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與故意傷害有什麼區別

2021-06-06 06:09:45 字數 3089 閱讀 8388

1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過失傷害又稱過失致人重傷罪,它是指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

本罪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是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所在.本罪在客觀上必須是已經造成了他人重傷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如果過失行為只造成他人輕傷,則不構成犯罪,按民事案件處理.

因為過失犯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所以法律規定要致人重傷的才以犯罪認論處.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同點是主觀上都是過失;不同點是本罪是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是致人死亡.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百小度

過失致人重傷和死亡才構成犯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簡單點說吧,就是看行為人有無傷害的故意,當然這不能僅憑行為人的口供,要從各個方面來判斷

3樓:騎著馬兒飛

一、法律條文: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概念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

三、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

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神聖不可侵犯,已為憲法所肯同,理應由其子法貫徹。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法打擊。

本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本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素: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在這裡,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是有意識的,或者說是故意的,但對致使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是沒有預見的,是過失。本罪屬結果犯,行為的故意並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

這點同有意識地實施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行為的故意殺人罪不同。

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可以分為作為的過失致人亡行為和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兩種情況。

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這裡死亡包括當場死亡和因傷勢過重或者當時沒有救活的條件經搶救而死亡。否則行為人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人重傷,但由於其他人為因素的介入(如醫師未予積極搶救或傷口處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應追究行為人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首先,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

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由於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及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認識,都有一定侷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 (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為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並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於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

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於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四、認定

1、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界限

兩者的共同點在於:

(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上行為人都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於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這個法律的問題還是多向律師詢問吧。。。

4樓:匿名使用者

過失傷害是不小心的,故意傷害是蓄意已久,有預謀的傷害

5樓:郎畫戊尋桃

故意是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

推拉行為應視為放任的結果

輕傷是刑事責任追究的起點

故意傷害

管制-3年有期徒刑

如能證明對方行為導致傷害結果可推翻上述

對方比你方使力大嗎

你能證明嗎

6樓:叢添計曉曼

故意犯罪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

過失犯罪是“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沒有預見”

本案顯然不屬於過失,應該是放任傷害這種情況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

7樓:榮霞戎長霞

這個應該屬於故意。

因為一個正常的人都知道推拉有可能使對方摔倒的可能性。

雖然你主觀上面並不是故意。但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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