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第3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用人單位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西政自由鳥
沒有雙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據工齡計算,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月工資的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據工齡計算,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月工資的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與你續簽是要從08.01.01算起滿一年算乙個月.
一年不到滿6個月算一年賠.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賠.你的情況用該賠2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願意給你通訴費得話就是3個月的賠償金.我是剛辦的賠償金.這是勞動局給的答案
5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一、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為平均公司乘上連續工齡(高收入者除外)
二、應簽未籤,仍舊用工的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2023年後連續第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續簽與不續簽法律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一朋友也有遇到這種情況,他就是已經跟公司簽了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發覺有這麼條法規,所以想在第四次籤勞動合同的時候提出簽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過去社保諮詢回覆是說:08年後員工與公司連續簽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由員工提出公司應予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第三次合同已籤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便已錯失兩次固定得一次無固定的機會,只能等待符合另乙個條件,就是簽滿十年再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不存在簽過三次、四次(仍未滿十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該法規只適用於簽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第三次沒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想要就等十年滿吧!
7樓:靜的窒息
第乙個問題,公司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員工要求籤固定期限合同的除外
第二個,公司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個,合同終止,何來違法解除一說,屬於自然終止。如果公司以同等條件與職工續簽合同,而員工不同意的話,員工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8樓:
當然不是必須簽無固定期,如果員工提出希望簽訂固定期的合同是可以的。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很容易就涉嫌違法終止了,很有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
9樓:劉
根據勞動法,連續2次就視為無固定期限
10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要求籤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是可以的,但需要有員工的書面證明,做好企業風險防範。
如果已經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續簽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除外。如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僅視為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合同終止不續簽,即視為勞動關係的解除(還需勞動者實際上已無工作,否則視為續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這種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給勞動者支付一年補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的。
我08年後籤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13年2月到期,公司不給續簽怎麼賠償 30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如果簽訂過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第二次合同到期後(即13年2月到期),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的主動權在勞動者(即是否續簽),而不是用人單位了(法條支援: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
故,樓主有權主張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則從08年開始計算一年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每年乙個月的標準賠償。
新勞動合同法是不是規定08年後連續簽訂2次勞動合同後就必須簽無固定勞動合同啊.
14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規定的
08年後連續簽訂2次勞動合同後 如果第三次籤 則必須是無固定期合同
如果不續簽可以終止合同
15樓:帝國づ月長石
2023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兩次合同,簽訂第三次時,員工一方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時,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這一條和原勞動法不同,對單位具有強制力
員工一方提出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可以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協商解決合同期
但員工一方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能選擇簽訂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同時支付解除的補償金
16樓:
簽了兩次後,在籤第3次時,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但單位也不是必須籤,公司拒簽時給勞動者賠償就行了。
17樓:漫運駿
是的 只要勞動者提出來就必須籤 如果想終止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8樓:山野柴胡
【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 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按規定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簽,終止合同,就到勞動仲裁提起申訴,要求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至於單位不續簽是否有補償,國家並沒有統一規定,要看各地區的自行規定了。象山東省沒有類似規定,只要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單位願意支付高額賠償的話,可以考慮和單位協商解決。
08年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違約金怎麼算?
20樓:陳雪彥律師
這不屬於違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因你們之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就必須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你不訂立,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你們之間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你如果想解除勞動合同,除非跟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或者勞動者同意到期不續簽合同,如果不能協商解除,勞動者也不同意到期不續簽,公司單方解除的話,需要支付相當於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建議盡量協商解除或讓勞動者寫個到期同意不續簽的的承諾書,已減輕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如滿意,請採納。
2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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