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法規,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事由有哪些?

2021-12-25 07:15:16 字數 5094 閱讀 8921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很多審判人員(特別是基層法院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對訴訟時效有這麼乙個認識的偏差——訴訟時效一旦經過中斷,全部變為普通的2年訴訟時效。筆者認為,這是極端錯誤的,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的,但訴訟時效的種類卻是恆定不變的,原來是特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後的訴訟時效依然是特殊訴訟時效。根據法律規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適用特殊的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即訴訟時效為1年,在經過起訴、撤訴的中斷事由後,重新起算的訴訟時效依然是1年短期特殊訴訟時效,也即從2023年9月6日的裁定撤訴到2023年9月6日止。

沒有其他法定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在2023年9月6日以後起訴的,法院不會再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起訴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

一審認定在撤訴後的近兩年內,原告(債權人)一直向被告(債務人)追債,但是認定的依據只有原告自己的說法,被告不承認,也沒有任何其他證據顯示原告有追債行為。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採用標準,原告作有利於自己訴訟主張的陳述是不能採用作為證據的。因而,不能認定一審原告從2023年9月6日後到2023年9月4日前有過任何追債行為。

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黃美華、韋茂森沒有行使追債權利,其已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其債權的勝訴權,河池市中級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期為兩年,兩年內債權人具有勝訴權。逾期貸款超過兩年的,勝訴權不受法律保護。

借款單位可能會因訴訟時效期已滿,而不再履行還款義務。《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根據這一規定,為維護我行在借貸關係中作為債權人的勝訴權,保證我行信貸資金不受損失,各行應結合清理貸款的工作,對所有逾期貸款,應當在發生逾期後兩年以內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中斷訴訟時效的措施:

一、以書面形式傳送「貸款催收通知單」,要求借款單位及時償還到期貸款,或要求借款單位出具書面還款承諾。

2樓:匿名使用者

有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73.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17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

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175.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有關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事由有哪些?

3樓: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1、權利人提起訴訟。2、權利人主張權利。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具體的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4樓:註冊會計師

提起訴訟或仲裁 與提起訴訟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法律小常識: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

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

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各種方式),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於相對人,並於事後能證明。包括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為。

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關於義務人的同意應當注意以下四點: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計畫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2)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摘取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4)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其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其中斷。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型別。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6樓:金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起訴、請求、認諾。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

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裡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

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7樓:手機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根據該規定,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

1、提起訴訟,指權利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申請給予法律上的保護。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沒有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來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而較少使用仲裁這種方式;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即權利人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向借款人發出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此種行為即屬於主張權利性質的行為,從銀行發出貸款本息催收通知書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此外,銀行從借款人賬戶扣收貸款的行為,亦屬於主張權利的行為。不論扣收多少金額,均從扣收之日起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3、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信貸業務實踐中,借款期限屆滿後,借款人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情況下,借款人向銀行提交還款計畫的行為即屬於此種性質,從借款人向銀行提交還款計畫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

8樓:註冊會計師

提起訴訟或仲裁 與提起訴訟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樓:3707圈圈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很多,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以具體列舉的方式進行了明確,在此不一一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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