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訴訟期間,法院並沒有把訴訟期間所得工資全部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合理嗎

2022-01-24 13:11:57 字數 5863 閱讀 6409

1樓:

不合理理由: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應從離婚判決書生效後才開始計算,在法院**後至判決書下達前仍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方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上述財產為自己**所得,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會視情況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2樓:

離婚官司訴訟期間,法院沒把這段時間的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險是也可以的,但不算也行。因為雖沒判但已走上法律程式。若不服而二審判一般支援原判,若是工資數額較大可能會有變化,希望要好聚好散不要那麼絕情。

加油!離婚官司訴訟期間,法院沒把這段時間的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險是也可以的,但不算也行。因為雖沒判但已走上法律程式。

若不服而二審判一般支援原判,若是工資數額較大可能會有變化,希望要好聚好散不要那麼絕情。加油!離婚官司訴訟期間,法院沒把這段時間的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險是也可以的,但不算也行。

因為雖沒判但已走上法律程式。若不服而二審判一般支援原判,若是工資數額較大可能會有變化,希望要好聚好散不要那麼絕情。加油!

離婚官司訴訟期間,法院沒把這段時間的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險是也可以的,但不算也行。因為雖沒判但已走上法律程式。若不服而二審判一般支援原判,若是工資數額較大可能會有變化,希望要好聚好散不要那麼絕情。

加油!離婚官司訴訟期間,法院沒把這段時間的工資算夫妻共同財產險是也可以的,但不算也行。因為雖沒判但已走上法律程式。

若不服而二審判一般支援原判,若是工資數額較大可能會有變化,希望要好聚好散不要那麼絕情。加油!

3樓:西安惠律師

一般是以立案日期為準,如果立案後有新增大額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增加,要在辯論結束前向法官提供財產線索,辯論階段之前都可以!

4樓:北赫然

不合理,因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收入都屬於共有財產,受法律保護

5樓:

你己上法庭辦離婚呀,還要什麼工資。

6樓:欺日無窮

都已經打離婚官司了,在打官司期間,離婚夫妻的工資怎麼能算共同財產呢。

7樓:樂活樂享

夫妻共同財產計算截止日期就是提起離婚訴訟的日期,所以法院計算的日期合理。

離婚官司,法院拿家庭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對不對?

8樓:儆櫟

對的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基本的原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收入,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婚前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9樓:溢位來

對啊...個人財產就不用分割,只有共同財產分割...除非有證據證明那些是你個人財產

10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依照婚姻法規定: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

因此,法院這樣做是有法律依據的

11樓:巨逸

共同財產肯定是要分的,這還要問.不然怎麼叫"共同",只有個人財產不分.

在打離婚官司,完全是我自己的工資存款可以轉移嗎

12樓:華律網

如果把工資取出用於夫妻正常開支的,不算轉移財產。如果將工資惡意轉移、隱匿的,算作轉移財產。如果在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訴前保全是在當事人尚未起訴前就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這一般適用於情況緊急的情形,如還未起訴時就發現對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天之內,申請人必須起訴,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訴後,發現對方有毀損、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跡象時,申請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的措施。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2年內,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13樓:奇農嘉嘉普

自己的工資存款,只要是你婚後取得,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也是婚後共有,你配偶有一半權益,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4樓:天津六月雪

婚後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平均分割。

關於離婚官司中財產糾紛的幾個疑問

15樓:律問問

常說的離婚分割財產,指得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由個人所有,不參與分配。離婚財產的分配,先由夫妻共同協商,則不受範圍限制。協商不成,根據法律規定,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以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哪些財產是不計入共同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後,如果一方出軌等有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這是常見誤區。根據《婚姻法》47條的規定,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情形只包括: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婚姻法對於一方有過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情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婚內出軌並不包括在內。在下列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有一定的原則。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幾個方面的債務應認定屬於共同債務: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疾病所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欠的債務。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擔為原則,但如果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消費使用的,比如購置結婚用品等,應認定為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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