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的地基,我老公他哥先蓋的房子,我家後蓋的,比他家的低了10公分好不好

2021-05-25 23:51:11 字數 6065 閱讀 8361

1樓:紅達安裝

一排的地基,你老公他哥先蓋的房子,你家後蓋的比他低了十公分,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你亦可以再加高十公分讓房屋高低相同。供參考。

2樓:都都

來的第基地,我老公他哥先蓋的房子,我家後蓋的比他家低,這個房子高低不要太在乎,只要是過好日子是更好的

3樓:植雋雅

一排的第一我老公他哥先蓋的房子我家後蓋的比她家低了生活也好不好你可以高十公分或者是平的不要低

4樓:不安志

這個沒有好不好的,最好是弄一樣平,這樣好看一點,你房子矮十公分,這樣顯得你的房子就是難看。

5樓:來自洋瀾湖身輕如燕的檸檬

有什麼不可以呢,做事要高調,做人要低調,別為了那些莫須有的東西傷了和氣,只要你有能力住在茅草屋也沒什麼不可以的!

6樓:yokocandy雙子

其實真的沒什麼,我家後安的們,比對門也是矮了不少,不要在意的

7樓:昌谷之

這沒有什麼好不好的,其實這個地基有的高一點,有的矮一點,這房子蓋得高一點,或者蓋的矮點,只要不遮住你的太陽就沒事了。

8樓:稱絲

一排的地基,我老公他哥新蓋的房子,我家好外來別他爹了,十公分好不好?嗯,比他低十公分好不好?不知道,但是我只知道兄弟的房子不能超過哥哥的房子

9樓:

你們後蓋,為啥房子不蓋一樣平,有種說法是壓氣運。如果你們兩家房子中間沒合用一個山,誰高低都沒事

10樓:

既然是一排的地基,你老公他哥蓋的房子,你們後蓋的房子比他低了10公分,並沒有什麼不好的,都一樣住,有可能是下水的時候會有一些積水。

11樓:福到

蓋房子根據地勢,高點矮點都是一樣的,請採納吧。

12樓:光明龍女

你可以跟你老公的哥哥商量著蓋房子。

13樓:打惡狗棍

一排的第七,我老公他哥現在的房子,我家後蓋的。比他家的低了十公分好不好,先蓋後蓋無所謂,但是低了不太好。

14樓:瀧皖慧

這樣的話肯定是不好的,因為你砸的比他矮一頭嗎?這代表著。

15樓:828如履薄冰

地基連一起沒有什麼,如果房子沒有公牆,也沒什麼,有公牆,矮習俗來說最好不要

16樓:高哥哥

我覺得還是相同的最好的,不過低一點也是可以的

17樓:陽光的小朱

自己的話,老公那個蓋的房子的話,後蓋的我感覺十公分不好,因為距離有點太近了

18樓:zyx栗子

你好,這個其實是無所謂的。只要你們家的房子建的好,不會進水就無所謂。其他的東西都會退一步呀。

19樓:寶貝馬龍福

你的問題是說你拍的第幾,我老公他哥在蓋的房子,我家好蓋的比他家低10公分好嗎?對於這種情況實際上是沒有關係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100的地基我老公他掀蓋的房子我家後蓋的我們可以相差十公分

21樓:璩暖夢

你排第幾的三哥比他再低了十公分,我認為這個還是不太好的,就應該是有的,可燒滷水都會流到你們村,應該還算注意的。

家庭關係網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家庭關係是復指基於婚姻、血緣制或法律擬製而形成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家庭關係依據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係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係和夫妻財產關係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滿意請採納

法律與家庭的關係是什麼?

23樓:話梅太飛糖

你說的這個法律與家庭的關係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吧,肯定來說都是有這方面一個規定的了。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24樓:鞠健柏板叡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25樓:賀語心鈄職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26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27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28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家庭成員法律定義

29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3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校讀書期間填家庭成員要如何填。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31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2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33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34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35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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