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意外事件引起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另一方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21-12-23 10:36:47 字數 4499 閱讀 7969

1樓:

意外事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按情況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意外事件即指的是行為 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所以不認為是犯罪。

2樓:小聰專用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主觀上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情況。意外事件有三個特徵:第一,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結果不是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則談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

第三,引起損害結果的主要是不能預見的原因。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並不是引起損害結果的惟一原因。行為之外且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從而成為引起結果的主要原因。

從本案的情況看,被告的行為與原告誘發癔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不容置疑的;由於本案這種情況在人世間發生概率極低,被告作為非醫務人員對這一結果不可能預見,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同時,原告自身身體和精神狀況是結果發生的基本因素,被告行為則是誘發因素,兩者缺其一都不可能導致原告損害結果的發生,故而本案符合意外事件的構成要件。世界各國刑法普遍規定,行為人對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6條亦作了同樣的規定。那麼,意外事件發生後,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呢?

民法學理上普遍認為,意外事件發生後,只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不能作為行為人免責事由。如果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規定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就應依照相關推定責任。如果法律未按特殊侵權作出特別處理規定,則要考慮公平責任適用問題。

本案的情況法律未作特別規定,故應考慮公平責任適用問題。

大家知道,侵權責任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四種。其中,起步最早、最原始、適用最廣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只有存在主觀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在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史中,原本沒有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近代立法的產物。在近代,英美法形成衡平法,進一步擴大了衡平原則的適用範圍,為公平責任原則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現代侵權行為法的公平責任原則的最初產生,是在關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領域。

2023年《普魯士普通法》接受了自然法的觀點,在條文中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的思想,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所造成的損害,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和衡平的特別考慮,令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乙個一般的歸責原則,實際上是2023年的《瑞士債務法》予以確認的。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這是我國民法對公平責任原則在法律上的確認。公平責任原則對於行為人的責任是有條件的,它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共同生活規則的需要,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由法官根據公平的要求,斟酌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他情況,作出合情合理的裁決。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具備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2、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3、不由當事人雙方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對於補償數額的確定,法官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情裁量。適用第132條所要考慮的實際情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受害人的損害程度。

損害程度應當達到相當的程度,如果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的損害,且有悖於民法的公平、正義觀念,因而必須對受害人的損失採取分擔的方法予以補救。二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即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

當然,應當側重考慮的是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即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究竟達到什麼程度。負擔能力強的,可以多賠;負擔能力弱的,可以少賠。另外,社會**和同情等因素也應酌情考慮。

前文已明確公平責任原則不是最廣範使用的一項原則,故世界各國法律對其範圍都有一定的限制。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主要有下列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

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

5、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意外事件引起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另一方當事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樓:唯愛花逝

你好意外事件導致一方的死亡,另一方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但是由於因果關係的存在,是你的行為導致了意外事件的發生,對於一方的死亡,另一方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按責任比例分擔。

意外事件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4樓:小聰專用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主觀上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情況。意外事件有三個特徵:第一,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結果不是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則談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

第三,引起損害結果的主要是不能預見的原因。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並不是引起損害結果的惟一原因。行為之外且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對於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從而成為引起結果的主要原因。

從本案的情況看,被告的行為與原告誘發癔症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不容置疑的;由於本案這種情況在人世間發生概率極低,被告作為非醫務人員對這一結果不可能預見,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同時,原告自身身體和精神狀況是結果發生的基本因素,被告行為則是誘發因素,兩者缺其一都不可能導致原告損害結果的發生,故而本案符合意外事件的構成要件。世界各國刑法普遍規定,行為人對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6條亦作了同樣的規定。那麼,意外事件發生後,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呢?

民法學理上普遍認為,意外事件發生後,只要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就不能作為行為人免責事由。如果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規定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就應依照相關推定責任。如果法律未按特殊侵權作出特別處理規定,則要考慮公平責任適用問題。

本案的情況法律未作特別規定,故應考慮公平責任適用問題。

大家知道,侵權責任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四種。其中,起步最早、最原始、適用最廣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只有存在主觀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在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史中,原本沒有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近代立法的產物。在近代,英美法形成衡平法,進一步擴大了衡平原則的適用範圍,為公平責任原則的產生奠定了基礎。現代侵權行為法的公平責任原則的最初產生,是在關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的領域。

2023年《普魯士普通法》接受了自然法的觀點,在條文中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的思想,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所造成的損害,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和衡平的特別考慮,令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乙個一般的歸責原則,實際上是2023年的《瑞士債務法》予以確認的。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這是我國民法對公平責任原則在法律上的確認。公平責任原則對於行為人的責任是有條件的,它是基於人與人之間的共同生活規則的需要,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由法官根據公平的要求,斟酌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他情況,作出合情合理的裁決。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具備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2、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3、不由當事人雙方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對於補償數額的確定,法官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情裁量。適用第132條所要考慮的實際情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受害人的損害程度。

損害程度應當達到相當的程度,如果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的損害,且有悖於民法的公平、正義觀念,因而必須對受害人的損失採取分擔的方法予以補救。二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即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

當然,應當側重考慮的是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即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究竟達到什麼程度。負擔能力強的,可以多賠;負擔能力弱的,可以少賠。另外,社會**和同情等因素也應酌情考慮。

前文已明確公平責任原則不是最廣範使用的一項原則,故世界各國法律對其範圍都有一定的限制。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主要有下列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

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

5、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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