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很多的情況都會發生糾紛,在發生糾紛之後如果無法協商解決的話,最好在法院進行處理,如果是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訴訟,開發商敗訴之後拒不賠償,應該怎樣進行處理?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告拒不賠償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不按判決規定支付賠償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法院依法進行執行,以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樓:蓋辜苟
案件很簡單,事實也很清楚,責任也很明確。
1 - 二審判決開發商敗訴後,法官問業主的**律師「能否協商?不然賠償時間會拖很長」我不大懂法律,請問判決下來了,還可以協商嗎?難道不是按照判決來的嗎?
判決下來了一樣可以協商解決賠償的問題,這叫做執行和解,前提是雙方都願意協商解決問題。如果不想協商解決,那就只好按照判決執行了,也就是由業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 - 二審後,開發商拒賠,我方律師已經申請強制執行,並且法院也判決了強制執行,那麼開發商的現有物業是否就應該被法院凍結?而強制執行下來後,為什麼開發商還可以順利將自己的物業轉賣掉呢?而賣掉的後的錢為什麼不配成?
法院難道無法監管?
申請強制執行後,業主申請凍結開發商的未售出房產了嗎?沒有申請凍結的話,開發商當然可以出賣。如果已經申請凍結了,那麼開發商是無權私自出賣已凍結的房產的。
我個人估計是業主沒有申請凍結開發商的房產,或者申請凍結了但是法院不准業主的申請等。所以才會出現開發商仍然能夠成功賣出房子。按理說,賣房的錢是應該償還業主的損失,但是,至於為什麼沒有先於償還業主已申請的強制執行,其中原因不詳,業主聘請的律師應該對慶清楚這個問題。
3 - 從我描述的過程當中,能否懷疑法院存在包庇開發商的行為?如果有,那麼有什麼辦法?
可以由合理的懷疑,但是不能做惡意的猜測。就算地球人都知道其中有貓膩,業主也是無可奈何的事,因為,業主沒有他們程式違法的證據。
4 - 現在的情況是:二審開發商都是敗訴,並且拒賠,開發商現有物業全部在強制執行判決下來後成功轉售,但是開發商依然拒賠,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業主還有什麼可以做?難道只能等?
開發商如果一直拒賠怎麼辦?業主還能做什麼?
等是絕對不可以的。都申請強制執行了,能提供開發商的銀行賬戶最好,直接就可以從開發商的賬戶中劃撥出來直接發放給業主。但是,據你說的情況來看,估計可能性不大。
現在該做的就是積極尋找開發商的銀行賬戶,然後提供給法院,其他沒什麼好辦法。
敗訴,顧名思義首先得先有訴訟,其後才能談得上什麼是敗訴。所謂訴訟,「無論在我國,還是在國外,訴訟的本質特徵基本相同: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雙方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制。
」 而在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中,訴諸於訴訟進行解決糾紛的形式共有三類,即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所謂敗訴,就其實質而論是就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所形成的結果而言的。而訴訟結果則是指法院通過行使民事審判職權,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適用有關法律而形成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肯定或者否定。從這個意義上說,訴訟結果在裁判文書的表現形式上有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三種。
敗訴的裁判如有需要履行的內容,則該部分內容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對於在那些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調解協議、和解協議或者運用其它糾紛解決方式所得出的結果中不存有實質意義上的敗訴,因為不具有執行力的結果在現實中不一定都能夠得到履行,必要時還得依賴於有強制執行力的解紛手段。當然對於申請執行中的敗訴更是直接體現了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效力。
3樓: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
首先,如果法律程式走到強制執行階段後,基本上已經走完了法律程式。
所以,你們能做的就是等待執行。
但是實際的執行操作中,法院不是很順利或者很短的時間內就將案件執行。
而且會有執行中止等事由的出現。
最好的辦法就是與開發商協商,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這是雙方協商的事情,這也是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考慮的。
如果開發商真的不予配合,那麼就只能刷混的了。在其正常的工作時間,行使判決確定的權利,就是索賠,這樣造成其營業受到一定的影響,從而達到雙方協商談判的目的,從而解決實際問題。
此方法只是實際操作中相對實用的方式,不建議造成開發商重大的損失為條件,主要是達到協商和對開發商施壓的目的,實現判決書確定的權利。祝好!
4樓:太初引力波
1.判決下來後依然可以進行執行協商的。雙方協商成功可以履行協商結果。但申請強制執行的話只能就生效判決強制執行,協商的協議不能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難的情況普遍存在。法院在執行中很多時候無能為力。這個要牽扯到司法權與其他權力的關係,一言難盡。
3.懷疑是可以懷疑,如果真存在我也不知道怎麼辦。
4.法院可以直接從開發商的銀行賬戶中劃撥存款,業主能做的就是去法院催,催啊催啊催,催到法院煩得不得了,終於去劃款。
回答完畢,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二審終結後案件進入執行過程仍然可以進行調解,這叫"執行和解",在和解過程中可以約定,如果未履行和解時達成的義務,就要恢復執行原判決;第二,在執行過程中,你們是否申請了對其所屬的物業公司帳戶進行凍結,如果未提出這方面的申請,法官有可能不知道或者對其所屬的物業公司是否是同一法律意義上的同一被執行人,這個問題得看看案件本身的材料才好下結論;第三,如果你們有證據證實法官包庇了被執行人,可向其法院的院長寫反映的信件;第四,在執行案件中,法律規定申請人有義務要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你們未提供,對方確實又無財產供執行,那就要將案件中止執行,等待有了 財產後才能執行.綜上,我建議你們或者你個人,可以與對方協商解決,拿多不如拿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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