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村民選舉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義務:
1、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案;
2、宣傳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解答有關選舉諮詢;
4、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5、提名和培訓本村選舉工作人員;
6、公佈選舉日、投票地點和時間,確定投票方式;
7、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公佈參加選舉村民的名單,頒發參選證;
8、組織村民提名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蔘選資格,公佈候選人名單;
9、介紹候選人,組織選舉競爭活動;
10、辦理委託投票手續;
11、製作或者領取選票、製作票箱,佈置選舉大會會場、分會場或者投票站;
12、組織投票,主持選舉大會,確認選舉是否有效,公佈並上報選舉結果和當選名單;
13、建立選舉工作檔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14、受理申訴,處理選舉糾紛;
15、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會的權利:
1、規範村民選舉委員會產生程式。
2、規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方式。
3、加強選舉方案制定工作。
4、加強村級財務審計工作。
村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選舉村委會委員,是行使什麼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在行使公民的選舉權。選舉權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首先要明確選舉的含義:
選舉的字面含義為選擇和推舉。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選舉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選舉指的是政權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根據選舉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式,選拔、推舉代表(議員)或主要負責人的活動。
狹義選舉僅指選民或代表(議員) 根據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形式,選出一定數量的代表機關的代表(議員)或國家機關組**員。
3樓:很好吃
沒有那麼複雜啦!只有選舉國家機關的代表是才是行使選舉權利,選村民或居民選舉村委會主任或居委會主任就不能算是選舉權了,應該算公民的民主權利!村民或居民村委會不是國家機關,就比如,選班長,你總不能說是在行使選舉權吧!
一樣的道理!選人民代表就是在行使選舉權!
4樓:a生死陰陽判
別想太多了.五星紅旗下沒必要去研究選舉權,更沒必要說被選舉權了...
所謂的選舉權也不過用來選村長而已...
只可惜選舉的時候還要看看哪個候選村長給的好處多....
哎....真為中國感動可悲啊.
選舉...太假了
5樓:樂觀的技巧
村委會不是國家機關,但參與村委會主任選舉也是行使選舉權,這是選舉權的延伸.
村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6樓:上官三雲
村民代表從群眾中來,代表村民的利益,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權利
。他們直接參與討論和決定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村幹部
實行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村民代表作用,有利於調動和發揮農民
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助於增強農民的民主意識,密切
黨群、幹群關係。
村民代表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村民自治章程,帶頭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二)密切聯絡村民,及時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三)按時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正確履行村民代表職責;
(四)帶頭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維護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威;
(五)積極支援和配合村民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動員村民完成村民委員會佈置的工作任務;
(六)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工作和村務公開落實情況;
(七)向村民報告村民代表會議情況;
(八)積極宣傳、教育村民,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享有的權利:
(一)單獨或與其他村民代表聯名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議題;
(二)在村民代表會議上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評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和失職的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提出質詢,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到會予以說明和答覆;
(三)對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和決策時,享有表決權;
(四)受村民代表會議的委託,村民代表5人以上有權對村民委員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
村民的權利和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的問題不太容易解決。
戶口和村民身份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戶口是公安機關管理的一種身份登記法律形式,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檔案。但是戶口不是村民身份的證明。因為現在農村實行村民自治政策。
村委會在村民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制定適用於本村的福利分配規則,可以確定村民的福利待遇,可以決定是否接納新的村民。這些事情與戶口沒有直接的關係。
至於樓主說的從外地遷入,這個福利的事情可以主動協商。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村民在參與管理村級事務中享有七個方面的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每位年滿18週歲的村民都享有選舉村委會成員的權利,也享有被選舉為村委會成員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村民的一項重要政治權利,不得剝奪。
為了保障村民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得以實現,《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了5項保障措施: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主持選舉的組織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公佈。2、有選舉權的村民有權提名村委會的候選人。
3、主持選舉的組織應設立祕密寫票處,實行無計名投票,公開計票,選舉結果當場公佈。4、只有在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投票的情況下,選舉才有效,且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的選票才能當選。5、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委會成員的,其當選無效。
應當重新召開選舉會進行選舉。
聯名提出罷免建議權
聯名提出罷免村委會成員權,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村民的一項重要權利。該法第16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
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半數通過。
《山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28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應當在3個月內補選。
聯名召集村民會議權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8條第2款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我省《實施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在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實踐中,由於某種原因,村委會不能或不願召集村民會議,但一些村民又認為必須召開村民會議來討論有關重大事項,這個時候只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出建議,村委會就必須召集村民會議。
重大事項表決權
即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民有參加討論並進行表決的權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如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從村集體經濟中所得收益的使用;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村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等。
我省《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村民會議除討論決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所列事項外,還開展下列工作: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報告;評議和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討論、制定計劃生育方案;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開會決定的事項;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應該指出的是,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是村民會議行使的決策權。
同時,村民會議還享有對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建章立約權、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及其行為的監督權。
知情權和查詢權
知情權是指村民對有關村務事項有知情的權利。查詢權是指村民有權向村委會查詢有關村務事項。為確保村民行使這兩項權利,《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2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村民監督:
村民選舉權有什麼權力?
9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年滿18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①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③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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