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baby無知的螞蟻
三方協議是由單位、學校和學生三方一起簽訂的,應該一式三份,在離職之後學生本人本身是有乙份的,單位那份應該由單位進行儲存,不需要退回。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三方協議作為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乙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乙個證明。只有你簽署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你畢業後將派遣證發給你,而你拿著派遣證到你工作的單位報到,就此開始計算工齡,而你也就擁有了幹部身份(每年基本6月25日畢業,所以6月18日前必須將三方交到學校)。
三方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以便於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因而三方協議書只是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簽訂的就業意向,不是勞動關係的法律檔案,對勞動關係沒有約束力,只有畢業生到單位報到,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意向變為現實之後,畢業生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係。
有的企業在和學生簽訂三方協議後,要求學生畢業前到公司實習,企業在學生畢業後根據其實習表現及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能出現不簽訂的情況。因此,對於畢業生來說,簽訂了三方協議並沒有進入就業的「保險箱」,還需要接受用人單位實習期、試用期的進一步考察。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三方協議只是在畢業前對學生和企業進行畢業後就業的約束性檔案,一旦工作,就一切以勞動合同為準,和三方協議就沒有關係了,唯一有點影響的是企業幫你辦理了調戶什麼的涉及到一些沒用,把這些補償給公司就可以了。畢業以後三方協議就沒有什麼約束力了,要回來不要回來沒有關係。
三方協議簽完後之辭職了怎麼辦?
3樓:樂觀小山
按約定正常辦理辭職即可,但需要按協議
賠償違約金,副標題中可以不用將協議拿回來,畢業後找工作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即可。
《三方協議》本來是出於保護大學生就業利益的乙個方法,各方(學校、企業和學生)都有義務維護起法律效應,《三方協議》只是一種約定,並不適合勞動法,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111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112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三方協議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
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北京地區就有規定:北京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反推(如試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為一年,反推依據按《勞動法》關於試用期限的相關規定)。
另外《上海勞動合同條例》對此也有特別的規定。
4樓:***知道
不需要拿回來。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應與你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三方協議作為國家統計大學生就業率的乙個根據,同時也是國家派遣證發放的乙個證明。只有你簽署了三方協議,拿回學校,學校才會在你畢業後將派遣證發給你,而你拿著派遣證到你工作的單位報道,就此開始計算工齡,而你也就擁有了幹部身份(每年基本6月25日畢業,所以6月18日前必需將三方交到學校)。
與用人單位簽了三方協議,目前要辭職。
5樓:mango菌吃橙子
你籤了三方協議,沒有籤正式勞動合同就不會很麻煩,三方只是保障你的實習期間,實習期過了三方就沒用了。
也就是說,實習完了,可以隨時走的。報到證是用來簽完正式勞動合同之後用來落戶口的。那個報到證是藍色的,是上聯,還有個白色的在你的檔案袋裡,是下聯。
一般三方協議上都不會寫實習工資和違約金什麼的,所以既然沒寫,你什麼都不用擔心,實習過後就可以走了。
你說的丟失幹部身份,是指簽完正式勞動合同拿著報到證落戶,一年後才會轉為幹部身份,剛畢業的學生不是幹部身份,也談不上丟失幹部身份。
擴充套件資料:
簽訂三方協議的注意事項:
1、就業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2、填寫用人單位名稱時,務必注意,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上的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學生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3、試用期與見習期的時間。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由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
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試用期和見習期只取其中之一,將另一項劃去。
4、違約金。由學生和用人單位雙方協定。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指定高額違約金,以此約束學生。學生可在協商中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5、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於「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及時向法庭舉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6、學生在簽訂「協議」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鑑證蓋章。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與用人單位簽了三方協議,目前要辭職的話,不會有太大影響。
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三方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憑《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或《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
也就是說實習期滿之後,你若是不想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可以隨時離開。
7樓:濤濤滕
你的問題我來回答
1、辭職沒有什麼麻煩的,你辭職後把戶口檔案都帶走就是了2、你辭職後,拿著解約證明到學校申請改派。把你的戶口檔案改派到新工作單位或原籍。
3、改派後,按照改派的報到證進行報到,工作,不會影響到幹部身份的
簽訂三方協議之後違約了後果有哪些?
8樓:於昌斌的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1、用人單位花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做了大量工作,錄用人員的後期工作已考慮、安排,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灶,造成工作被動。
2、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當成是學校管理不嚴,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長期合作關係,由於對學校懷疑,以後可能不會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現在買方市場競爭激烈,沒有需求,也就沒有畢業生的就業。隨著高校擴招,畢業生將成培增加,學校作為簽字方之一不會為極個別人的利益影響到明年乃至今後就業工作的整體利益和聲譽。
3、對其他畢業生有影響。乙個單位,你不去,別人可以去,用人單位不錄用你,完全可錄用別人,錄用你,就不能錄用其他畢業生,日後違約,當初想去的畢業生也不一定能補缺,造成資訊浪費。高校大學生應是講誠信、**制的踐行者,
因此學校再次強調畢業生在簽約過程中要做到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9樓:老油條
簽訂三方協議
違約後,如果協議在簽訂時規定了違約金額,那麼違約後的後果就是支付規定的違約金,但如果三方協議在簽訂時,並沒附屬違約事項,那麼經雙方協商違約後沒有什麼不好的後果。但如果是單方面違約,一定要主動公司溝通。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乙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
大學生籤三方協議前,須認真檢視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則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審批才能招收職工,協議書上要簽署他們的意見方能有效。應屆畢業生還要對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10樓:雜貨鋪
具體需要看協議的內容:
1. 如果在協議有簽訂違約條款的,則按照協議的違約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後果。
2. 如果在協議沒有違約條款的,則按照合同法關於違約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處理:
一、單方違約
依《合同法》第108條的規定,所謂預期違約,以稱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預期違約的實質是種毀約行為,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所謂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到來之前,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違約廣播這種毀約心思表示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所謂默示毀約,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表現而預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其構成條件為:
1、債務人的行為符合《合同法》第68條所規定的情形;
2、守約方具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具有上述情形;
3、違約方不願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對於預期違約,守約當事人依法選擇下列救濟方式來追究對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二、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對於預期違約,守約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權,可單方解際合同,並可請求對方賠償損失。此規定比較適合明示毀約。但對於默示毀約而言,因恐難以掌握對方違約的確切證據,故守約方不宜而採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參照合同法第68條規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準備,以避免擴大自己的經濟損失;
立即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預期間內提供適當的履行擔保。若對方當事人在處理期間內不能提供適當擔保,應視為對方明示毀約,此時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此種自助措施與行使不安履行抗辯相似。
三、司法救濟
依《合同法》第108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措施,對於明示毀約易於操作;但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須掌握對方預期違約的確切的證據後方可訴諸法律,否則,將因證據不力反而於己不利。
四、等待履行
當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堅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後決定是否採取相應措施。對於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於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違約中的不履**形追究其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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