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叫犯人認罪,不認直接宣判不判緩刑

2021-06-12 13:14:22 字數 1713 閱讀 9202

1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根據《刑法》對於緩刑適用條件的規定有: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認罪,法院依然可以依法進行定罪判刑,而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屬於認罪態度不好,無悔罪表現,依法不適用緩刑。

2樓:阿波兒

被告認罪態度好的話,可以作為酌定減輕情節,但不能作為定罪的必然依據

只要證據充分,不認罪也可以定罪

證據不充分,即使認罪態度再好 也不能定罪

3樓:黃實習律師

法官不可能這麼說,否則,他就等著回家種地抱孩子,從始與法律無緣了。

不認罪就不能判緩刑麼?

4樓:部隊男孩

你也找個證人不就行了

5樓:南班三爺

呵呵。。。

人家只要有證據,你不認也是照樣判刑。

對於一個被判刑的犯人,法院問他“你認不認罪?”是何居心?例如法院會對李天一說“如果你認罪,我會判你

6樓:明厲鋒

確實有點問題。

一般來說,這句話應該由檢察官來問,檢察官有量刑建議權,而且對法官量刑的影響很大。如果嫌疑人認罪的話,檢察官就向法院建議量刑較輕;如果嫌疑人不認罪的話,就像法院建議量刑較重。

這種制度叫做“辯訴交易”,檢察官以減少判刑作為條件,換取嫌疑人認罪。嫌疑人認罪並如實供述案情的話,訴訟程式就可以更快,更順利的進行,司法機關工作壓力減輕,被害人也可以儘快得到賠償,所以是一種很好的制度。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辯訴交易制度,但實踐中是存在這種情況的。

從職業特點來說,法官是不該問這樣的話的,這有違法官的中立公正地位。咱們國家是因為公檢法一家親的傳統,所以法官經常扮演檢察官的角色。這是不對的,要改,但不是一兩天就能改好的。

對法官來說,嫌疑人認罪的話,他可以採取較為簡易的訴訟程式辦案,他的工作量也會減少。

對嫌疑人來說,不是認罪就一定好的。認罪雖然可以減輕處罰,但也徹底失去了被判無罪的可能性。如果嫌疑人確實無罪或者抱有僥倖心理認為自己有希望可以脫罪的,就不會接受認罪減刑的交易。

這就好比,你要麼可以平平安安的賺5塊錢,要麼就冒險投資可能賺10塊也可能血本無歸,你選擇哪個?

7樓:匿名使用者

尊敬的網民,您好:

法官不能這樣對嫌疑人發問。如您有其他疑問或需法律幫助,可隨時撥打我的**或來律所與我面談,享受終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謝謝。

8樓:律行客

法律有規定,對於認罪態度良好,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從輕判決……

9樓:匿名使用者

有證據證實犯罪發生的,就一律追究並依法判刑,刑事案件,建議面談。

10樓:牟曼凝

這是父母慣壞了,不僅叛逆,還狂傲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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