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結婚條件有哪些,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2021-08-11 09:00:39 字數 6063 閱讀 3533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一是不能重婚;

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必須是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屬。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結婚的禁止條件又稱消極條件,或稱排除的條件、婚姻的障礙,即法律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婚姻法規定結婚條件是什麼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①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②達到法定婚齡。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4樓:秋韋卷又綠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條件共五條: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4)、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5)、禁止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結婚條件有哪些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結婚條件有,根據《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法》關於結婚的法定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5

6樓:華律網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結婚回是不是答「愛情大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完畢!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版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權。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8樓:匿名使用者

自願 年齡

沒有法律的禁止性條件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9樓:時刻警惕

男22 女20 ,雙方自願,無法律規定的不得結婚的疾病。

新婚姻法規定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哪些

10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以上的直接長輩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以下的直接晚輩。

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有著折線型血緣聯絡之人,即與己身同出於一源的血親。如自己與兄弟姐妹同出於父母,即為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

對於第二種情況,是否屬於不應結婚的疾病,須經過醫學上的鑑定,不能任意解釋。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婚姻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或任何一方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則雙方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11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2樓:勤勞的老克

《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有二種情形: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規定結婚條件都有哪些

13樓:華律網

現在的年輕人,不bai再信奉「du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zhi「dao我的婚姻我做主」。內但是結婚

是不是「愛情大容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

(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完畢!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4樓:張偉傑律師

見《婚姻法抄

》第五條襲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bai,不許任何一方du對他方zhi

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dao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15樓:華律網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結婚是不是「愛情大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完畢!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6樓:淡記憶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 表現。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男女本人自願,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 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 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 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後,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婚 姻法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新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有哪些

17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即可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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