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需要符合什麼條件,遺囑見證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2-02-13 22:41:45 字數 5422 閱讀 1957

1樓:北京

遺囑見證人是指為遺囑人設立遺囑,並可對遺囑的真實性作出證明的第三人。

《民法典》實施後,訂立遺囑有六種方式: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

其中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其他四種均應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該條規定的見證人為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上述四種遺囑訂立時選定的見證人應排除這些見證人,否則訂立的遺囑無效。

2樓:華律網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

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3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名見證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同時可以充任代書人。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

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4樓:

遺囑見證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遺囑見證人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5樓:北京

遺囑見證人是指為遺囑人設立遺囑,並可對遺囑的真實性作出證明的第三人。

《民法典》實施後,訂立遺囑有六種方式: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

其中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其他四種均應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該條規定的見證人為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上述四種遺囑訂立時選定的見證人應排除這些見證人,否則訂立的遺囑無效。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是繼承人或者受贈人。

3.與繼承人和受贈人沒有利害關係。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8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遺囑見證人要滿足哪些條件?

7樓:寶00038家味

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

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8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能夠自主了解遺囑內容的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

一般情況下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是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的。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見證人。

除此之外,代書遺囑中的見證人還需要滿足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9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根據法律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不可以當遺囑見證人。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

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它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遺囑見證人的具體條件

10樓:北京

遺囑見證人是指為遺囑人設立遺囑,並可對遺囑的真實性作出證明的第三人。

《民法典》實施後,訂立遺囑有六種方式: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

其中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其他四種均應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該條規定的見證人為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上述四種遺囑訂立時選定的見證人應排除這些見證人,否則訂立的遺囑無效。

11樓:0沫隨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遺囑見證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l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已滿16周歲不滿l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利害關係人包括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或者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

這兩類人不能作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擴充套件資料

遺囑見證的流程如下:

1、做詢問筆錄。

2、審查委託人提供的材料:

(1)委託人的身份證;

(2)委託人的戶口薄;

(3)委託人的結婚證;

(4)委託人合法財產的相關證明;

(5)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見證律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請立遺囑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夠立遺囑的醫學證明或出具承諾書。

4、與委託人簽訂協議和授權委託書

5、約定見證時間、地點。

6、見立遺囑人並為其作筆錄。

7、立遺囑人立遺囑或指定代書人代書遺囑並簽字按手指印,見證律師簽字(如代書遺囑的代書人簽字按手指印)。

8、製作見證書,兩名當場見證的律師簽字,過後律師事務所蓋。

9、對前款(第7條)過程進行全程錄影並刻成***光碟留存。

10、見證書交當事人和、或遺囑執行人並簽收《送達回證》。

11、律師遺囑見證事務所審查見證書及見證材料,歸檔儲存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2樓:

遺囑見證人要滿足哪些條件?

13樓:八三老人

不能,證人應該是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

14樓:hualv韓宇

見證人必須是無利害關係人,被繼承人的子女不能當見證人。

15樓:律師蔡仕豐

不可以,遺囑見證人必須是與遺產沒有關聯的人。子女都有法定繼承權的,將來遺囑人死後,子女要是反悔遺囑什麼的,就否認了。這樣會導致各種矛盾糾紛。所以,被繼承人的子女不可以當遺囑見證人

16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不可以當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17樓:北京

遺囑見證人是指為遺囑人設立遺囑,並可對遺囑的真實性作出證明的第三人。

《民法典》實施後,訂立遺囑有六種方式:

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

其中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其他四種均應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該條規定的見證人為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上述四種遺囑訂立時選定的見證人應排除這些見證人,否則訂立的遺囑無效。

代書遺囑的見證人,代書遺囑有見證人,但見證人沒有簽字有沒有法律效力

代書遺囑又稱 代筆遺囑 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口述內容,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須經合法證明屬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17條第3項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 月 日,並由代書人 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代書人 見證人所需條件 1 遺囑代書人 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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