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魚教育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受理後至判決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
2樓:法律顧問李米
回答法律分析:從逮捕到判刑,一般至少需要兩個月的時間。對於案情比較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一個月。
案件移交法院之後,審查起訴的時間通常是一個月,對於重大案件可以適當延長半個月。對於補充偵查的,會以兩次為限,每次都是一個月。被害人對於起訴,或者是不起訴的決定時間是七天。
發現另外有其它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提問你好
回答您把您的問題說出來哈
提問逮捕了,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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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哈 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而判刑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所以被逮捕後不一定會被判刑,也就是說逮捕與判刑之間是沒有聯絡的。
提問這樣
有什麼辦法可以去看被逮捕的人呢
回答在偵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家人不能會見,家人只有等到判決以後,收監關押才能會見。
一般案件在調查期間是允許律師見當事人的。但如果在調查中發現當事人存在洩密類的罪行,則在解密期前是不能見律師的。 補充下,一般如果有洩密情況,當事人家屬和律師都不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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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大貓曉曉
這個不好說
逮捕原則上兩個月,但是特殊情況是沒有上限的移送審查起訴一個月,但是被告沒有被羈押的話,也是沒有上限的一審原則上一個月,最高可以7個月
也就說,正常的話四個月內,不正常的話,n年都有可能,有的人被關了10年還沒判呢
4樓:匿名使用者
短的兩個月就判決了,長的可超過一年。要看具體情況。
5樓:
要看具體案件,最長七個月。
6樓:無訟
我們都知道一個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的時間,真實案件的情況更為複雜,所耗費的時間及相關時限的計算是受到很多因素影響的。那麼從逮捕到宣判有期限嗎?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從嫌疑人被逮捕到法院宣判是沒有具體期限的,嫌疑人從逮捕到偵查結束一般不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的案件後,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法院對案件立案後,審理的期限一般是二個月。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從逮捕到宣判有期限嗎”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7樓:北京李文華律師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到檢察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具體**要多少時間,要結合當地法院的案件量及案件複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是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被批捕後最長多長時間到法院?要求詳細點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後還需要走的程式如下:到法院起訴的時間如下:
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捕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具體時間是不確定的,它與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等實際情況有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對於流竄作案、結夥作案、難以取證等複雜案件可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其他複雜案件經最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長。
偵查終結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複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能退回補充偵查,期限為一個月,最多退回兩次。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的提請逮捕後,要在收到申請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9樓:匿名使用者
最長四個月,因為法律規定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兩個月,但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公訴可以有兩次退補,每次退補的期限是一個月,所以說批准逮捕後最長是四個月就會訴到法院。
10樓:李成旺律師
通常情況下:偵察階段3個月;檢察院提起公訴2個月,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還可以二次發回公安補充偵察,每次1個月,這就是7個月,特殊情況還可延長。
逮捕通知書下來了,一般要多久才判刑呢
11樓:華律網
從逮捕到判刑的時間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那麼需要說明的是,批捕之後還需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說,有可能案件是存在不起訴的情形,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後至判決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
12樓:654鄉
逮捕後也不一定判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然後,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後,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最後是到法院。審理是二審終審制,一審是在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審判並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
二審的審判時限跟一審的審限是一樣的,也是一個月,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的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是二個半月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確有逮捕的必要性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週歲的兒童。
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13樓:知道法也團隊
一般在4-5個月左右,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延長。
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4樓:我是一陣風的
對於普通的刑事案件,從逮捕到**審判,大概個月左右,至於案情複雜的,審判時間會有延長。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15樓:法律快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一般大約在5個月內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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