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們朋友被公司當作偷竊嫌疑人莫名地被帶到派出所做筆錄,對此

2021-06-05 09:13:00 字數 5195 閱讀 499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和警察有關嗎?公司報案了,會找你朋友調查,這是無可非議的。如果把你當嫌疑人,不會說把你放了,還有立案和撤案都是需證據證實的,關鍵是你朋友有無仔細核對筆錄。

主要侵犯你朋友名譽的,是你朋友的公司,很明顯的構成了誹謗,你要蒐集的是1,公司的處罰決定書面檔案(證明造成的影響);2,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是因此失眠而引起的疾病的**證明,罰款的收條等等);3,在事發當天能證明是他人發錯貨的記錄影印件或照相件(證明事情責任);4,當天各**商之間的通話單(證明不是有意隱瞞真相,而是積極調查發現);5,**商的證言(同4)。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自訴。建議請律師,這事成功索賠的概率很高。

2樓:匿名使用者

跟警察講理?算了吧.問就問了,忍了吧.

沒嚴刑逼問就讓它過去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到法院起訴公司損毀你的名譽權,要求道歉並賠償損失。

4樓:怒鼻子

你的問題你認為警察有錯嗎?不管你是否犯罪,接到報案他們都有責任找你調查,如果你不信可以申訴試試。你朋友的公司才是問題關鍵找公司吧

我們公司涉嫌詐騙 我特麼啥也不知道 啥也不懂 就被帶到派出所問候室詢問做筆錄 第二天帶到公安局呆

5樓:abc老四爸爸

應該不會再抓了,一般這種案件都是抓領導人,你只要不是領導人或者雖然是但職位不高就不會抓你。

6樓:裴蓁律師

基本屬於配合**調查取證。

派出所通過**進行治安傳喚時,必須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嗎

7樓:找法網

派出所通過**進行治安傳喚時,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建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8樓:瑤瑤

答案:必須告知;無權不去。

1、根據我國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3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一般要求嫌疑人前去公安局的話,儘量配合,因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對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治安傳喚時,公安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表明身份並告知說明傳喚的理由和目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進行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9樓:陽光的

有。根據我國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3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一般要求嫌疑人前去公安局的話,儘量配合,因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二條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10樓:風和日麗丨

派出所通過**進行治安傳喚時,是必須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修訂)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

實踐中,很多警察都是先通知你去,再讓你在傳喚證上簽字告訴你理由。你無權不去,否則警察可以強制傳喚。行政權力具有優益性,就是說行政行為做出後應當推定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為你認為沒有道理或程式不對而拒絕執行。

如果你認為不合法或不合乎程式,你只能在事後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不叫口頭傳喚,就是普通傳喚。行政案件都是很小的案件,建議你配合警察調查。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保障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其中關於傳喚規定有:

第四十二條 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對物品、設施、場所採取扣押、扣留、臨時查封、查封、先行登記儲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式。

檢查時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製作檢查筆錄,不再製作現場筆錄。

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公安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11樓:中顧法律網

應當告訴被傳喚人原因。但在實踐中會在你籤拘傳證上註明原因,即所涉嫌罪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節 拘 傳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治安傳喚時,公安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表明身份並告知說明傳喚的理由和目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進行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

實踐中,很多警察都是先通知你去,再讓你在傳喚證上簽字告訴你理由。

你無權不去,否則警察可以強制傳喚。行政權力具有優益性,就是說行政行為做出後應當推定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為你認為沒有道理或程式不對而拒絕執行。如果你認為不合法或不合乎程式,你只能在事後提起救濟。

這種情況不叫口頭傳喚,就是普通傳喚

行政案件都是很小的案件,建議你配合警察調查。

14樓:擁泉天下

派出所一般不會通過**進行傳喚的,如果是犯罪的話,直接去抓

15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不去,你可以告訴他,我不知道你是誰,**不可以傳喚。

根據我國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3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一般要求嫌疑人前去公安局的話,儘量配合,因為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16樓:網球寶貝

1、派出所**傳喚,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傳喚違法嫌疑人應當使用傳喚證。對於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

2、不過,如果有違法行為,建議還是要去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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