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這實際是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侵權行為。因此,在因家庭暴力造成的配偶一方人身損害的情形,應當適用《婚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而言,遭受家庭暴力受傷的婚姻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家庭暴力,並導致配偶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了損害。第二,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在主觀上有過錯,且必須是故意。第三,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因此,配偶在離婚前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起訴離婚時提出或者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第四,提出損害賠償的配偶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即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上自己不能有同樣的過錯行為。
2樓:
你提的這個問題是很好的。也是很普遍的。我認為不離婚出現家暴,也是應該賠付醫藥費,誤工費 ,營養費等費用,家暴本來就是要負一定的責任的,作為夫妻之間有什麼大事呀,除非是有了第三者,那就是原則問題了,出了這樣的問題如果感情真的破裂了,就要起訴他,那麼法院一定有相應的民法去處理他。
不管怎樣要重證據。醫藥費,及一切單據保管好。這些都是證據。
丈夫打妻子-起訴-索賠
3樓:華律網
丈夫打妻子,在生活中可謂是屢見不鮮,很多人認為,夫妻間吵鬧,甚至打架是很稀鬆平常的家常事,但實際上,這種行為很容易發展成為家庭暴力。那麼丈夫打妻子應該負哪些法律責任呢?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毆打、**、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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