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

2021-08-18 12:07:57 字數 5463 閱讀 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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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特徵編輯

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一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資訊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本條內容**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2樓:金果

一、有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

二、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三、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

四、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

五、誠信合同

由於保險雙方資訊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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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1.

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的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對價的合同。2.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

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給付義務,而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4.

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定,而是由乙方當事人先擬就,另一方當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種合同。5.誠信合同由於保險雙方資訊的不對稱性,保險合同對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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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所保障的標的是風險,所以它與一般的經濟合同有著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將是非法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必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保險利益是可以用貨幣計算與估價的。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應該是

--必須是合法利益。即這種利益對於投保人來說,不是違背法律或社會善良風俗而取得的,如以盜竊所得贓物投保是無效的;

--財產保險的主要目的是賠償損失,如果損失不能以金錢計量,就無法賠償,所以如收藏物、家養的花草等,雖然對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相當的利益,但難以用金錢計算,因而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標的;

--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無論是現有利益或預期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或發生時必須能夠確定,否則保險人難以確定是否賠償,或賠償多少。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根據法律和保險業的慣例,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只有存在如下關係時,才具有保險利益

--婚姻關係。如丈夫可為妻子投保。

--血緣關係。如子女可為父母投保,父母亦可為子女投保,但除此之外,對於家庭其他成員或近親屬,投保人則必須與之有撫養、贍養和扶養的關係,才具有保險利益。

--撫養、贍養和扶養關係。

--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若在償債期間死亡,債權人將面臨難以收回債權的危險,故此債權人對債務人具有保險利益。

--勞動關係或某種合作關係。如用人單位或僱主,對於職工或僱員的生老病死負有法定的經濟責任,自然就具有保險利益;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一旦某一合夥人死亡,可能導致合夥事業難以為繼,當然具有互相之間保險利益。

--本人。投保人對於自身的生老病死具有切身經濟利益,投保人可以為自己投保,成為被保險人。

二:訂立合同必須先履行告知義務

告知是保險人確定是否承保、怎樣確定保險費率以及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金額大小的重要依據,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通常應告知下列重要事實--

1:投保人保險史,如果投保人曾經被另外一個保險人就同一險種拒絕承保,無論是什麼理由都是重要事實。

2:投保人的品行,特別是關於欺詐方面的犯罪,都是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

我國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因過失而未履行義務,保險人員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還可以退還保險費。顯而易見,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

三:保險合同是一種保障性合同

與一般的經濟合同不一樣,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債務是確定的,保險費一定要支付,而保險人承擔的債務(指保險金的賠償或給付)是不確定的,取決於偶然事件的發生與否。實際上保險人的義務應該說是對投保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這種經濟上的保障,對投保人來說是一種期待的利益。

四:保險合同是一種格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內容是由保險人提出,投保人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出投保或不投保的決定。

五: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射幸”即碰運氣的意思。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若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將得到遠遠超過其支付保險費價值的賠償金額;反之,若無損失發生,被保險人只付出保費而無任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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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誠信合同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6�8

這是因為:保險所承保的是風險,風險的大小取決於保險標的的狀況,對此,保險人一般並不瞭解,需要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人才能據以考慮是否承保以及採用何種保險費率。保險合同訂立,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金,這就需要保險人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否則訂立保險合同就失去了意義,誠實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要求;信用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2、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訂的,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訂,另一方當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往往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質,由於保險業的發展,各國保險業的交叉經營和協作,保險合同逐漸出現技術化定型和標準化的趨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即主要條款由保險方事先擬定,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大多隻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險條款的自由。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保險合同特別是財產保險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特點,對於投保人而言,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買到一個將來可能獲得補償的機會,在保險期間內如果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那麼,投保人(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獲得的保險金額就遠遠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險費;反之,如果不發生保險事故,則投保人只付保險費而無任何收入(人壽保險例外);相反,對於保險人而言,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它所賠償的金額必然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若保險事故不發生,則只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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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應包括哪些事項,保險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包括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投保人 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 月 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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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這個問題可能抄我的襲回答是有權威性的。bai因為我跟平安人壽保險之間du 有合同爭議。我zhi打保dao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一共有5個,1 文 釋原則 按合同文字上的文字含義結合上下文進行解釋的原則 2 意 釋原則 文 釋不清,條款用詞不准等引發爭議的情況下,會結合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