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老人生前的遺囑,老人去世後子女們又重新訂立協議是否生效?(律師或精通法律的進)

2021-06-06 06:26:30 字數 5239 閱讀 7169

1樓:匿名使用者

(1)老人的遺囑只能由老人在生前自己變更:其他任何人,即使是親生子女,都無權變更老人的遺囑,你這個說法不準確。

(2)在老人去世後:繼承已經開始、老人的遺囑不可能再「變更」:老人的遺囑已經生效。

(3)老人的子女在老人去世後所簽的對老人遺產的處分協議:不是「重新訂立」、只是另行簽定的協議,這協議不構成對老人遺囑的變更,只是繼承人之間對自己所繼承來的遺產的一種處分,與老人的遺囑效力、老人的遺產繼承方案無關了。

2、老人去世後:老人的遺產應按老人的遺囑,一半歸a、另一半歸b和c了。

3、「請問這份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起到推翻或是變更老人生前遺囑的作用?」:

(1)此協議的效力:c女兒未經c授權的代簽行為屬於無權**,在c明確表示不同意時:此協議對c不發生效力、但對a和b有效力。

(2)此協議不能起到「推翻或是變更老人生前遺囑的作用」,老人的遺囑早已生效、而且在老人去世後其他任何人無權變更老人的遺囑。

(3)此協議的作用是:a和b將自己從老人那裡繼承來的財產重新分配,但這重新分配對c不起作用:根據老人的遺囑和此協議,老人的一半遺產由b和c平分,c拿到老人遺產的1/4後,不再參與a和b之間的糾紛。

老人遺產中屬於a的1/2+屬於b的1/4:在a和b之間平均分配。

4、「想要變更遺囑使協議生效必須要經a,b,c三子女同時同意嗎?其中有一人不是本人簽字,或是未經授權的人簽字的話,這份協議是整體失效,還是只c拿部分失效呢?」:

(1)你的想法一直在乙個錯誤的怪圈裡:老人的遺囑只能由老人自己變更,其他任何人,不管是子女還是什麼人、也不管是在老人生前還是死後,都無權變更老人的遺囑!

(2)即使a、b、c三子女同時同意:老人的遺囑也無法再變更。協議如果有效,只能是三個繼承人對於自己繼承到的遺產按子女的意思重新分配:

這是子女在行使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但並不是在「變更」老人的遺囑!

(3)這協議生效的條件是:是籤協議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籤協議人的有完全民事行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你們的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且a、b是親筆簽字視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協議自ab簽字時起對ab生效;但因為以c是被女兒無權**籤的字,協議對c屬於效力選定,在c明確表示不同意時,協議對c不生效。

(4)協議本身有效,不存在失效問題,只是對c不生效。

5、你的補充:

(1)協議中人名有錯別字的:只要不影響整體內容、可以確定是誰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自a、b簽字時起對ab生效,c已經明確表示不承認女兒的**行為的,對c不生效。

(3)「如果此協議屬於單方贈予行為,也就是a把本該屬於自己的財產贈予b和c,那麼b沒有達到協議上承諾的內容,或是當初a是在b的欺騙下簽訂的此協議,那麼a是否可以對該協議反悔,行使其撤銷權呢?」:

a、如果協議中附有b應達到的條件:這是附條件贈與,b沒有達到條件的,a可以撤銷贈與。

b、如果a是在b的欺騙下簽訂的協議:a在知道欺詐事由、有證據證明b是欺詐時,可以在知道後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這贈與協議。

(4)如果是單純的贈與協議:在a將贈與的財產轉移給b、c以前,a有權撤銷贈與。

6、但我認為這不單純是a對b、c的贈與行為:協議的內容,不僅將a繼承到的遺產做了重新分配,也對b、c的遺產做了重新分配,這協議是對a、b、c三方的財產重新分配協議、而不是a的單方贈與,不能完全適用贈與合同的約定將協議撤銷:因為b、c不是單純接受a贈與的遺產、而是將自己繼承的遺產也拿來分配了。

7、另外:這協議c不承認,所以對c無效,c仍然按老人的遺囑繼承自己的份額;

但在a有證據證明b是欺詐、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這份協議之前:協議對a、b有約束力,a、b應將各自繼承來的遺產均分。

2樓:王元頁

1,老人的遺囑的,應當按遺囑進行繼承

2,遺囑指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的,遺產按法定繼承進行分配3,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之間可以平分遺產,也可以協商分配遺產的份額

4,《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3樓:京城李律師

老人去世後,其遺囑即產生法律效力,即財產繼承已經開始,a。b。所簽協議根據遺囑分配內容來看並未傷害b.

c的利益,是a對部分繼承權的放棄,也可看作是對b.c的贈與行為,並不是對原遺囑的推翻或改變。c如果對協議內容不認可,a對其的贈與不發生法律效力,但不影響a.

b之間的協議生效。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4樓:聖鬥士律師

按照你提供的線索,老人將財產和房子的一半給了a,另一半給了b、c,也就是說a所得的份額是大於b所的份額,也大於c所的份額。現在老人去世,遺囑繼承開始,遺囑中所述的財產所有權便發生了轉移,也即現在變成a、b、c三人按份共有,現a將自己所的份額分給另外兩人完全是自己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屬於贈與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c不同意,那麼他完全可以不接受a贈與的份額,此時對於c不接受的財產還是歸a所有。再次強調一下,這份協議的性質屬於單方贈與的行為,只要a簽字表示同意即可。

5樓:能逆睹也

這份協議,與原遺囑有關聯關係。

只a一人簽字,就生效。

b或c由原來的3/12繼承份額,額外被a贈予1/12,變成了4/12份額。

核心是a的1/12財產贈與協議。

6樓:匿名使用者

遺囑是不能由子女變更的。

當然子女繼承後就財產再行分配與遺囑已經無關了。

老人生前留下遺囑沒有公證老人去世後遺囑能在法律生效嗎?

7樓:

除了公證遺囑需要公證機關辦理,其他形式的遺囑並不需要公證,滿足遺囑的條件就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需滿足的條件:

1、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錄音遺囑。即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影。完後,應將錄音、錄影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4、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擴充套件資料

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8樓:冀竹合愉心

你媽媽和你姥姥可能關係比較密切,比如,老人的護理(大、小便和洗澡等)女兒比起其他兒子較為合適幫忙。就憑這一點(從我個人主觀上分析)可能姥姥會把自己獨居的房子的繼承人指定為你母親。

但是,這只是一種推論而已,事實如果是如此的話,當然對你媽媽更有利些。因為有因有果,或許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如果事實不是如此的話,可能就更容易引起其他兒子的不服,所以,更容易導致爭議甚至於對簿公堂。

回到你姥姥遺囑的有效性問題上。

相信你母親是個很孝順的女兒,這你可能最為清楚,但是,如果有《繼承法》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況的出現的話,不用說是誰,都將喪失繼承權,即: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又應該注意的是,訴訟期限為兩年,若你的舅舅們不起訴,將在兩年後失去起訴機會,同樣的,你母親也是同理。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請特別注意《繼承法》的以下內容: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也就是說,沒有經公證的遺囑,而且是無見證人的遺囑,是缺乏真實性和效力的。因為沒有證人或證據可以證明你姥姥的遺囑的有效性。正是這個原因,所以才有遺囑公證的誕生。

還應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1.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幫助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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