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調解,具不具備法律效力,在法院庭前調解和開庭後調解有沒有什麼區別?

2021-05-24 21:32:27 字數 2977 閱讀 2322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係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可以徑行調解。”《民訴法》設立專章,即第八章專門規定了調解。由此可見,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很重要的程式,而且並沒有規定在哪一階段才能調解。

庭前調解完全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原則進行的,並且強調要在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的前提下,對當事人雙方在案件事實上無爭議,證據充分,是非明確,不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的情況下進行調解。

2樓:匿名使用者

如除了依法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4種案件以外,民事案件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字的,法院依法制作的調節書,向當事人送達時,任何一方都有法律賦予的 《反悔》 權,對**傳票,判決書等當事人如果拒收的情況下,可以依法留置送達,而對調節書則不可以。

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節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該及時做出判決

也就是說如果調節書沒有送達時,可以反悔。如果送達了,則不能反悔

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調解的效力,是指法院主持並製作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依法定程式生效後的法律後果。法院調解是訴訟上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一種形式,因此法院調解一成立,就和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樓:沉醉東南西北

當然是具有的

法院調解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接受調解,調解書就和生效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一事不再理的約束

不能再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再起訴

在法院庭前調解和**後調解有沒有什麼區別?

5樓:you在午後徜徉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擴充套件資料

適用於**前條件的範圍: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這類糾紛的當事人關係緊密,倫理性強,發生糾紛之前大多數都不是以法律規則為行事準則,而是道德倫理居多,同時對此類糾紛的處理結果通常會產生較廣泛的引領示範作用,以調解處之社會效果較好。

2、宅基地糾紛和相鄰關係糾紛,此類糾紛適用先行調解程式的原因基本與前一種糾紛相似。在此,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習”出來的禮俗。 故熟練運用習俗就使協商化解糾紛變得可能。

3、合夥協議糾紛。合夥是典型的因長期經濟合作形成的關係,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期待是將這類糾紛納入先行調解的案件範圍的主要原因。

當然,這類糾紛中當事人也有可能並不打算繼續這種“人合”關係。但是不與當事人接觸,一般無法知曉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打算,所以先行將這類糾紛一概納入調解的程式中,如果當事人表示反對,立即結束先行調解程式,轉入立案審判程式。

4、勞務合同糾紛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通常易於查清事實,釐清爭議焦點,及時快速的解決糾紛並履行到位是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

6樓:嵐跡健身

庭前調解就是還沒有進入到**程式,如果調解成功,就是為了方便訴訟,如果庭前達成調解,變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直接打一個調解協議或者製作調解筆錄了,或者原告直接撤訴。

**調解就是正常走庭審程式,首先宣讀法庭紀律,然後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進入法庭調解程式。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庭外和解在**前後都可以進行,前提是雙方達成合意;法院調解在**前,**審理時,做出終審判決前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必要程式。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參考於:ruci好時光

8樓:戚廣利

庭前調解與**調解的區別: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庭外和解在**前後都可以進行,前提是雙方達成合意;法院調解在**前,**審理時,做出終審判決前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必要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區別。

調解是我國一項法律原則,貫穿整個訴訟程式始終。

即從立案起法院即可組織調解,直到判決送達前仍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才發判決。

調解更人性化,更靈活。判決必須依據法律,判的每一分錢都必須有依據。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院庭前調解和**後調解有區別,在沒**前調解是還有餘地,到了**後就沒有那麼好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第一次調解,第二次**的時間由法院根據本院的具體情況安排,法律沒有規定;

2、法律對案件什麼時候審結有相關的規定: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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