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犯人帶腳鐐和手鐐,為什麼警察抓人,那些犯人帶著手銬卻要把手銬用衣服包著啊?

2021-07-08 17:29:36 字數 3781 閱讀 9201

1樓:

根據經驗,只有兩種犯人戴。一種是已一審判決死刑的犯人,在宣判後到執行日前一天都是要戴的,還有一種是在服刑期間嚴重違反監規的犯人,譬如打架等等~古代什麼犯人戴腳鐐和手鐐我就不知道了

2樓:白御王

故意殺人犯,被判死刑的,犯****罪等等重刑者。&古代犯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犯,被判死刑的,犯****罪等等重刑者。

犯人戴手銬和腳鐐的有什麼區別?是犯罪的嚴重性不同麼?有知道的詳細說下 謝謝了!

4樓:城外五十九

一般的犯人多數都會戴手銬。只有重刑犯和死刑犯會被戴上腳鐐,有時一般的犯人指認犯罪現場時也會戴。當然是犯罪的嚴重性不同了。

犯人只要被抓進看守所,在提審或指認犯罪現場時都要帶手銬。在抓捕、審訊、審判、辨認等環節會戴上。當然也並不是一直戴著。在送達監室裡面以後,一般會取下手銬。

腳鐐一般在下列三種情形中會被使用:

一、重刑犯。這個大家都知道,比如死刑犯、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如果是死刑犯,會一直戴著腳鐐直到被執行。其他人只有離開監室的時候,為了防止逃跑而戴。

二、有危險性的人。比如一直試圖逃跑的犯人、有自殺自傷自殘傾向的,或者有傷害他人的危險性的等等在監室內也會被戴上手銬和腳鐐。

三、離開監區。監區,就是監管場所(比如看守所、**所、監獄)專門羈押犯人的區域,一般四周都有鐵絲網等專用隔離設施,假如犯人需要離開監區,比如出去體檢、治病、辨認現場等等,按照規定要求必須使用腳鐐。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看守所使用的械具為手銬、腳鐐、警繩。

警繩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對死刑犯執行死刑的時候使用。使用手銬、腳鐐的時間,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過十五天。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須經主管公安局、處長批准。

人犯在戴手銬、腳鐐期間,看守幹警應當加強教育,在危險行為清除時,應當立即解除。手銬、腳鐐的制式規格和使用程式必須嚴格遵守規定。

5樓:馬甲好熟悉

戴手銬和戴腳鏈一般都是死刑犯。

6樓:戴腳鐐的人

犯人只要被抓進看守所,在提審或指認犯罪現場時都要帶手銬。只有重刑犯和死刑犯會被戴上腳鐐,有時一般的犯人指認犯罪現場時也會戴。當然是犯罪的嚴重性不同了。

你見過普通的犯人出庭戴腳鐐嗎?

7樓:偽敵

爛用這些是欠恰當的,應改進

8樓:

可能是吧,一般死刑犯都戴手銬和腳鐐

公安機關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對嫌疑人或犯人戴手銬?

9樓:正氣長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第七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p槍等驅逐性、**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s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m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j會、遊x、s威的;

(四)強行衝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定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 逃、行 凶、自 殺、自 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身傷害。”

據此,人民警察在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可能性對嫌疑人使用警具。

10樓:念黛玉似水柔情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辦案單位提審、帶出看守所指認現場、**審理,還有律師會見都要戴手銬,**審理過程中要去掉,在押解途中還要加戴腳鐐。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身傷害。

為什麼警察抓人,那些犯人帶著手銬卻要把手銬用衣服包著啊?

11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人未經獲罪之前,此時應稱他們叫“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執法人員允許用衣物遮擋手銬是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嚴,反應了司法制度倡導以人為本、寬嚴相濟的政策,也是尊重人權的一種體現。

在規章制度面前,執法者應當嚴刑峻法,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法律嚴肅嚴謹的背後,也並不缺乏柔情和溫暖。但執法中的“柔性”也並不代表法律剛性的消減,相反,也彰顯了法律的權威和以人為本。在執法和司法活動中,既考慮到法律原本的嚴謹、嚴肅性,又尊重人的尊嚴,對當事人及其親屬等相關人員的現實情況有所照顧,這才是文明社會中的理性執法、文明執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人未經審判不能認定為有罪,此時應稱他們叫“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

用衣服包手銬是為了維護他們的人格尊嚴,反應了咱們國家司法制度倡導以人為本、寬嚴相濟的政策,也是尊重人權的一種體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1、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2、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身傷害。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七十八條 逮捕的許可權劃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逮捕的程式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 逮捕後的必要性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13樓:匿名使用者

那些人只是嫌疑人,沒有經過法庭判決都不能算是罪犯。所以剛抓的嫌犯要用頭套保護隱私,手銬要擋住,不讓人看到以為是真的罪犯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警察會帶手銬腳銬鐵球頭套。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什麼光彩的事,擋一下,不讓別人看見,以防引起群眾的圍觀。

16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不影響嫌疑人的形象

17樓:

出去時,為了給犯人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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