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四哥有法說
一、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主要分類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
指標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特殊時效可分為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
“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第42條“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2樓:公子十三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要綜合考慮,原則上案子過了20年原告勝訴權是喪失的,但是有以上幾條法條所列情況的,還是能有例外的。
至於訴訟時效起始時間,解釋說的很清楚了,如果樓主還想深入瞭解,我給你粘一段**,您可以看下,真的深入**,幾句話是說不清楚的!
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68條規定,“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但是法律畢竟是抽象的,而案件是如此的具體,要正確適用法律裁判案件,尚需要法律解釋,這其中又以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最為重要。因此,縱然上述司法解釋已經對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做出規定,但是隻有正確認識“傷害明顯”、“受傷害之日”、“傷害當時未曾發現”以及“傷勢確診”,才能準確把握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傷害明顯”是指侵權行為發生之時傷害已經清楚地顯露出來,以至於一般人憑藉其認識能力就能看到或者感覺到。由此推定受害人在侵權行為發生之時即受傷害之日就知有損害。但是如前所述,知有損害要求知有確切損害數額,而要知有確切損害數額就離不開醫院的診斷和**。
因此法條中的“受傷害之日”不能只是簡單地理解為事發當天,而應作擴大解釋,即**完畢或**費用能夠確定之日。
而“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包括侵權行為發生之時受害人所受傷害尚不明顯,事後才確診以及侵權行為發生後一段時日受害人才受有傷害並經確診的情形。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訴訟時效期間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筆者不以為然。
首先,傷勢確診之時,受害人只是“知有傷害”。只有受害人證明當前所受傷害系先前他人侵權行為引發的損害後果時,受害人才“知有損害”。其次,縱然有時傷勢確診本身就足以證明損害後果和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從而推定傷勢確診之時,受害人就知有損害,但是傷勢確診之時,受害人未必就知有確切損害數額,因此對法條中的“傷勢確診之日”同樣要做擴大解釋。
所謂“傷勢確診”不僅指醫生出具相應診斷結論,而且醫生必須切實履行對患者的告知義務,包括告知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醫療活動中的體現。醫療人員因其受到的職業教育,決定了他更熟悉疾病診治方面的知識。
而患者受到專業知識的限制,加上因病產生心理上憂鬱、焦慮與恐慌,對疾病的現狀、**方法、發展趨勢等的理解,往往存在偏差,甚至誤解,他們迫切需要掌握與疾病有關的醫療資訊。因此如果醫生只是出具了診斷結論而沒有切實履行對患者的告知義務,不能認為受害人就知有診斷結論上所記載的損害。另外,如果醫生出具了診斷結論並且切實履行了對患者的告知義務,但是根據當時的醫療水平根本無法為患者**的話,也不能認為受害人就知有診斷結論上所記載的損害。
這是因為此時的受害人無從通過**知曉確切損害數額。而誠如前述,受害人在不知曉確切損害數額的情況下到法院起訴,縱然法院受理,受害人也將因舉證不能而蒙受敗訴風險。因此傷勢確診還要求**費用可得確定。
由此可見,傷勢確診至少包括三層含義,即醫院出具了診斷結論,並且切實履行了對受害人的告知義務,同時**費用可得確定。有鑑於此,當傷勢確診本身就足以證明損害後果和侵權行為之家的因果關係時,傷勢確診之日即醫院出具了診斷結論,並且切實履行了對受害人的告知義務,同時**費用可得確定之時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而當傷勢確診本身尚不足以證明損害後果和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時,訴訟時效期間只能從受害人證明當前所受傷害系先前他人侵權行為引發的損害後果,從而知有損害之時起算。
上述司法解釋認為該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溯及至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不符合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基本法理,同時也違背了訴訟時效的目的,有失偏頗。
摘自 李豔斐:**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
3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勝訴權的法律制度。根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的不同,訴訟時效可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普通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普通時效為二年。
二、特殊訴訟時效是指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的訴訟時效。在適用時,特殊訴訟時效優先於普通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另外根據實際情況,特殊訴訟時效可以分為二次種:
第一、短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延付或者拒絕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第二、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的訴訟時效。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第三、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我國《民法通則》保護的最長的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這裡提到的所謂“應當知道”其實是一種客觀推定,就是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可能,當事人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應當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最長保護期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對於二十年訴訟時效的正確適用,分為民法通則實施前或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
其中民法通則實施前又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算。二是民法通則實施前,民事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民法通則實施後,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分別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二年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一年,從2023年1月1日起算。另一種情況是民法通則實施後提起訴訟請求的期間。
民法通則實施後,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二年訴訟實效期間,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或者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訴訟實效期間,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的第十九年至第二十年期間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提起訴訟請求的權利,應當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予保護。需要注意的是二十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有關延長的規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是,其他各種訴訟時效則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另外,要正確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還必須掌握和注意時效的開始、中止、中斷。
各類案件的時效起算點,大致有以下幾種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債權,應當自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3、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民事法律關係,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時起算。
4、財產被侵害,要求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財產被侵害及加害人為誰時起算。
5、人身受到傷害,損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出現了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因而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的一段時間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之內,而合併計算中止前後的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據此規定,適用時效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包括障礙在最後六個月前發生延續到最後6個月時的情形。否則不發生時效中止。
2、訴訟時效的中止,須有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其他障礙。
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權利人的意志所決定的,足以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情況。按照《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2條規定,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和喪失行為能力等。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因發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在重新計算期間內,再發生中斷事由,則再次中斷。其中斷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幾種:
1、提起訴訟。即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2、權利人主張權利。
這是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於相對人,並於事後能證明。包括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為。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
合同違約的訴訟時效合同違約訴訟時效期限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快解決當事人的糾紛。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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