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刺史制度,作為漢代****對地方**所實行的一種較為完備、系統的監察制度,有其產生、形成的歷史過程。
漢代刺史制度是對秦代監御史制度的繼承。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以後,建立了一套地方監察制度——監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
」監還可稱為「監公」,或稱為監御史、監郡御史、郡監等。監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並稱,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史記》卷九十六《張丞相列傳》載:張蒼「秦時為御史,立柱下方書。」《索隱》注曰:
「周秦皆有柱下史,謂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恆在殿柱之下,故老子為周柱下史,今蒼在秦代亦居斯職。」 《史記》卷五十三《蕭相國世家》,《集解》蘇林曰:
「秦時無刺史,以御史監郡。」據此可知秦代御史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另一部分到地方擔任監察職務。監御史
監御史一般不對縣一級的行政事務進行監察。「秦代對縣一級的行政監察作為郡守的職責而成為郡守行政權的一部分。」
除監察權這種主要職權外,監御史還有其他一些職權。
一、有推薦人才的權力。如蕭何在做泗水卒史時,工作表現突出,受到了泗水郡監的賞識,他「欲入言徵何」。
二、有興修水利的權力。西元前211年秦軍進攻南越時,運輸補給**不上。監御史祿「鑿渠運糧,深入越。」他開鑿的是著名的靈渠。
三、在戰事緊張的時候,監御史還有統兵作戰的權力。曹參曾「攻秦監公軍,大破之。」樊噲曾「擊泗水監丰下,破之。
」夏侯嬰和蕭何招降了和他們作戰的泗水監平,「平以胡陵降。」秦泗水監平曾圍攻劉邦,劉邦「出與戰,破之。」
2樓:被遺棄的聖賢
一直在武帝之後王莽之前,刺史都是作為**朝廷的特派員監察地方吏治、民政的,這一點很像是明代地方巡撫職能的轉變(從偶設變為常設,從特派員變成地方**)。至於主要職能,武帝之前僅僅作為特派員監察官監察地方吏治,武帝後,地方刺史開始干預民政、軍事和刑訟。王莽以後,刺史(王莽時期改州牧,後來又分開)開始正是作為地方大員管理軍、民、法諸事。
3樓:fyz搵箋臨嵩
地方上的監察工作,各類歷史出版物上的回答。
4樓:阿布吃豆
也叫州牧,州郡一把手,全面負責經濟軍事等。
請問漢武帝以後,漢朝刺史的主要職能是?謝謝!
漢武帝時期,在全國各州設刺史,漢朝刺史的主要職能是 a.監察地方** b.管理地方行政事務 c.
5樓:射弋嵰嗠
a試題分析:刺史一職源於西漢時期。「刺」,即檢核問事之意。
漢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主要職責是監察地方官吏。故選a。
點評:漢代刺史制度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地方監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維護皇權的有力手段,對於加強**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漢武帝時期發明了新的官職——刺史,這個刺史是幹什麼的呢?
6樓:時光少女
刺史這個職位據說是漢武帝發明的。只是這個發明,意思是舊瓶子裡裝一點新酒。在原有的基礎上稍加改動,然後換上新的標籤。
自秦始皇統一六國以來,中國首次建立了統一的封建王朝。面對廣闊的領土,秦始皇將世界劃分為36個縣,由****直接管理,每個縣的首領是首領。
作為乙個縣的縣長,村長有很大的權力。雖然省長是由朝廷直接任命的,但秦始皇仍然不放心,派****的人來監督省長。這些監督員被稱為御史
在漢代秦制的基礎上,與齊頭並進,仍採用督政。
但是這個問題來了。作為督學,督學御史的等級可能不高,但手中的權力卻不小,這可能一句話就決定了督學的生死。因此,省長們正在盡一切可能取悅御史。
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滋生腐敗,御史與地方長官勾結的情況時有發生。
在漢文,皇帝統治期間,他決心扭轉監視御史不作為的局面。因此,除了監視御史,外,漢文皇帝還派遣宰相辦公室的**再次巡視全國各地,專門負責監督地方總督和監視御史,後者是為刺史。
在文帝,的第十三年,御史沒有為法律服務,並失去了他的職責,但派總理的歷史來刺他,並監督御史.「丞相初有十五名吏,皆是六百石,分東西曹九人,自東曹出督州當刺史。」。—— 《漢舊儀》
因此,在地方一級誕生了兩套監督小組來秘書處和監督御史
兩套監管團隊雖然有效地扭轉了監管者的不作為,但也產生了一種新情況,即兩套監管團隊之間容易推諉扯皮。此外,漢文皇帝時期的秘書處只是乙個臨時職位,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擔任刺史的人是丞相府的**,無形中增加了丞相的權力,不利於皇權的集中。
因此,漢武帝時期,御史地方監察乾脆廢除,天下分十三區。也就是十三個個州(冀州、青州, 兗州, 徐州, 揚州, 荊州, 豫州, 益州、涼州、幽州、幷州、交州和sili),每個個州都有幾個郡縣。
但是,我們需要了解的是,漢武帝時期的十三個州並不是實際意義上的一級行政區,因為十三個州,並沒有大副,真正的大副還是各郡的郡守(太守)。
漢武帝在每個個州,都設立了乙個有專門辦公場所的秘書處,負責監督所轄各郡的太守。所以漢武帝的刺史不是地方長官,而是監督者。
隨著時間的變化,西漢末年,刺史的權威開始不斷擴大,開始擁有行政權力,甚至軍事權力。曾更名為牧,有一種從巡視員到地方長官的微弱趨勢。漢朝以後,他在王莽篡,改在刺史為州牧
當王莽掌權時,全國各地的叛軍繼續造反。為了鎮壓起義,王莽給了予州軍事力量。到目前為止,刺史(國家畜牧局)實際上已經完成了從巡視員到地方長官的轉變。
劉秀歸漢後,被變州貶為刺史,當時的刺史與漢武帝時期的刺史完全不同,因為刺史的刺史已經有了實權。因此,刺史成了真正的地方長官和太守的直接上級。
東漢末年,朝廷將部分高階刺史改名為為州牧,導致《三國演義》中州牧與刺史牧共存,部分地區為叫州牧,部分地區為刺史牧。
7樓:靈魂忍者
刺史就是漢武帝派**到地方監察當地的**,並將當地的情況如實稟報給漢武帝,起到乙個監察作用。
8樓:我名字很霸氣的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漢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
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
9樓:關譯麟
刺史是漢武帝時期的官職。刺史是**派遣到地方進行檢核間事的專員,如果發現有貪贓枉法的行為,便可以上奏揭發。
刺史的主要職責是?
10樓:雪地靴
六條問事」抓住了監督的重點
漢武帝給刺史規定了明確的監察職責,叫「六條問事」,具體內容是:
第一條,豪強惡霸侵占田地,以強凌弱;
第二條,二千石的郡守對抗**,欺壓百姓;
第三條,二千石的郡守貪贓違法,亂殺無辜;
第四條,二千石的郡守任人唯親,不舉賢能;
第五條,二千石的郡守依仗權勢,亂拉關係;
第六條,二千石的郡守勾結豪強,不奉政令。
六條中除第一條外,其餘五條都是針對二千石郡守的。著名歷史學家范文瀾在《中國通史簡編》中說:「六條外還有不成文的一條,就是考察國王有罪狀便奏聞。
不法的國王因此受到懲罰。」不把監察國王的內容載入明文中,是因為這個問題已不顯得十分迫切了。前面說過,漢初在地方上實行的是郡國並行的雙軌制。
平息七國之亂後,諸侯國的實力已被削弱。漢武帝登基後,還是先拿諸侯國「開刀」。他規定國王除嫡長子繼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在國中分侯,這樣一來從諸侯國中分出幾個小侯國,使諸侯國的直屬領地不斷地縮小。
後來又藉故奪了106個王侯的爵位,並且禁止諸侯國的官吏在朝中任職,防止他們插手**事務。經過一系列的整頓,使諸侯國大傷元氣,已構不成對****的嚴重威脅。於是,漢武帝又騰出手來整治州郡。
二千石的郡守是一郡之首,相當於我們今天的省委書記兼省長。安邦先安首,督吏先督王,「六條問事」主要就是衝著這批「高階幹部」來的。解決這個層面的問題,也是抓重點,比如他們是否能認真執行**的方針政策,是不是濫用刑法、欺凌百姓等等。
11樓:匿名使用者
武帝元封初,廢諸郡監察御史。繼之,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
王莽稱帝時期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刺史的職權,有明確的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那六條是:一、「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併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二、「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
」即打擊地方高階**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三、「二千石不恤疑獄,風歷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訛言。」即打擊地方高階**執法不公平。
四、「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敝賢寵玩」,即打擊地方高階**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五、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打擊地方高階**子弟不法。六,「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政令」,打擊地方高階**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
12樓:yao暗翼
刺史歸御史管,御史是秦官
秦御史大夫的職責:一是承轉皇帝詔令制書,「受公卿奏事」,並兼掌圖籍文書及記事之任;二是監察百官,「舉劾按章」,主治重大案件。
漢武帝時加強對地方控制的措施:設十三刺史,刺史官級低於郡守,但其代表**。巡行郡國,監察地方的諸侯王和郡守縣令,以後,成為定製,形成一套監察制度。
有必要點明:刺史制度是在原有的地方層層監察的基礎上(並非原來地方沒有監察),增加了**直接監察的內容,使**直接控制的監察權力得以延伸。
東漢時,刺史成為常駐**,後又掌軍政大權,刺史成為州的最高長官(監察**演變為行政**,監察區變為地方行政區),監察制度是必要的,但刺史逐漸演變為地方長官,失去監察官的作用。
13樓:
漢代刺史制度是對秦代監御史制度的繼承。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以後,建立了一套地方監察制度——監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
」[1]監還可稱為「監公」,[2]或稱為監御史、監郡御史、郡監等。監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並稱,其主要職責是「掌監郡」,[3]即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監察州內行政人員刺史巡行郡縣,以「六條」問事。
然《漢官典職儀》於六條條文之下,又概括為「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對地方政事,實無所不包。漢武帝時加強對地方控制的措施:設十三刺史,刺史官級低於郡守,但其代表**。
巡行郡國,監察地方的諸侯王和郡守縣令,以後,成為定製,形成一套監察制度。有必要點明:刺史制度是在原有的地方層層監察的基礎上(並非原來地方沒有監察),增加了**直接監察的內容,使**直接控制的監察權力得以延伸。
州的最高司法**,與主管行政的太守,主管武裝的都尉三權分立,防止割據勢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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