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明月高樓
如果有答辯且答辯中未對仲裁的管轄問題提出異議,則說明對方也接受仲裁。去查一查仲裁法就清楚了。
比如:1: 《仲裁法》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
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 前提出。
2樓:
你好!根據《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因此,如果不明確同意進行仲裁,則仲裁機構無相應管轄權。此復!
3樓:山東青島王律師
如果答辯狀沒有提異議,則可以。
合同糾紛,一方不同意經濟仲裁另一方能否執意要求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意義上看,仲裁就是指當事人雙方按照法律規定,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後自願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在你們糾紛發生前沒有約定仲裁,如果雙方打不成一致只能走訴訟途徑。《仲裁法》第四條規定: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達成仲裁協議包括合同簽訂時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也可以在事後仲裁協議達成仲裁協議。如果不能達成仲裁協議,只能訴訟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若合同約定仲裁,那麼不同意也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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