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常理由的,如何確定銷售額

2022-01-07 17:06:35 字數 882 閱讀 7115

1樓:匿名使用者

銷售貨物**明顯偏低且無正常理由的,可以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也可以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銷售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確定。組成計稅**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樓:12366北京中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令第538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確定。組成計稅**的公式為: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增值稅規定銷售貨物的起徵點為月銷售額是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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