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2022-02-10 07:19:30 字數 5230 閱讀 9579

1樓:易書科技

如果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是兒子,財產有兩種分割的可能:

一、視為夫妻雙方的財產,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不視為共同財產,前提時,父母出資購方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兒子,與媳婦無關。但此證據很難固定。

若產權人不是兒子,則本案不存在爭議。

1、如果男方父母明確約定贈與給男方個人,那該房產屬於個人財產;

2、如果未作特殊約定,那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樓:愛喝粥

《婚姻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樓:婚姻律師劉輝

如果婚前出資並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一般不予分割。

4樓:匿名使用者

先拿出證據來證明,這個房子不是你倆的,或者不是你的,

5樓:律視微言

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的,離婚時該房產應如何分割?

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6樓:戚廣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7樓:易書科技

如果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是兒子,財產有兩種分割的可能:

一、視為夫妻雙方的財產,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不視為共同財產,前提時,父母出資購方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兒子,與媳婦無關。但此證據很難固定。

若產權人不是兒子,則本案不存在爭議。

1、如果男方父母明確約定贈與給男方個人,那該房產屬於個人財產;

2、如果未作特殊約定,那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樓:婚姻律師劉輝

如果婚前出資並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一般不予分割。

結婚後父母出錢買房,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

9樓:華律網

由於現在房價過高,很多年輕人結婚時無法憑藉自己的能力獨立購房,故而在結婚時很多父母都會出資幫助子女購房進而減輕子女的壓力。但這種情況如果雙方離婚,雙方父母的出資該如何認定?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二、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考慮現實情況,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三、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較為常見,而且爭議最多。我國婚姻法對此種情況規定,購買的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即分割房屋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10樓:婚姻律師劉輝

如果婚前出資並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一般不予分割。

11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樓:

馨窩網:1.兩人一起供房,房產又是婚後的,肯定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2.怎麼分配一般都是看你們協商還是走法庭,協商就是看你們怎麼能達成一致即可,一般都是一人拿錢一人拿房,一人一半以後也不可能住在乙個屋簷下,這是普遍的解決方式。走法律要看你們誰是過錯方,最終按照比例來分。

13樓:c騾子梅侏儒到了大賽就拉稀

誰出錢歸誰,都出了,按比例分錢啊,這糾結什麼

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1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根據以上原則處理。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16樓:易書科技

如果產權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是兒子,財產有兩種分割的可能:

一、視為夫妻雙方的財產,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不視為共同財產,前提時,父母出資購方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兒子,與媳婦無關。但此證據很難固定。

若產權人不是兒子,則本案不存在爭議。

1、如果男方父母明確約定贈與給男方個人,那該房產屬於個人財產;

2、如果未作特殊約定,那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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