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不怕淋雨老三
算的,因為對方已經結婚,你和她同居,如果對方丈夫告你重婚罪,那麼你肯定要付法律責任的
2樓:東方清雲
和別人妻子同居不犯罪但是道德有問題
3樓:東木土二
男方沒有女朋友和他人妻子同居犯罪嗎?這個女方已經是已婚妻子,所以外遇屬於婚外情,這個如果沒有人舉報,官方是不揪的。因為感情問題,民不舉,官不究。
4樓:惲曼利
和別人妻子雖然說現在法律上沒有說犯罪,但是這個你應該是屬於第三者,所以應該也是一個不好的情況。
5樓:阿鳳
男方是單身和別人的妻子同居也是犯法的,這等於破壞了別人的婚姻和家庭
6樓:
擬南是南方沒有什麼罪,但是會受到社會**的壓力,還有女方應該管的是出軌也不算紅,重婚吧!
7樓:q魚娘老師
沒有女朋友和其他妻子同居也是並不是違法犯罪的只不過是做了對不起別人的事情,並不是屬於違法的。
8樓:丘比團團
如果不是和別人結婚,只是同居,人家是自願的,你就不犯罪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這種情況,這個男的屬於小三,而這個妻子屬於出軌了,他們兩個之間並不屬於犯罪,但是也傷害了另外一個家庭。
10樓:彩虹色的土
他不犯罪的,犯罪的是那個女的,她已婚狀態和其它男的同居,這是犯有重婚罪,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男的無罪!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以朋友相稱的話,那就不要緊,只是道德問題,如果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話,那就是重婚罪,南方雖然沒有女朋友,但是女方是他人之妻呀
12樓:馬依昂
這個肯定算是犯罪的,這個屬於重婚罪了
如果一個男人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在外面和其他的女人同居了會犯罪嗎?
13樓:緣盾情感
很多離婚後想挽回婚姻的人,都曾用哀求的口吻說過:“讓我們重新開始。”可惜的是,他們都忘記了這不是關機重啟,一鍵就能恢復出廠狀態。
儘管再如何低三下四地哀求對方,挽回的效果都不會理想。重新開始,並不是簡單地將之前的道路重新再走一遍,這也意味著之前的錯誤也將重新再犯一次,因此也不要責怪對方不願意接受。真正的重新開始,應該是主動創造比之前更好的關係模式。
不懂得的話,我們就來看看如何三步重建關係。
第一步:不忘初心
當初你們相識、相戀,然後相互認定對方為終身伴侶並非巧合,這一定是經過了一段時間的深思熟慮後的結果。因此,你應該回憶一下你們最初是如何互相吸引到對方的,你們當初最吸引彼此的特質是什麼呢?從這裡你能夠找到進行“二次吸引”的關鍵。
回憶一下你們關係最甜蜜、最舒服、最幸福的那段時候,你們之間的互動是如何開展的?你們的心態又是怎麼樣的?你們當時共同幻想的未來又是如何的?
這是最接近你們的理想感情狀態的時候。從此之後,你們又出現了什麼誤會或矛盾呢?是什麼導致你們的關係疏遠和淡化呢?
回憶這些過程對於解答有很好的幫助。
第二步:接受現實
無論你們之前曾有過多少甜蜜的回憶,或者對方曾向你承諾過多美好的未來,甚至你曾為這段婚姻犧牲過多少利益……不管怎麼說,你們已經離婚了,對方已經沒有義務再滿足你的心理需求。當下最好的行動,就是接受現實,不要見面或聯絡。須知道,你們再見面也沒有用,要不就是沉默以對,要不就是相互怪責,這種低質量的交流對於挽回婚姻根本沒有幫助。
曾有求助者跟我表示,離婚後她一直試圖聯絡對方,但無論她說多少貼心的話,對方都是以“嗯”、“哦”、“好”來回應,如此缺乏互動的對話,無論說上一萬次,都不如一次真正走心的交流。在挽回的初期,與其著急看到結果,不如給自己和對方一個緩衝期,從而更好地觀察對方的真實需求,才好對症下藥,提升挽回的成功率。除非對方離婚的動機是求關注,否則,冷處理才是當下最好的選擇。
第三步:重建關係
既然對方好不容易才脫離掉婚姻這座圍城,憑什麼要對方重新回到圍城裡呢?這裡才是的重點與難點。要將對方重新拉回圍城裡,憑藉過往的經驗與方法是行不通的,你要具備比結婚之前更優秀的特質,才能吸引對方再次選擇跟你共度餘生,而不是另外選擇別人。
最好的方法還是找緣盾的情感專家求助,讓他們為你量身定製一套挽回方案,更重要的是,你能夠從這次離婚當中收穫到成長,獲得更強大的自己,收穫更加幸福的未來。
更多關於情感修復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的兩性問題等,可以諮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諮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有著很大作用,行動起來,不要坐以待斃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取證,證明那男的確實在外面找小三並且同居了。
在取得上述證據之後,可以去法院起訴那男的重婚罪,並且要求離婚,由於那男的是婚姻過錯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那男的基本可以淨身出戶了,並且,子女是跟女方的,所以,男方還得每月支付生活費給女方。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同居不犯法,但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會構成重婚罪。另外小女孩可以以弟弟名義訴訟該男子(要得到他弟弟同意)。要求承擔撫養費。
另外小女孩的母親也有可能要求返還夫妻共同財財的被侵佔份額。
縱橫法律網-天津坤德律師事務所-李偉律師
16樓:八三老人
首先說同居關係未必構成犯罪,建議及時收集證據。其母親可以以此提出離婚的訴訟,作為無過錯方你可以要求更多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一定金額的精神賠償。
17樓:最愛自來也
讓這位母親直接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對於整個家庭 所有的財產(房產、借記卡、工資、車輛等等)全部要對半分 而且這位母親可以以父親不盡撫養義務為由多爭取財產 這樣就直接一次性解決了 對於他們同居 目前國內沒有相關法律判他們有罪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女孩媽媽不能出去掙點錢嗎
這男的沒和那女的領結婚證就不犯罪
妻子和別人同居在法律上講是不是違法
19樓:睿智小寧
1、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自己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充套件資料
日前,渝中區法院認定該妻子在外與其他男人非法同居,判決妻子賠償丈夫1萬元精神撫慰金。
王芳稱,她和丈夫結婚10年,但從2023年開始因為各種原因產生矛盾。丈夫劉強經常到單位吵鬧,說她在外面與其他男人有染,在同事中造成極壞影響。丈夫還派人跟蹤她,侵犯了她的人身自由權。
在多次協商離婚未果的情況下,她只得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
但劉強卻在法庭上稱,他和妻子是在2023年搬進了自己的新房。雖然只有不到20平方米的空間,但畢竟是他們的二人世界,日子過得還算幸福。但好景不長,沒過多久,岳母和妻子的外婆先後搬到此居住,夫妻生活受到嚴重的影響。
讓劉痛苦的是“性生活都不能得到滿足”。為此,夫妻二人吵鬧過,也分居過。冷戰結束後,二人又回到一起,他卻發現他們“兩伊戰爭”期間,妻子經常出入其他男人的家裡。
2023年7月20日,妻子在別的男人家裡時,被他撞見。他為此認為妻子與其他男人有不正當關係。
庭審中,王芳承認她已在該男人家裡住了一個多月,但只是在他的家裡臨時居住,二人並沒有不正當的關係。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丈夫發現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夫妻感情遭受嚴重挫傷,說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應當准予離婚。對於王芳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爭論,有劉強提交的相關證據,王也承認住在其他男人屋簷下,說明王與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實成立。
在婚姻破裂過程中,王具有過錯,為此應當酌情主張妻子賠償丈夫。此案判決時,王為自己與他人非法同居付出了1萬元的代價。
20樓:贖七宗罪
是啊,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您這情況是第四種吧
21樓:匿名使用者
是,你現在可以收集證據,以後離婚讓她賠錢給你。
22樓:找法網
跟別人的老婆同居生活可能是重婚罪、破壞軍婚罪。
1、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別人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哪些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並非所有的重婚行為都應該定罪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以下行為通常不宜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1、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
2、自然災害生活難以維持,被迫外流,為謀生而與他人重婚的;
3、反抗包辦買賣婚姻而外逃,在包辦的婚姻關係解除前,又與他人重婚的;
4、受到嚴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
5、配偶長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而重婚的。
依據有關規定,重婚與通姦的區別在於通姦雙方一般沒有共同的經濟生活,不以夫妻相稱,而且是祕密進行。依據有關規定,重婚與姘居的區別在於姘居的雙方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釋出施行以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23樓:匿名使用者
守貞貼吧說在天願為比翼鳥,在地願為連理枝。不是同年同月同日生,但願同年同月同日死。一生一世一雙人。婚前不性,婚後守貞,白頭到老,走向金婚。真正的愛情就這樣的!
守貞貼吧還說某些戴綠帽子烏龜男,婚前就接受非處。這叫活該!
誰叫你識人不清,不三不四不正經的女人香的臭的都要?色迷心竅!只要有女人跟你**,你就娶!
你當初眼睛瞎掉了?活該!活該!真活該!
2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涉嫌重婚罪
25樓:
你好!光同居是涉嫌違法,沒有構成實際意義上的違法
26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同居是道德問題構不上違法,
男方如果沒有離婚跟別的女人同居合法嗎
27樓:緒喆藺越澤
我不是律師
首先說這是完全不合法的
“包二奶”並非一個法律概念。婚姻法上確切用語是“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二奶”通常表現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錢、物質付給女方,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係或較為固定的性關係,女方一般只與對方保持這種關係。
嚴重的“包二奶”行為可能構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懲處,但大多數的“包二奶”行為沒有達到重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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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關係(不動用金錢)的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在婚姻法上沒有什麼後果;是黨員幹部的,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處分。婚姻法上沒有通姦或者婚外戀的概念。婚外戀、通姦屬於黨員幹部紀律處分和道德譴責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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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共同生活,雙方主觀上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構成重婚的行為。姘居當事人不以金錢、物質與性為交易目的,有的當事人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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