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貴陽楊澤律師
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係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
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並且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
行使條件
1、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夫妻的無過錯方。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採用什麼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
2、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
該項損害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即“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該條所指的配偶中有過錯的一方,與無過錯一方互為配偶。
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進行賠償的,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也不能支援。
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為前提。
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並因此導致離婚的,也就是說,只有一方在違反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的禁止性規定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項權利。筆者認為,此要求過於嚴格,不利於具體操作。對於一方過錯的範圍應當擴大一些。
如將吸毒、賭博包括在內,才能真正發揮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保護無過錯一方的作用。對於不起訴離婚而又依該條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對於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時間1、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並基於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損害賠償請求應當與離婚訴訟請求同時提出。這樣符合法律規定又有利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得到執行。
對於當事人不知道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法院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以避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護。
2、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為被告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後提起損害賠償,但也不是無限期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另一種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無過錯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2樓:天剎堂打魅熱鍩
案情:家住河南省鞏義市的田某因懷疑妻子有外遇,在家中用刀將妻子李某捅傷,致李某肝臟破裂,經鞏義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鑑定:其損傷為重傷。
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同時,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田某對其所受傷害進行賠償,但不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田某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合議庭能夠達成一致意見。
爭議焦點:對李某提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是否支援,合議庭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對李某的民事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其理由是:田某對李某實施傷害,造成李某重傷,在田某、李某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田某對李某的起訴形成侵權之訴。如果二人之間不存在婚姻關係,或者婚姻關係已經結束,田某、李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非常明確,理應支援。
但二人之間的婚姻關係仍在存續期間,支援李某的訴訟請求不具有實際意義。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說明我國的夫妻財產製是以共同財產制為主、以約定財產製為輔。田某、李某對夫妻財產並無另有約定,其財產製是夫妻共同財產制,雙方除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平等佔有、處理權外,沒有個人財產,這就決定了本案不存在夫妻損害賠償的物質基礎和前提條件。在該債務關係中,李某既是債權人,又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判決田某進行賠償在實踐上的並沒有意義。
第二種意見:對李某的民事訴訟請求,應予支援。
其理由是:田某因懷疑李某有外遇而對李某實施暴力,致李某重傷,足以說明田某對李某已經沒有夫妻感情。雖然我國對夫妻財產原則上實行夫妻共有制,但在通常的情況下,丈夫在經濟收入上比妻子有優勢,完全可以通過生理和社會地位上的優勢,支配自己的收入,而不納入家庭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享有。
如果不支援李某的訴訟請求,就不能使丈夫田某積極地履行扶助義務,不利於李某得到及時救治。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公民享受其它權利的物理條件,如果沒有了安全、健康保障,就不能享有其它權利。法律保護每一個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就要排除來自外部的任何不正當侵害,包括配偶之間的傷害。
因此,我們在堅決反對家庭暴力的同時,也必須給受害一方及時補救,對李某的人身損害賠償應予支援。
筆者認為,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傷害,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不宜支援。
其一,如果夫妻一方因受到傷害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應予支援。受傷害的一方提出的損害賠償也應支援。如果雙方都沒有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說明夫妻之間的感情雖然有了裂痕,但還有恢復的可能。
如果法院判決支援受害一方的訴訟請求,則容易使夫妻雙方成了利益相對立的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夫妻間僅存的一點感情也受到衝擊,不利於夫妻關係的恢復,不利於解決糾紛。
其二,如果判決支援了受害一方的請求,如果另一方不積極履行,也不容易執行。因為執行的過程首先要劃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如果個人財產不夠中額執行時,還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執行,使受害人成為申請人,同時也成了被執行人,致使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仍落在受害一方的身上,社會效果不理想。
其三,不支援受害一方的訴訟請求,受害方的損失可以通過其家庭財產及時得到彌補,如果仍未能得到救治,而施暴一方確有隱慝財產,拒不履行夫妻間的扶助義務的,可以通過刑法上的遺棄罪進行追究。此舉比民事賠償判決更有強制力,更有利於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遭遇家庭暴力能否要求對方賠償
3樓:華律網
這實際是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問題,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侵權行為。因此,在因家庭暴力造成的配偶一方人身損害的情形,應當適用《婚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而言,遭受家庭暴力受傷的婚姻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家庭暴力,並導致配偶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了損害。第二,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在主觀上有過錯,且必須是故意。第三,導致了婚姻關係破裂,因此,配偶在離婚前不能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必須在起訴離婚時提出或者離婚後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訴訟。
第四,提出損害賠償的配偶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即對對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上自己不能有同樣的過錯行為。
4樓:
你提的這個問題是很好的。也是很普遍的。我認為不離婚出現家暴,也是應該賠付醫藥費,誤工費 ,營養費等費用,家暴本來就是要負一定的責任的,作為夫妻之間有什麼大事呀,除非是有了第三者,那就是原則問題了,出了這樣的問題如果感情真的破裂了,就要起訴他,那麼法院一定有相應的民法去處理他。
不管怎樣要重證據。醫藥費,及一切單據保管好。這些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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