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老師的職責,如果你上課玩手機看看課外書,老師是應該沒收的,然後等學生或者家長來拿,老師沒收並不是說不還給學生,所以不算違法
2樓:匿名使用者
之談法律問題,我告訴你,這個是肯定違法的,憲法,法律,法規等沒有一個條文賦予老師沒收學生財務的規定。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違法,如果制度上有要求的話,但是如果不歸還,可以索要,尤其是貴重物品
4樓:
違法,公民的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憲法說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下面除了那個6級的都是法盲……
不違法,你就省省吧。
老師沒收學生的東西都是會還的。不還才是違法。
還給監護人(你爸媽)等同於還給你。
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學校可以規定學生行為規範、校規一類。
學生行為規範和校規一類不出意外都規定了沒收學生東西的條件,而且肯定規定了是要還的。
你以為別人都是法盲麼。
開辦學校有可能被小朋友治住麼。
6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事件都不能以法來論斷結果,法只是在道德規範和行為衝突的一種解決的輔助,法不是萬能的,但是沒法也是萬萬不能。
你的職責是什麼?別忘了,學習學習再學習,你怎麼會在學習的過程中被沒收了什麼了呢?那麼可以論斷為你沒有盡到你的義務和職責,你過錯在先怎麼可以論斷事後的過程呢?
如果一定要以法來論斷,那麼你已經喪失了追訴的權利了,除非你能夠說明你沒有學習的原因和事件為可以原諒或是可以被接受的,如果不能那麼你已經錯了,就要承擔錯的責任,也就是你已經沒有了追討的權利,那麼討論沒收是不是合法,就根本沒有意義了。
盼望你能夠從這個事件能夠體認和知道你的職責就是學習,學習的日子是很短的,珍惜是唯一的選擇,如果你能夠從你的損失得到深刻的體認,那麼被沒收的價值絕對超過你的損失。何況,你的老師不會不懂得侵佔對你的價值和對他的評價的重要性。所以,不要胡思亂想,搞好學習向你的老師認錯。
供你參考
7樓:娛樂小人物
不違法,不過下課記得還給你學生
老師沒收學生的手機犯法嗎
8樓:123萬
你好,老師沒收的行為是否違法,可以區分以下情況:
1、教師沒收手機後便不予歸還
2、教師沒收手機後直接交與學生家長
3、教師沒收手機後保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
《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當事人有權對當事人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當事人合法動產,當事人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9樓:河南庫課文化傳播****
老師沒收你的手機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物權法》、《教育法》、《教師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情節嚴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隱.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
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
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
你去報案時,公安機關也許不會受理,因為他覺得這是小事。但法院不同,任何侵犯權利的都可以上訴,只要你夠膽去辯駁,勝率也比較高。但這只能在你向老師索求拿回手機,老師不願意的情況下才要的最後一招。
你的意願也只不過想要拿回手機,和老師說明以後不在堂上玩就好了。假若老師不願意,就警告他。還是不願意,那麼我就建議你告他吧。
難道他還敢不願意? 但是在此之後也你也必須轉校,就算你公辦學校無法踢你出校,也沒有什麼理由處置你。但老師們可會串通起來“虐待”你的,
10樓:楓葉小云
違法的。
我國的《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
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
照例應該廢除. 《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
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
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及手機電池長久不衝電造成損壞等。
11樓:嘆笑一世傾城
我國的《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及手機電池長久不衝電造成損壞等。
12樓:小緣玩機
《物權法》規定如下:
一:《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學生的合法動產,學生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二:《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有權對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三: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
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個別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四:《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13樓:愛理說法
老師沒收學生的手機是違法的,學生對於自己的手機享有所有權,任何人不得侵犯。學生可以等到放學和老師要回手機。
14樓:張航律師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不給了違法嗎?
15樓:付曉雷律師-強制執行
老師基於維持課堂秩序,達到上課效果和對學生負責的考慮而沒收手機無可厚非,但學校和老師只有教育管理的權利。
16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在法律的規定中並沒有“教師沒收學生手機”是不是犯法的明確界定,也就談不上犯法的問題。學校對學生管理均有規章制度或學生守則之類的書面約定,學生理應遵守。教師沒收學生手機,還是有沒收的合理理由,如果個人感覺不合理,可以與教務處或主管學生的部門溝通或協商,最好不要汽化矛盾,甚至走向極端。
17樓:韋幼菱
其實我個人覺得是犯法了,犯了物品法,隱私發,未成年保**
老師沒收學生手機是否犯法
18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的。
我國的《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
《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
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
照例應該廢除. 《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
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及手機電池長久不衝電造成損壞等。
19樓:璩修潔
我國的《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你的合法動產,你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你有權對傾犯你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老師應該採取一個有效的方法來引導學生正確的實用手機,而不是與法律相抗衡。
學校有規定學生不允許帶手機上學,卻無規定老師可以沒收以及扣押手機.因為《物權法》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別人的個人財產.而學校更沒有權利去沒收,雖然學校是公辦學校,但學校再怎麼樣也只能是學校,永遠都不能成為執法單位.而某些學校有規定老師可以沒收,此規定與法律相沖,它便是違法規定.照例應該廢除. 《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
也就是說,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另外,《物權法》中還規定了假若財產在其中損失,你還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賠償,例如手機**下降及手機電池長久不衝電造成損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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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當然沒有權利沒收你的東西,沒有任何法律和協議作為依據。對不遵守上課紀律的行為,老師可以將這物品暫時收繳,但這也只能是暫時代為保管,應在下課或放學後還給學生。學校沒有權力扣押 沒收任何財物。3 4個月以後再給明顯不合理。法律規定只有在行政處罰和刑事沒收裡時可以沒收公民的財產,只有在刑事訴訟和行政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