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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而不是犯罪物件。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一、侵佔罪、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共同點:
1、都以他人財物為物件,都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主觀上都是故意,並都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二、侵佔罪、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區別: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佔有目的。
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一般基於對其行為的推定,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一個客觀方面,又是推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侵佔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
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
3、犯罪物件不同。侵佔罪的物件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物件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同時信用卡在信用卡詐騙罪中是犯罪工具,為本罪所獨有;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侵佔罪必須是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信用卡詐騙罪超過規定限額透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才構成犯罪,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5、主體要件不同。侵佔罪、盜竊罪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16週歲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構成本罪;而信用卡詐騙罪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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