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對對保險網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我總結了一些關於健康告知的問題和技巧,需要的自取:《學會這些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你就賺了》
健康告知是在購買保險前必須填寫的乙份健康問卷。乙份保險是否能夠正常使用,是否能夠正常理賠都和這個有關,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健康情況有不同的要求,詢問的內容也不同。
若你在購買保險時沒有如實填寫,在情節不嚴重時,你可以跟保險公司商量補充健康情況,主要保障可以繼續有效。
若你沒有如實告知的身體情況比較多,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可以終止合同,拒絕理賠的。
當前國內的健康告知都可以依據這三點來填寫:問什麼答什麼;不問不答;想清楚再答。身體或多或少有些小毛病的朋友,建議你在購買保險前仔細閱讀一下這篇文章:
《帶病如何投保?五步輕鬆搞定》
目前健康告知審核的方式有智慧型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選一。
如果你是在智慧型核保時沒有通過,你可以再去人工審核一次因為人工核保的審核標準會更為準確和靈活如果人工核保也通過不了,那就只好換一款產品了,換成那些對健康要求沒那麼嚴格的產品,我收集了一些=健康告知沒那麼u多要求的產品,需要可以收藏:《低健康要求,高價效比的產品**點》
特別提示
1、最好在投保前不去醫院體檢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實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之前有被誤診的,一定要及時和保險公司說,因為誤診也是會有門診或住院記錄的,可能會影響後期的理賠工作。
望採納!
2樓:虎虎記著你的好
想問一下在醫院有記錄嗎?如果沒有,患的病也在理賠範圍內可能賠的機率會大一些,但如果醫院有記錄的情況下賠的可能性很小!
3樓:
嚴格按照保險法來說,可以,繳費兩年以上的話保險公司就等於認同了
4樓:匿名使用者
09年10月1日以後的新單?
不如實告知兩年合同滿兩年後保險公司會賠嗎
5樓:經驗分享大師
回答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就一定能賠,這個我看了一下,這個的話,只要符合賠償標準的話,這個基本都會賠付。
提問有過輕微的腦出血搶救,放了支架的
回答這個的話,要通過傷殘鑑定,如果等級高的話賠償更高提問投保前有過這病史,保險時業務員說只要過了5年就可以了,當時就沒有如實告知,交了6年了,但心中一直有顧慮
回答這個的話,保險業務員給你保證過。這個不要擔心提問哦更多4條
6樓:深藍保專心保險
保險法第16條很有名氣,常稱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簡單來講就是:
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情況。
由於投保人故意或過失,合同成立2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賠。
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
正常情況下,沒有如實告知,日後產生理賠糾紛的可能性極大!但是能否通過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順利獲賠呢?我們直接用事實說話。
案件回放:
a先生2023年1月7日投保重疾險;
2023年9月確診淋巴瘤(癌症);
2023年10月收到拒賠通知書,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實告知,確診疾病非首次確診。
拒賠原因:
a先生在投保前,自2023年7月開始就連續五次由於同一癌症接受化療,並未如實告知,且所患癌症並非首次確診。
法院判決:
支援保險公司勝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投保人負擔。
這種情況就屬於典型的帶病投保,在投保前已經患有癌症,就算過了2年的時間,保險公司同樣是可以拒賠的。
不可抗辯條款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本案原告在投保時存在蓄意不實告知,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不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如果這種情況仍然適用不可抗辯條款,那麼無異於鼓勵投保人的欺詐行為,不利於行業的穩定發展,所以拒賠是非常合理的,我也是完全贊同這一點。
案件回放:
w先生2023年6月27日投保重疾險;
2023年6月26日初步確診直腸瘤,6月30日手術,10月申請理賠
2023年11月收到拒賠通知書並解除保險合同,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實告知。
拒賠原因:
w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心絞痛、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致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的事實。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支付w先生保險理賠金。
法院認為:
1、w先生已繳納2年保費,保險公司已喪失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對其辯稱解除合同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援。
2、保險公司辨稱w先生帶病投保,提交了病歷影印件乙份,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並且w先生主張的病種與理賠的惡性腫瘤並非同一種疾病,所以法院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也不予支援。
上面的案例就是乙個典型的雖然未如實告知,但是由於保險法第16條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順利獲得了理賠的案例。
保險公司沒辦法證明未如實告知的冠心病和直腸癌之間的因果關係,且已經過了2年,由於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獲得了理賠的案例。
可以看到,賠不賠,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決。
所以我的觀點一直都是,購買保險一定要做好如實告知。
國內銷售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而很多投保人也沒有基本的金融、醫學知識來嚴肅對待投保這件事情。
所以不可抗辯條款的出現,是符合我們國家保險行業現狀的,可以避免由自己疏忽大意導致一些事項未如實告知,只要過了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的話,那麼將來不能以此為拒賠理由了。
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絕對不應該成為小部分人帶病投保鑽空子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是這樣操作,那麼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可能會加強核保,甚至提高保費來作為應對的。
當罹患重疾時,需要投入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只有做好如實告知,才能順利獲得理賠。而不要心存僥倖,期望通過「不可抗辯條款」帶病投保,而導致自己作繭自縛。
上面的判決案例都是網上公開資訊可以查到的,這也僅代表現階段對類似案件判決的一些觀點。
希望大家在了解不可抗辯條款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也一定要做好如實告知的義務。
7樓:匿名使用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且保險合同滿兩年的。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存在有意隱瞞欺詐騙保、重大過失未能如實告知這兩種情況:
(一) 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病情投保,超過兩年申請理賠的。
兩年不可抗辯期條款,也絕不是帶病投保的利器,並不是只要熬過了2年就萬事大吉了,如果存在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也是不起作用的,要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行。
這裡面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以重大疾病保險為例,告知的內容或者疾病(簡稱a)與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重大疾病(簡稱b)是有區別的。a往往是一些輕微的疾病或者症狀。b則是重大疾病,許多重疾離死亡不遠了。
只有發生b時,保險才會賠付。
比如B肝病毒攜帶屬於a,而肝癌晚期屬於b。如果不能理解上述概念的區別,就很難理解下面的幾種情況。 然後要區分三種情況:
1、 a沒有告知,不管是什麼原因沒有告知,有些小病、症狀或者不良生活習慣慢慢演化為b。只要確診b時即保險事故發生時離合同成立已經過了兩年,肯定要賠。 立法規定已經很明確,這種情況下,法律和保險業界爭議並不大。
2、 a沒有如實告知,但實際上投保時被保險人已經有b了。患有b表明保險事故在投保時已經發生。患有這類重大疾病,不可能不**,投保人基本心知肚明。
其故意的心態比較明顯,這種情況就不能機械適用兩年抗辯期了,否則就是變相鼓勵惡意騙保行為。
3、 a沒有告知,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內發生b,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拒賠並解除合同。但有的投保人基於各種原因,會拖延到兩年後去理賠。比如2023年8月1日投保,而2023年1月1日發現患有b,**半年被保險人死亡。
家屬早就拿了相關的診斷材料,但一直等到2023年8月1日之後再去提交給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希望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期條款。 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不誠信也是比較明顯的。另外保險合同中往往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多少天應提供理賠材料,故意拖延提交理賠材料,也是違反合同約定的。
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下的保險理賠難以得到支援。
(二)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通俗的說就是:拒賠,但退還你的保費。
總結:誠信,是一切商業行為的基石,保持誠信會極大地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我們保險的目的還是為了預防未來未知的風險,為了讓保險能夠更好地發揮本來應有的作用,請保險人【明確說明】,請被保險人【如實告知】。
8樓:摩羯我存在
這個保險公司可以不賠,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5,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6,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樓:薄荷保
如果是故意隱瞞告知,兩年後出險了,保險公司也有權利不賠!
買保險切記不可隨性而來,這些點一定要注意,不然會吃大虧→《買保險的誤區有哪些?如何正確的購買保險?》
10樓:大象保險
不實告知保單生效超過兩年仍可能無法獲得理賠。
保險公司為防止逆選擇風險通常明確保險責任為「初次」出現保險事故可獲得理賠,即使已超過《保險法》明確的不可抗辯期間,仍可依據保險條款拒賠。
11樓:匿名使用者
未知實告知的,保險公司兩年內有權利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保險公司不得以當初未如實告知為由不履行賠償義務。
12樓:思維短路**店
法律上有規定保險公司有不可抗辯權,但沒有說一定會賠。建議如實告之
什麼是告知,投保人應如何履行告知義務
為了確保客戶利益,如實提供身體健康狀況 保險法 第十六條第一款明確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對保險人詢問和投保單列明的事項,投保人應主動 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被保險人 保險標的相關情況。投保人的這項告知義務是在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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