.如果債務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解釋: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製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

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訴,而不允許抗拒執行。維護這種生效的判決、裁定的權威,就是維**律和法制的權威,就是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參考資料

13樓:淮安浙江人

單純的欠錢不還,只是民事責任,不存在坐牢的問題;如果訴訟至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後,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且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4樓:

欠款屬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是一般不會坐牢承擔刑事責任的,例外只有兩種情況,如果債權人去法院起訴債務人,法院判決債務人如期給付欠款,債務人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確實沒有能力給付,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司法拘留,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如果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5樓:大豐來客

一般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雖然不像刑事案件那樣被判刑坐牢,但如果經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而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法院會給予還款義務人司法拘留15天,一年最多可以拘留60天,直至還款完畢。

16樓:弘厚丶律小助

律師分析:雖然我國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欠錢不還需要坐牢的相關法律規定,但是欠錢也可能觸犯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欠錢被人起訴判決下來不執行的)、信用卡詐騙罪(惡意拖欠信用卡款項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不特定公眾借錢)等。

但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分析為準。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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