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工傷是由勞動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條款對事件的定性,確定為工傷者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而人身傷害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統稱。工傷是屬於人身傷害的一種。
2、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是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兩種社會關係,兩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各自特點。正確區分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對於解決用工糾紛,指導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律法意義和社會意義
(一)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而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
(二)關係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係,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
(三)關係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而僱傭關係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不同。勞動關係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而僱傭關係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併非訴訟的前置程式。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由此可知在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六)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的意志,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
(七)關係的穩定性不同。一般來說,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在僱傭關係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勞動者沒有成為用人單位一員的主觀意圖,用人單位也沒有接納勞動者成為單位內部職工的意圖,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但並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處在同一個平臺上,勞動過程主要依靠勞動者獨立完成,勞動內容也並非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樓: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的專案和標準與工傷的賠付有區別: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住院**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樓:匿名使用者
忒簡單啊,工傷是人身傷害的一種。人身受到事故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和視同工傷規定的情形就可以要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認定之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結果享受工傷待遇。
而普通的人身傷害如果由於他人侵權所致,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要求賠償。
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可能發生競合現象。例如,上下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以前受害人能得到雙份賠償,但現在只能得到一份賠償了。
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受勞動法調整而建立的特殊的合同關係。勞動關係強調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一種隸屬關係。雙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簽訂勞動合同時雖然強調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但簽訂後就存在了管理與被管理關係了。僱傭關係和勞務關係則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遵循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
4樓:匿名使用者
一、關於工傷和人身傷害
1、概念不同
工傷是指,具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傷害,而人身傷害則是指因工作原因之外的其他傷害,比如打架,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等等。
但在特殊的時候,人身傷害會和工傷產生竟合,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會按工傷考慮。比如公司的質量檢查人員在執行工作時,受到被檢查人的毆打,這種情況符合“三工”的條件,就構成工傷。應當享受工傷待遇。
2、處理程式不同
構成工傷的,需要有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程式,有法定的時間和條件,是工傷必須經過的步驟,人身損害沒有這些程式。
3、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和規章,人身損害賠償則不是,人身損害主要適用的是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法等等。
4、待遇不同
前面其他朋友已經說到,此不贅述
5、我是大連的,遼寧鑫諾律師所高階律師王福營,還有不明白的地方,你可以查詢搜尋我的帖子或者給我打**(0411-81995473)聯絡或者詳細諮詢。
6、工傷與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無關。參加的,工傷待遇由社會保險支付,沒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關於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
1、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受勞動法調整而建立的特殊的合同關係,即勞動關係。對勞動關係,國家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國家還設立專門的機關進行管理(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2、僱傭關係則是建立在民法通則所調整的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如僱傭保姆,僱人維修,等等。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
一主體上:一般是企業或個體戶,總之是長期經營營利性活動的
二時間上:不是臨時的,短期的,而是有長期穩定保持勞動關係的意願的
三關係上:勞動關係比較緊密,勞動者一般要服從各種紀律規章,還有人事上的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傷就是因工受傷,或是在工作時間受傷(包括上下班路上),公司包付醫療費。
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中調整的最主要的社會關係,而僱傭關係則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疇。就是說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前者勞動主管部門負責仲裁。
6樓:煙漾漾
各位,問題的答案不一定越長越好的。
工傷是在上班期間因公受傷,而單位負責醫療費用和誤工補助等,人身傷害有很多種,不知道你具體指那一方面的,有民法範圍的,也有刑法範圍的(故意傷害罪)
勞動關係—勞務合同—享受三金 時間上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僱傭關係—僱傭合同—福利雙方約定 在時間上相比較勞務關係具有不確定性,有短期的(如鐘點工),也有長期的(保姆、家政服務、家教等)
7樓:淡淡清草香
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
一主體上:一般是企業或個體戶,總之是長期經營營利性活動的二時間上:不是臨時的,短期的,而是有長期穩定保持勞動關係的意願的三關係上:
勞動關係比較緊密,勞動者一般要服從各種紀律規章,還有人事上的關係。
8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是指參加了社會工傷保險的單位的職工,在從事工作,包括上下班時間當中受到的人身損害,是一種無過錯的損害賠償制度.但受害人主觀上對事故發生有故意除外.具體可以查閱《工傷保險條例》.
與一般人身損害相比,工傷特指工作中所受傷害.工傷保險由單位交納,出工傷事故時由社會工傷保險**支付一切費用.
勞動關係基於勞動合同產生,我認為僱傭關係是沒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調整.僱傭關係的調整目前只散見於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中.
這是認定勞動關係的工傷,還是僱傭關係的人身損害呢?什麼區別呢? 怎樣做更有利於受害者? 20
9樓:風塵世射手
應屬勞務關係 可以直接法院起訴 事實勞動關係應先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服仲裁或者憑不受理書再向當地法院起訴 勞務關係勞動者從事某一特定工作,可自主把握工作方式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接受單位管理和支配 在辦公場所工作 遵守規章制度 提供勞動 !
10樓:匿名使用者
別說的那麼大義,好像欠你似得,不在年輕時候修好自身,大了發現無力適應社會,只能參與低階勞動,你真以為那些農民工是自願打工的啊,不給她錢殺你都不是問題
11樓:聖弘盛
建議請當地的律師。以便更好更及時的維護,權益。
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工傷賠償還是人身損害賠償?
12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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