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就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土地法》規定,開荒地的使用權歸開荒人,誰先開荒誰有使用權,但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如果擁有使用權,可以補辦承包證。
農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簽訂承包合同後才能取得承包權,如果沒有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村集體有權收回該處山地。但村集體在收回該山林的時候應當賠償你的開荒投入或損失。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承包經營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承包方所種植的林木及收穫的果實的所有權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開荒地的所有權是屬於你,但是你需要簽訂承包合同,另外如果被占用,賠償是根據土地的受益來算的,所以不一樣的地賠償是不一樣的。
3樓:寒豆小姐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城市市區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所以,農民對土地只有依法賦予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二:根據《土地管理法》四十條的規定,開發開墾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經縣級以上**批准。經**批准後,可以確定給開發開墾的單位或個人使用。
三:開墾屬於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灘荒地的,應經村集體同意。未經村集體同意擅自占用集體土地的,村集體有權收回。
村集體依法收回時,對於開墾者因開墾投入較大或明顯提高土地利用力的,應給予適當補償;村集體收回後進行使用權處分的,開墾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使用的權利。
農民開荒地歸誰所有權?
4樓:斜陽欲落處一望黯銷魂
根據我國《國土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也就是說,農村開荒的土地,其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並不屬於個人,所以開荒土地不能與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權利。
5樓:西安羅小靜律師
歸開墾者,但是要即使辦理確權登記,有類似判例。如沒有辦理確權登記則屬於所有權爭議。
開荒地的使用權歸開荒人,所有權歸國家。的法律依據
6樓:中顧法律網精英
《根據土地法》規定,開荒地的使用權歸開荒人,誰先開荒誰有使用權,但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如果擁有使用權,可以補辦承包證。
關於開荒並種植二十幾年的地歸誰所有
7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如果村里確定了要收回,參照此條要求村里給予提高地力方面的補償,我們這裡實際操作中一般每畝2000元至3000元之間
8樓:匿名使用者
在他人生產隊山走邊開懇種地近40年,現在地權歸誰所有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荒地。當然歸你們所有。不行的話,可以到市裡和省裡去投訴啊。農民的土地都是幾十年所有權,何況荒地呢。
10樓:匿名使用者
青苗損失歸你,土地補償歸集體。個人是沒有所有權的,具體由你們村委會與他們村的協商,你只能的得到部分補償。讓村里出面,能好解決一些。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丞包上地合同,使用權歸你,所有權歸當地**部門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村也有類似的事情,這種情況怎麼處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家也是同樣的情況,請問你解決了嗎
農村開荒地土地怎麼確權?
14樓:匿名使用者
確權,乙個是所有權,乙個是使用權。
所有權:我國實行公有制,所以,即便你個人開荒的地,所有權也不屬於個人,還是公有。
農村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具體一般是村集體,所以,所有權歸你所在的村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的使用一般由村集體確定,就是說,怎麼用、誰來用,用多少這些事務的決定權在村上,而村上實際上還得按照縣級、鎮級**的相關規劃和政策確定具體土地的用途(國家實施土地的用途管制政策),儘管你認為是自己開荒,認為這樣就該歸你自己所用,但實際上嚴格說起來,如果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批准,私自開荒種地是危險的,有時候還可能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因為為了生態環境不被破壞,有些地方是需要保護的,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一般先要根據實際進行規劃,具體哪些地方禁止開墾、哪些地方可以開墾,每年可以開墾多少,這些都是有具體計畫的--------所以,如果村集體認可你開墾的土地並經過半的全體村民同意後,才能給你確認土地的使用權。
農村開荒地為什麼不給確權發證?
讓我們先來聽聽國土部門的說法:四荒地大多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有的就算空閒,可能也有其他規劃用途,不能因為有人開墾耕作了,就給予其確權發證。但是考慮到農民在開墾過程中也付出了勞動,所以在沒有其他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可以仍由當事人耕作,但不發放承包經營權證。
當然,以上是國土部門的說法,但還有一層意思,國土部門沒有明說,那就是確權發證了,將來的各種農業補貼,就要跟上,跟現在的未開荒地一樣,種子、農藥、農機、**等等補貼,確權後的開荒地,也得一樣不少的發。全國開荒地加起來絕對不是小數目,一億畝那還是有的。這是筆不小的財政負擔,上面沒有點頭說要出這筆錢,下邊怎麼敢貿然發證。
也正是因為如此,上面至今都沒有明確對開荒地確權的指導意見,這也至今導致了下面在確權過程中,誰都不管對確權的事兒,往前擅自走一步(走錯一步那都是錢啊)。
當然國土部門還有種說法,就是一是無法確定開荒地原來的用地,是否將來還要用,原來的規劃是怎麼樣的。所以在不清楚的具體情況的現實面前,國土部門的這種選擇,也就可以理解了。同時,這還牽涉到農村公平的問題,如果給開荒地確權,那麼其他人可能會認為不公平,憑什麼這塊地他開荒了就是他的?
應該是集體的才對。國土部門小算盤一划拉,如果往前走一步給開荒地確權,將會既傷錢,又擔穩定風險,還不能做到公平,還不如呆在原地不動,不予確權來的實在。多做事,還有可能招來一堆事,不合算。
其實全國的確權和農業補貼,大抵還是有依據的,就是依據當時繳納農業稅時候每村的總畝數來確權,在當時畝數之外的,一概不認。因為2023年以前,農地是徵收農業稅等一堆費用的,當時上報的時候,很多人耍了個小聰明,把自己種的畝數少報,這樣就可以少繳公糧稅費了。怎奈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事變時移,顛倒乾坤了,沒辦法,只能啞巴吃黃連了。
或許國家會想,當時你沒繳公糧,就不給你補貼和確權,沒盡義務就不能享受權利嘛,很公平。
開荒出來的土地歸誰所有
1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邊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就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16樓:無訟
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於沒有確定使用權的荒山、荒地進行開發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由開發者長期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土地使用權到期了如何辦
我國《民法典》中對房屋的產權到期後有著明確的規定:
1、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若當土地使用權已經糾屆滿後沒有申請續期,那麼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由於房屋不可能脫離土地單獨存在,所以房屋的所有權也就自動消失。
2、 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根據**的相關政策,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土地法》規定,開荒地的使用權歸開荒人,誰先開荒誰有使用權,但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如果擁有使用權,可以補辦承包證。
農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簽訂承包合同後才能取得承包權,如果沒有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村集體有權收回該處山地。但村集體在收回該山林的時候應當賠償你的開荒投入或損失。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承包經營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承包方所種植的林木及收穫的果實的所有權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開荒地的所有權是屬於你,但是你需要簽訂承包合同,另外如果被占用,賠償是根據土地的受益來算的,所以不一樣的地賠償是不一樣的。
荒地種了20年所有權屬於個人嗎荒地的所有權問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 荒地 荒灘從事種植業 林業 畜牧業 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一條 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
關於土地使用權!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問題
1 要看他土地證的使用性質。在土地使用性質一欄中如果標明了,是國有出地,並是以 出讓 的方式取得的,那麼你可以放心購買。2 房產證也要看好,戶名是不是出賣給你房子的人,與身份證核對。3 簽定買賣合同,並到房管局和土地局辦理完過戶手續後,你就獲得了屬於你的新的房產證和土地證,這樣,他就沒有辦再要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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