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有哪些義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成員有什麼要求?

2021-06-17 08:03:53 字數 5783 閱讀 8231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行使表決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集合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是由於成員為合作社提供產品或者利用合作社的服務形成的,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成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瞭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上述規定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牴觸的情況下,還可以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成員加入合作社後,在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義務。這是因為,只有成員履行其義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才能順利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才能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②按照章程規定向合作社出資;③按照章程規定與合作社進行交易;④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⑤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有哪些義務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行使表決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集合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是由於成員為合作社提供產品或者利用合作社的服務形成的,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成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瞭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上述規定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牴觸的情況下,還可以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4樓:抖落晨星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②按照章程規定向合作社出資;

③按照章程規定與合作社進行交易;

④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⑤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的權利包括

①參加成員大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與合作社的民主管理;②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③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④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讀報告和會計賬簿;

⑤退社自由;

⑥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成員有什麼要求?

5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成員的資格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在堅持成員以農民為主體的原則下,允許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廣機構、科技協會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這樣,既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經濟實力,提高經營水平,又可以使各種組織通過合作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雙贏。

6樓:七臺河李陽平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其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責任進行了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7樓:匿名使用者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 員 中有具體回答: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一 名稱和住bai所 du 二 業務範圍 三 zhi成員資dao格及入社 退社和除名 內 四 成員的權容利和義務 五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 職權 任期 議事規則 六 成員的出資方式 出資額 七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 虧損處理 八 章程修改程式 九 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 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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